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勒的《非暴力的力量》,標誌着她對於在《戰爭的框架︰生命如何可被悲慟》(Frames of War: When is Life Grievable)及《脆弱不安的生命》(The Precarious Life)所討論的問題,作一更具總結性的論述。這些討論從小布殊總統那場反恐戰爭開始,以生命的「可悲慟性」(grievability)為關注點,當中亦涉及生命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我們對他人的「哀悼」(mourning)等,以生命的「脆弱性」證成其「可哀慟性」,佐以佛洛依德對「哀悼」的定義,並觀察全球主權美國,如何在戰爭中定義「應被悲慟者」及「不應被悲慟者」,批判這種壟斷「可哀慟性」定義的霸權話語,以展開巴特勒一套批判性的政治哲學討論。
終於,巴特勒引導讀者來探討一個源遠流長又不可迴避的問題︰「非暴力」(nonviolence)。早在福音書中,耶穌就告誡他的追隨者:不要以惡抗惡,其具體實踐展現在登山寶訓的比喻中,而且被托爾斯泰和甘地承襲過來。可是在崇尚物理力量的人類社會,「非暴力」往往予人和平、溫和、極不激烈的印象,因此在抗爭或鎮壓過程中,最後又被更暴力的方案取代,雙方暴力呈螺旋型白熱化。但在巴特勒的設想中,應該有一種激進的非暴力方案。「非暴力」的公民抗命經常被建制暴力誣蔑為「暴力」,而建制暴力惟一可以為自身辯護的理由就是「合法武力」,這種「合法性」(legality)訴諸有形的成文法律,而採取勇武行動的抗爭者,其訴諸的「認受性」(legitimacy)恰好是一種處於成文法框架以外的自然法正當理由,因此在現代崇尚法律條文(尤其是大陸法)的社會中,無法佔據建制的位置。或者,兩者就像班雅明在《暴力批判》所認為的,分別以「合法手段」,以及「合法目的」作為暴力的理由。正如班雅明認為的,要批判暴力,就必須首先消解法律與暴力之間的,作為目的(或理由)和手段的關係。
然而班雅明在《暴力批判》的後段才談及一種純粹的,沒有被法律宰制的生命,如果我們像班雅明,把生命的內在性(immanence),而非任何超驗道德命題,視為最高倫理原則,那麼對暴力的批判就一定要涉及暴力對生命的戕害,就像薇依談論荷馬史詩時指出的,是武力(laforce,她不用「暴力」la violence這個詞語)在戰爭中主宰勝利者和戰敗者雙方。巴特勒表達出與班雅明殊異的觀點,她對暴力的批判聚焦於暴力的毀滅性力量,而不是像班雅明那樣,從立法暴力(die rechtsetzende Gewalt)或護法暴力(die rechtserhaltende Gewalt)在歷史中輪換對人類的束縛作用,據此認為必須將暴力從藏有目的之手段特質中解放出來。這種對暴力的看法,似乎更接近薇依的觀點。
「暴力」最惱人之處,不單在於施加於對方的損害,更在於它本質上就是一種齷齪手段,很容易成為對手指責涉事者甚至否定其目的的工具,甚至強者能發動一切詮釋工具或宣傳機器,否定運用暴力反抗的弱者一方,並將其目的(不管如何高尚)都一筆勾銷。班雅明在《暴力批判》開頭,就批判抗爭者訴諸自然法(即以合法或具認受之目的為其手段辯護)及執法建制訴諸實證法(即施行合法暴力手段或指責抗爭者手段不合法)兩者。班雅明最後提出一種出於上帝救贖意志的「神聖暴力」,陳義甚高,也因為提出這種「暴力」作為方案而招人詬病。巴特勒卻逕直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尤其是任何藉法律基礎將非暴力行動者誣蔑為暴徒的說辭,以及不涉及肢體傷害,但傷害更深遠的制度暴力,如大集團帶剝削性質的工作規則,有歧視或壓迫性質的國家法律。