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五七年三月二日,達米安( Damiens)因謀刺國王被判處「在巴黎教堂大門前公開認罪」,他將「乘坐囚車,身穿襯衫,手持兩磅重的蠟炬」,「被送到格列夫廣場(the place de Gre’ve)。那裏將架起刑臺,用燒紅的鐵鉗撕開他的胸膛和四肢的肉,用硫黃燒焦他持着弒君凶器的右手,將融化的鉛、沸滾的松香、蠟和硫黃澆入撕裂的傷口,然後用四馬分肢,再焚屍揚灰。」這道刑罰花了很長時間,因為役馬不習慣硬拽,於是改用六匹馬來代替四匹馬。但是仍然不行,於是鞭打馬,以便拉斷他的大腿、撕裂筋肉、扯斷關節⋯⋯」[1]
懲罰自製造痛苦的技術轉為剝奪權利的學問
此為傅柯(Michel Foucault)在《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中經常被引用的段落,說明的是人犯如何在18世紀的肉刑中的殘忍景象。然而在近現代以前的刑事程序中是種鬥爭,所以會出現罪犯與統治者間的體力抗爭,除了在執行刑罰的當刻之外,也存在於拷問的過程,蓋因,「在拷問中,痛苦、抗爭和真理是聯繫在一起的。」[2] 刑求不僅調查證據的方式,也是戰鬥,甚至也是種刑罰的執行,在其中的勝利將會產生真理,犯罪也並非全有全無,卻是部份與部份的疊加而形成,部份的證據並非無法證明犯罪,僅係無法證明「全部」的犯罪,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的證明將使得罪犯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刑罰的執行。當我們認為死刑甚至斷頭台是殘忍的時候,實際上我們是以後見之明來審度前先之情。在1791年的法國修正法律將所有死刑的判決皆以斷頭處刑時,這代表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觀念的實踐,原先僅適用於貴族的斬首擴及適用於所有人,並且死刑不再具有延遲性使得法律(與執法者)與罪犯的肉體的接觸只剩下一瞬間,且只針對罪犯個人,再不存體力的鬥爭,刑吏僅需如同技術員一般履行職務即可。
在這個時期刑罰產生了轉向,對象從肉體轉至精神,「誠然,判決所確定的『罪行』或『過失』必須是法典所規定的司法對象,但是判決也針對情慾、本能、反常狀態、疾病、行為失調、環境或遺傳的後果。侵犯行為受到懲罰,同時也藉此懲罰侵略性格。強姦行為受到懲罰,同時性心理反常也受到懲罰。謀殺與衝動和慾望一起受到懲罰。」[3] 刑罰的效力不再來自可見的肉體摧毀,而是刑罰的必然後果,故而司法不在與暴力掛鉤,刑罰成為補充性質,判決本身成為價值的否定判斷,因此刑罰開始收束。「懲罰從一種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變為一種暫時剝奪權利的學問。」[4] 例如監獄對於自由的剝奪,罰款對於財產的限制,就連當代的死刑都是在技術人員(獄卒、醫生、牧師)照護死刑犯的情形中,注射鎮靜劑使其無所感故在剝奪權利的同時不造成任何苦痛。
權力與知識
人身不再是與國王相對的肉體,而是受規訓的個人,過往的違法是對於君主的冒犯,蓋因法律是君主的意志也因此犯法的同時也侵犯了君主,因此刑罰是對於該冒犯者的回應,而非仲裁二人間或使得權利得以維護的機制。因此,公開的處決是為透過壯觀展現君權回復的儀式,而非取得任何平衡,而是將忤逆者與君主間的實力差距與以止線,因此所謂的適當刑罰即為失衡與過度的刑罰。「公開處決並不重建正義,而是重振權力。」[5]
在刑罰的轉向中,人體成為媒介,對人身的政治控制與其經濟使用緊密相關,亦即,人身是作為生產力而被賦予權力與支配關係,但僅在被納入依附體制中才可能成為勞動力(需求在其中也是被培養、估算、使用的工具),在人身同時具備生產與依附兩種性質時才能成為有用力量。換句話說,監禁與強制工作的目的在於剝奪自由,而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即為「人身的知識」,「可能有一種關於人身的「知識」,但並不完全是關於人體功能的科學,可能有一種對於人體的力的駕馭;但又不僅是對這些力的征服。」[6]
