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審及《刺殺騎士團長》(三)吳美筠、梁淑敏律師:情色文學與淫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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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審及《刺殺騎士團長》(三)吳美筠、梁淑敏律師:情色文學與淫審條例

淫褻物品審裁處於月前公布將村上春樹的長篇小說新作《刺殺騎士團長》列為二級不雅物品,引起文化界及公眾不滿。微批、Sample、字花、香港文學評論學會遂於月初舉辦了「淫審與《刺殺騎士團長》」講座,上兩篇記述了楊慧儀、葉梓誦黃怡從不同角度指出評審無理之處;今篇主要紀錄「文學香港」藝術總監吳美筠,亦從學術角度分析情色書寫於華文文學中的顯隱特性,解釋情色描寫非條例能規限;而「法政匯思」成員梁淑敏律師,則淺談香港淫審法例,講解評級制度裡的漏洞。冀可透過討論,反思現今淫審制度的不足。

 

吳美筠:文學裡的情色非法律可評斷

吳美筠則從學術角度,去評論是次淫審事件的不合理性。「今次事件中,我最激起我們情感的,是『不雅』這個詞彙,另外是『十八歲』這條界線。」吳美筠認為,現今無論是色情、情色、猥瑣的定義和界線,於大眾都沒有一致的共識,而「不雅」亦是個模糊的辭彙。像在公眾場合露體,大眾會有共識那是不雅;但若藝術行為表演裡裸露身體,人們就會有一份藝術的理解在其中,未必會以「不雅」稱之。

但淫審處將《刺》列為不雅,不只是失卻了這份對藝術的理解,亦隱含了一種意思:「似乎文學裡任何一個性交的描寫片段,都不適合任何未成年人閱讀,文學要承擔這不自覺的禁忌,也就觸動了我們言論自由的神經──那法律的定義和執行,會否帶出一些它不能解決的問題?」

 

情色的隱和顯

確實面對文學,《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執行是有難度的。不只因情色敘述難以量化,亦因在文學裡性描寫能以或顯或隱的方法書寫,而顯隱都有分修辭及意識形態方面,怎樣寫要禁、怎樣寫不該禁,其實難有一套客觀標準。「審裁員評級時,或著眼於有沒有性行為動作或器官詞語出現。但其實有的性行為寫得雖含蓄,卻非不明顯。」

如研究香港三、四十年代色情小說的黃仲鳴,他提出的情色小說四大家之一的林瀋,其書寫的性行為一字不提器官或動作詞語: 「到床沿,按圖索驥,則雪藕橫陳……攀龍附鳯,殊於咀嚼之下,淡然無味,其尤異者,則若廁身太空,雞犬無驚,秀九竊歎其質不如人,淺嘗欲止,詎被雙手環抱,不能起,卒盡歡然後止。」縱然整個過程描寫得鉅細無遺,但巧用隱喻,且文言書寫甚文雅,即使是性愛描述,吳卻認為未必會觸犯淫審條例。

又例如是余光中的〈鶴嘴鋤〉:「吾愛哎吾愛/地下水為什麼越探越深?/你的幽邃究竟/有什麼樣的珍藏/誘我這麼奮力地開礦?/肌腱勃勃然,汗油閃閃/鶴嘴鋤/在原始的夜裡一起一落」──當中的「鶴嘴鋤」比喻性器官,而首句「吾愛哎吾愛」則如行房裡的呼喊,但全是喻體,仍是一字不提性器官。惟即使隱去字詞,也不代表其性愛描寫不明顯。

而即使性描寫明顯,也和不雅與否無必然關係。像陳鼓應認為〈鶴嘴鋤〉是首艷詩、是露骨挑逗,但吳美筠認為它只是描述性之歡喻,不應加禁。又如蘇童的《米》當中有些性虐待場面,主角會把米塞進女人陰道裡,吳認為這不能挑逗性慾,甚至會令人性反感,但不排除會有人從中得到快感,故是否過淫、情色或噁心,其實難以定斷。可見是否「不雅」視乎接收者如何接收,難有客觀標準,令執行評級過程時會因人而異難公允。

情色的意義

即使難以判斷,吳認為情色描寫總有其意義。例如有人認為是挑逗情慾的《米》,其實是想通過性描寫去講一名在農村失權的男性,如何透過暴力及性的手段奪權,性有其象徵意義。

又如《金瓶梅》二十七回「李瓶兒私語翡翠軒 潘金蓮醉鬧葡萄架」,當中載有西門慶與李瓶兒於翡翠軒做愛的動作和過程。然而這段性描寫其實是一伏筆,描述了西門慶知李瓶兒有身孕仍與其行房,促使瓶兒後來在生兒子後血崩而死:「這一段是很具象徵意義,當中的『淫』是『過多的淫』,即縱慾會造成生命裡的不幸。整個《金瓶梅》所說的,其實是那一代的敗壞,以及色慾帶來的悲哀。」可見即使是明顯或直白的性描寫,還是有深遽的意涵。單從有沒性描寫作為禁制的標準,其實是忽視了作家想透過性描寫想帶出的訊息。