在我們無法期待班雅明所說的彌賽亞救贖時,巴特勒試圖找出一種非暴力的實踐,盼能阻止班雅明所說的立法和護法暴力在人類歷史中發展的惡性循環。巴特勒沒有訴諸上帝,而是探索內在精神世界,她以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審視暴力的根源,其切入點是人們賴以將暴力正當化的理由之一︰自我防衛。
自我防衛的理由,不外乎不「反擊」就會讓身體受傷害,財產被剝奪,或社會秩序被破壞。在西方哲學傳統中,論者往往訴諸自然權利,假定人在一種無政府及法律的自然狀態中,有維護自身或其財產的天賦權利,於是巴特勒就在第一章對這種自然狀態的假定提出批判。所謂自然狀態的自然權利論證,事實上就先假定一個自存、自足、自治的個體,是一種不假外求就在獨存的自我(selfhood)和個體(individual),正好是巴特勒所熱衷的酷兒理論和女性主義展開批判的主要課題。批判這個自我或個體不單要回到關於伊底帕斯階段(Oedipal stage)的問題,也要把「自我」重新定義為社會關係性網絡上的一個交匯點。巴特勒也寫道︰關係性本身是一個爭議且矛盾的區域,好事壞事都會招來分裂和掙扎的。那我們為何還要反對暴力呢?
巴特勒認為,我們反對暴力,在於我們一旦承認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所以生命都同樣有被悲慟的價值,生命的存在必然先建基於可哀慟性,可哀慟性原則應先於視正當防衛為必然的先天自我權利。巴特勒以母親孕育嬰兒作為例子,說明所謂自存、自足、不倚賴他者的個體沒可能從一開始就如此。個體或自我的形成根本就始於對母親的倚賴。但巴特勒認為,我們熟知的近世政治哲學傳統,從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假定的互相交戰的個人、自由主義者洛克和盧梭的自然人,到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沿用的魯濱遜形象,都只是精神分析意義上的幻象(phantasy)。巴特勒反對任何以「正當性」將暴力合理化的理由,就在於這些設想都源於幻象。巴特勒要批判這種幻象的理由,是因為這種幻象不單無視某些生命的哀慟價值,還導致了社會關係的破裂。
但更關鍵的是巴特勒更激進的倫理立場,認為一切從自我出發的倫理立場都無法避免暴力的結果,每個人都必須認識到他的自我必須倚賴他者以維持存在,故此他者的夭逝會對每個人產生無法撫平的哀痛,當自我正考慮以破壞他人的行動回應他人時,他人同也同時考慮以破壞自我的行動來回應自我。在談到他者倫理時,有論者會討論列維納斯建基於「他者之臉」的倫理學,並津津樂道列維納斯將這種倫理學置於本體論(ontology)之上,但巴特勒的倫理立場,卻以結構主義式的方式,將每個人處於相互關係的紐帶之中,在這一背景下,巴特勒指出自己對他人的攻擊行為會導致一種想像(fantasy),那就是攻擊會透過外部人物回歸自身,令周遭變成不宜居的環境。這種「想像」是建基於對自身與他人關係的認知而建立起來的,因此與前述基於迫害妄想而產生自我防衛的「幻象」,是截然不同的。這或許是巴特勒比較激進的原因。固然,這種激進論述旨於重整自我在認識社會關係和自我與他人關係上的態度,但人的行動大多是自我認知或想像的結果,如果每個人都接受了這種想像,又能認知到他人同時接受了同樣的想像的話,又會否避免了不少流血衝突呢?
