副題︰〈塑像的剝落與詮釋:《奧古斯都》的歷史暗箱、自然觀與悲劇性質〉[1] 的再思考
如果一個人的天命是要改變世界,他必須要先改變自己。如果他要順從天意,他必須要在內心找到,或創造某堅強而私密的部分,這部分對他自己、別人,甚至是他注定要重新塑造的世界來說,是沒有利害關係的;他不是要按自己的私欲去重新塑造世界,而是要按他在塑造的過程中發現的自然法則。
──約翰.威廉斯《奧古斯都》(1972)
人在「決定論」下確實是人的一生決定了人的選擇,而非相反;我們不得不抱持著「具有充分的自由意志」是「人類意識運作的一種幻覺」之觀點。但如果我們採取身處在社會的立場,而非出世生存,那麼即使在決定論之下,我們還會論及行動的當下是否具備「可選擇性」,此一可選擇性是脫離主體的、從客觀來看待的;也就是說,那關乎在決定論的不可抗拒的因果關係下,於一連串引致個體產生朝向這樣那樣行動的「無法拒絕的動機」之後,在某個行動屆要發生的場合中,個體是否有得(而非會不會)選擇另一種行動。
當然,我們無法迴避人出生後就已然是順勢而下的河水,我們被動地被激起水花或者沒有,被動地在路途上溢流或者沒有,人在物質論上是如此,所以所有幸運者只是因為幸運而幸運,努力者也只是因為其在種種因果關係下使其成為會努力的人。
在上述的自然法則中,人類便不具有任何責任,因此,如果我們要為人類建構出責任的可能餘地,就需要從自然法則中退第一步:如果決定論放寬給個體僅僅一個最初的選擇(決定論的開端),那會是甚麼?那只能會是:(1)不論是在行動之前、當下或之後,脫離自我去看待那行動當下的「可選擇性」,即便是當行動已順從了「決定論」,但此並未消弭事後檢視的餘地;或是(2)在想法上(而非行動上)順從了「決定論」。在這兩者之間,不啻是關於是否願意身處這個社會、是關於他者能否存在、也會是關於「我」能否存在的選擇。為何如此?一旦論及社會與他者,即使決定論為真、即使所有人沒有自由意志,我們還是得用「客體的可選擇性」來代替「決定論」,因為根植於「客體的可選擇性」的道德責任是他者得以存在的條件,同時每一個人又互為彼此的他者,亦即,「可選擇性」視角的存在是每一個「我」得以存在的條件。
注釋
[1] 對約翰.威廉斯(John Williams)的小說《奧古斯都》(Augustus)(1972)之評論文章,其詮釋了《奧古斯都》中的屋大維如何在其境遇中產生了自然觀,而以自然法則下的分命消弭了自身持有自由意志的想法和一生行事作為之間的內心衝突,參見:謝旭昇,〈塑像的剝落與詮釋:《奧古斯都》的歷史暗箱、自然觀與悲劇性質〉,《微批》,2021年3月7日,https://paratext.hk/?p=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