 

禁忌會促成開放

同時吳亦懷疑禁制的成效:如《金瓶梅》於文字獄興盛的清代被列為禁書,不能與被列為正統的四庫全書相提並論;當中性之禁忌,所暗示的不只是對性教育的輕視,更有對性歡愉的抗拒;似乎有歡愉的性行為,必然與「淫」扯上關係。原因是性接觸牽引的高潮與快感,會令人較易進入失控狀態,於是促成要「禁」的動機。

但禁忌未必能使所禁之事消失,甚至會有反彈的效果。她指巴代耶曾道人類進化有三個條件:一是要上班、二是對死亡產生意識、三是性行為有了禁忌──即禁忌會推使人進化;禁忌愈強,反會造就出性的討論和開放。「兩者以為是敵對,但其實互為因果。」就像淫審今因性描寫而禁制《刺殺騎士團長》,到頭來反而令更多人留意及希望了解書裡的情色意涵。

而當禁忌於現實出現,文學往往能透過牽引想像,帶領讀者逾越現實。「像王安憶《荒山之戀》的出現,表現出一代人通過性的開放,反思一個文化的改變。」當代不少作家如莫言、蘇童,都多寫及性與生死,呈現出社會、政治、文化的變遷。性書寫成為了衝破禁忌、反抗權威的象徵,有其更廣泛的意義。

最後,吳引述王安憶的說法作總結:「如果寫人不寫其性,是不能全面表現人的,亦不能寫到人的核心。如果你真是一個嚴肅的、有深度的作家,性這個問題是無法迴避的。」如弗洛依德主張性自嬰兒誕生後就與其息息相關,無論人處於甚麼年紀,性都會是一直圍繞他的課題。

這更顯得淫審認為十八歲以下人士不得閱讀《刺》的意識太落後:吳認為讓青少年遠離性,反而會令他不懂面對挑逗與危機。「從教育角度去說,他必須要知面對的挑逗是甚麼,才可能更容易約束或控制。」當性難以迴避,加大力度向青少年隱藏性的存在,其實不會有效;相反應正視性為青少年帶來的影響,盡可能協助他們面對並減少風險,才是更實際的做法。

「法政匯思」梁淑敏律師:淺談淫審條例組成與程序

先前四位講者都用不同角度闡釋了淫審制度及結果之不合理,但審批過程在執行上出現甚麼問題,才會令《刺殺騎士團長》被列為二級不雅?「法政匯思」成員梁淑敏律師先從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立例說起,並分析其組成、程序,方能了解箇中緣由。

 

淫審條例的訂立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及三十四條,保障市民擁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還有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但自由不是無限制的,為捍衛公眾的道德、保護青少年、平衡各種自由,政府訂立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電影檢查條例》、《廣播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規限市民,不得發佈和公眾展示淫褻或不雅物品,如印刷品、錄音、影片、錄影帶、光碟等,而後兩者主要針對電影及廣播材料。

 

「淫褻及不雅」之定義與分類

淫審處為「淫褻及不雅」下的定義不必然與情色或情慾有關,而是將之定義為「暴力、腐化及可厭」,然後將物品評定為三類:

第 I 類──既非淫褻亦非不雅(並無限制)

第 II 類──不雅(被附加條件,規限發布範圍,如書籍會被要求包膠並貼上警告字句);

第 III 類──淫褻(不得發布、派發、傳閱、出售、出租、公眾展示)。

惟「暴力、腐化及可厭」並無清晰明確的定義,不同評審員對「暴力、腐化及可厭」可有各自詮釋,會令評審結果因人而異。

 

評審的程序與考慮

淫審處是一於1987年成立的司法機構,旗下的淫褻及不雅物品裁決由一位裁判官及兩位或多於兩位審裁員組成。審裁員從審裁員名單中抽籤選出。他們的工作評審物品的評級及介定它們的性質,而法例要求他們在評級時須考慮以下事項:

一、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儀及言行標準;

二、物品或事物整體上產生的顯著效果;

三、擬發布物品的對象是甚麼人,屬哪一類別或年齡組別;

四、若公開展示物品,要考慮場地有甚麼人看到;

五、該物品或事物的真正目的,是否在掩飾一些不可接受的內容。

淫審處收到要審查的物品後,要在五日內用非公開途徑、申請人不在場的時候進行審查。但只要他們取得共識,就能得出暫定的評級。但如有人上訴或覆核,裁判官就會排期進行覆核,抽籤選出至少四位或以上的另一批審裁員,以公開聆訊的形式得到最終決定。