《非暴力的力量》的作者明顯地希望借用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替代政治哲學對自然狀態的假設,甚至成為一種新的政治哲學論述。巴特勒反覆討論佛洛伊德在《文明及其不滿》(1929)及更早期的《對戰爭與死亡時期的思考》(1915)所探討的幾個概念,如人類的破壞性、超我、本我及自我的作用等。雖然在佛洛伊德處理的案例中,有虐待狂、攻擊性行為等病徵,但直到三十年代他才發展出大家熟知的「死亡驅力」(death drive)概念,還有「愛慾」(Eros)與「死亡」(Thanatos)的二元對立形上學。本來人類殺戮行為非為自身利益或尊嚴,就是神智失常的後果,那為何佛洛伊德會把這些病徵背後的動機總結為死亡驅力呢?這也許是源於佛洛伊德在一戰時對人類破壞性和殘酷關係的認識,他在《對戰爭與死亡時期的思考》中指出,從古到今,不管人類科技發展出更大殺傷力的武器,那只造成更大破壞性的結果,人類古往今來的殘酷始終如一,而在不少情況下,人的理性或超我往往發揮不了約束的作用。
這種理性的困境,恰好呼應着書中談的暴力的個人主義根源,或者自我能自存、自立的幻象的。如果我們採信於後一種論述,假設在一個沒有法律的化外之地,我們會為了各種自我的理由,向任何弱小而陌生的他者進行攻擊性或掠奪性行為,因為自我幸福、個人利益或防衛就是「天經地義」的。可是根據佛洛伊德的說法,我們對自己行為的克制,在很多時候往往無法約束我們作出暴力行為,甚至最終蒙受損失的不單是我們。「驅力」在佛洛伊德的德語原文中就是Trieb,本來就是「推動」的意思,是我們的肉體框架中無可逃避產生的推動力,但它與人意念之間也是門檻的。那麼佛洛伊德的解決方案是甚麼呢?也許可以從另一種「驅力」,即愛慾的驅力那裏去尋找。
巴特勒以佛洛伊德這種主張作為她的倫理觀點,放在國家或政治的場域上。我們知道,暴力並不單限於抗爭運動中警察與抗爭者衝突的場面,各種罪案的發生,或警察與匪徒或嫌疑犯周旋的場面,它本身就嵌入國家建立的本質裏面。歷史上的任何歷史,主要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或政權與政權之間進行的,戰爭導致了人類歷史上大部份因暴力而死亡的事件,不管是參戰人員抑或平民。戰爭(尤其是佛洛伊德見證的一戰)把所有人都牽涉進去,而且毀滅了所有人的家園,但一切國家仍保留戰爭的權利。
國家不單互相戰爭,它本身的操作邏輯就是要透過各種包含建制暴力的框架,管控人民。傅柯晚年在「必須保衛社會」講座(1976)的最後一講中,提出一種與主權權力(sovereign power)有異的領域,稱為「生命權力」(biopower),他認為這源於十九世紀末西方政府為了管理人口而將人類視為生者的權力操作。作為對人口的管理,生命政治也延伸到國土、社會安全等範圍。雖然它的基礎是人口管理,與個人生命權並不相干,但政府卻能運用各種理由管理「人口」。它並非戰爭關係中「你死我活」的準則,所以不是單純的死亡權力,但卻有生殺大權,或決定誰才有生命權的權力。非洲思想家法農的《黑皮膚,白面具》裏提出「歷史種族圖式」(historical-racial schema)概念,來指稱這種權力在白人殖民統治者形塑黑人「身體圖式」(corporeal schema)的幻象操作,這為「生命權力」的概念,提供了在種族主義政策邏輯上的例子。
因此巴特勒認為,要解決暴力問題,最關鍵還是先改變國家這種暴力的本質︰就施米特的政治神學理解,現代國家主權本身就好比頒佈律法管轄人類的上帝︰改變必須回到國家制度或國際制度。這也許是一個很絕望的結論,我們這個時代的人類,以為經歷了現代性,一切都進步,然而最基本的問題還是繞不開,然而這些討論不是毫無意義的。「必須保衛社會」或者「保護個體所倚賴的社會關係紐帶」,並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人類長期以來為保護自己和後代而不可不作出的行動努力。誠然,左翼知識份子常常說的「非暴力」原則,在很多時候都淪為空洞的宣言,但也是洞察漫長歷史的衝突和危機之後,不得不作出的長期計劃,因此,巴特勒也不過是在整個探討問題的泥土中,加上一層新鮮的土壤,以盼望有朝一日能開花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