惟梁律師指出,問題在於這五個指引裡沒有考慮到文學、藝術作品或學術研究這些方面的公眾利益。文學與藝術創作是否值得擁有更多自由,且在評審文學或藝術作品時,是否應有該界別人士的參與?而首次評級是閉門議決,而且不需交代評級理由,欠缺透明度;且參與的審裁員及裁判官僅數位,難代表整體社會意見。

成為審裁員的條件

而審裁員的組成,其代表性亦值得商榷。政府雖然歡迎公眾遞交表格成為審裁員──只要在港住滿七年,通曉書面中英文,就能申請成為審裁員,經過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就能開始三年任期,並可再獲委任三年。其原意本是想吸納社會不同階層、背景、年齡、教育程度的人士,以代表社會裡大眾的道德標準;但現時審裁員人數只有五百人,依賴個別人士自願申請,且只由電腦隨機抽選,覆蓋人數不夠廣泛及普遍,難代表大眾道德標準。

 

甚麼物品會被評級

而社會裡只有部分物品會送往淫審處評級。物品會送檢只有兩個途徑:

一、該物品的作者、印刷人、製造商、出版人、進口商、發行人、版權擁有人或設計生產發佈的委託人,都可自願把物品拿到淫審處評級。

二、律政司或政務司司長委託授權的公職人士,可以把物品送交淫審處評級。如電影報刊物品管理辦事處,他們會負責巡查書店、書展查看有沒可疑物品。而公眾對物品的投訴亦由他們處理。

梁律師稱「可能《刺殺騎士團長》就是不好彩」的原因就在此。只要上述人士不將物品送檢,無論作品當中有幾多情色描寫,都不需被評級。因此才會落得不少比《刺殺騎士團長》更多情色描寫的文學作品都未被評級,倒是《刺》被列為二級不雅的荒謬局面。

 

淫審條例檢討後無改變

「或許大家都覺得奇怪,會認為淫審程序及架構過時、不符現實。其實於2012年,政府曾就淫審條例做過檢討、公眾諮詢,並且於2015年出過報告。但到目前為止,還是沒有具體的行動及改變。」

於2015年發佈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裡,當中提出多項建議,包括:第一,把審裁員的人數擴大至1500人,確保評級能包攬到更多不同背景的人之意見。第二,淫審處是一司法機構,由它們負責評級的行政工作是不理想的安排。立法會檢討資料曾載錄兩個方案:廢除淫審處評定類別的行政職能,或分開評定類別的行政職能與司法裁定職能,讓淫審處只負責處理司法裁定工作,評定物品類別的行政工作留予法庭或是獨立的審裁機構和上訴委員會。第三,將每次聆訊的審裁委員人數增加到最少四人,加強代表性。惟該次檢討中提出的這數項提議,至今亦沒有加諸實行。另外有人提出可否請裁判官給予更清晰指引予審裁員,更清楚介定不雅和淫褻,但發覺難以得出社會一致贊成的標準,故檢討後認為應保留現行做法。

「2015年的報告是很重要的事情,但沒有任何跟進,顯示出整個過程不甚透明,亦因此沒能達成大眾的共識。」吳美筠如此評價道。而其實確保制度透明、評級能代表社會大眾的意見,僅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當法例的執行和裁定滯後過社會知識、文學、藝術的發展,實在有重新檢討及制定的必要。

 

總結

《刺殺騎士團長》被列為二級不雅,是引起大眾反思淫審制度的契機。而今次講座顯示出:除反思淫審制度執行上的不足,其實立例動機的合理性亦值得討論:18歲以下青少年,未必不能接觸「暴力、腐化、可厭」之物;以社會整體的道德標準作為評級標準,亦是可以挑戰的觀念。在一個過分保守的社會,用滯後的性觀念去箝制社會上物品的發布,對性教育並無益處;協助青少年了解及面對性,才能令他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另一方面,大眾或淫審處亦應認知到文學及藝術創作中,有書寫情色、甚至暴力、腐化、可厭之必要,因這些描寫往往只是手段,背後隱藏著作者不得不這樣表達的重要主題。相信唯有當淫審制度能包攬文學與藝術創作的考慮角度,社會包括淫審處能重新反思對性的態度,評級制度才能追得上時代的進步,及真正平衡到各方自由。

 

【淫審及《刺殺騎士團長》(一)楊慧儀、葉梓誦:村上筆下之情色意涵】
【淫審及《刺殺騎士團長》(二)黃怡:未成年都有讀/寫情色之需要】
【淫審及《刺殺騎士團長》(三)吳美筠、梁淑敏律師:情色文學與淫審條例】

 

「淫審及《刺殺騎士團長》」講座

日期:8月4日
地點:艺鵠
講者:楊慧儀、葉梓誦、黃怡、吳美筠、梁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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