「權力產生知識⋯⋯權力與知識是直接相互指涉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領域就不可能有權力關係,不預設和建構權力關係也就不會有任何知識」[7] 這也是政治體(Body Politic)的概念,在對人體的政治控制中,將人體轉為知識對象以控制與征服之。而人體也在此個別化與對象化的知識攫取—權力供養的過程中被建構而成為法律主體,「在監獄中,囚犯的身體一方面被改造成為馴化的身體(docile bodies),另一方面則成為符合資本主義生產及資本累積之「有用的」,即具有生產能力的身體( Foucault,1991a)⋯⋯人在被對象化的過程也同時被建構成主體。」[8] 個人不僅作為社會的原子式個體而存在,也是規訓技術所製作出的實體,權力不僅消極排除,也能夠積極生產,「它生產現實,生產對象的領域和真理的儀式。個人及從他身上獲得的知識都屬於這種生產。」[9] 而監獄正是現代國家攫取人體知識—對象化肉體—建構人的主體的處所,刑事司法人道了,但規訓機制也征服法律制度了。
監獄的紀律
所謂的紀律所對應到的語詞是discipline,而也正是傅柯著作中譯為規訓的語詞。根據韋伯,「『紀律』則是經由反覆練習的態度,使一群特定的人對於命令有着即刻執行、自動與依循固定模式服從的機會。」[10] 而傅柯對於紀律的分析則是定性其乃係為增加肉體之「柔順性」的設計,並且同時使人體的力量獲得增強(經濟觀點:功利),但同時也減弱之(政治觀點:服從)。
柔順性設計從機制(運動、姿勢、態度、速度)掌握身體,是微分權力(imfinite-simal power),盡可能嚴格劃分時空間與活動編碼進行,而控制對象並非行為的能指或人體語言,而是機制、效能,被強制的不是符號,卻是力量,真正重要的儀式是操練。且需有模式(modality)不間斷地強制,過程而非結果是關鍵,征服肉體的同時給予其柔順—功利關係,「動作的連接也預先規定好了。時間滲透進肉體之中,各種精心的權力控制也隨之滲透進去。」[11]
如此編排的權力行使使得時間也得以被控制,這個過程將會是把肉體的訓練進行重複且有差異等級的逐漸上升至極限。操練起於宗教,神袐主義或禁慾主義中是為了拯救而安排來世時間的方式,在現代則是更經濟有效率地利用時間、積累時間,並以此中介行使統治權力,「它不是以某種超度為終點,而是追求永無止境的征服。」[12] 在此規訓的過程中將會使得肉體被創造出四個特性,分別是「單元性」:由空間分配方法所造成;「有機性」:通過對活動的編碼;「創生性」:通過時間的積累;「組合性」:通過力量的組合。且使用四種技術:制定圖表、規定活動、實施操練、為組合力量而安排戰術。
而監獄正是施展前述實施紀律最為完整的處所,相較於學校、工廠、軍隊,紀律對於每個人的肉體、能力、日常、道德、精神完全負責,且也無外在形象之憂,故而其間斷性將是永續。而參照前述權力與知識的循環關係,監獄則是建立知識的場所,不僅施展權力調節教養,也將過程中所得轉為教養的知識。
這種知識將能把罪犯導致的刑罰變成對犯人的改造,使犯人有益於社會。監獄的自主權和它所創造的知識使得人有可能增加刑罰的效用。⋯⋯法律的懲罰針對着一種行為,而懲罰技術則針對一種生活。因此,用一種知識形式重構一種生活的所有悲慘的細節,用一種強制活動填補那種知識的空隙並對它施加影響,就屬於懲罰技術的任務了。這是一種傳記知識和矯正個人生活的技術。[13]
是在面對痲瘋病與瘟疫的不同態度所衍生不同的政治策略創生了現代的監獄,前者是為創造出純潔的共同體,後者則是規訓社會。對於痲瘋病的對應措施採取標記、隔離並且放逐的方式,然而對於瘟疫則是採取個人化的分析、網絡化、監視、控制,並持欲以死亡作為威脅應對。這種對於例外情境的規訓被常態化為監視,原先被用於消除危險避免暴民聚眾的措施成為當代的積極技術以強化每個人的(利用)價值,例如軍紀並非僅為防止強盜,而是成為使得軍隊得以存在的技術,「它使得軍隊不是一群烏合之眾,而是一個統一體,並因此而增強戰鬥力。」[14]
而邊沁的全景敞視監獄(Panopticon)應屬當代歸訓監獄的「理想型」,而該構想係仿效凡爾賽動物園,只不過人取代了動物,權力機制取代了國王。在這裏運作的權力類型不同於國王的無上權威,卻是細緻化地分析、紀錄、區分、比較、序列、組合,已獲得獨立的單位並「創造」個人,權力並非源自終極,而是在結構之中作用。「用一種祕密地把自己的對象具體化的權力取代那種表現在權力行使者的顯赫之中的權力;形成一套關於這些個人的知識體系,而不是調動展示君權的炫耀符號。」[15] 懲罰之具有普遍性不再於法律意識的普遍,而是規訓技術的擴展使得權力網絡得以張開。
全景敞視監獄的特點在於監察員的中心位置,以及見人而不為人所見(seeing without being seen)的設計,換句話說,此即知識的非對稱性:監察員對於犯人知悉一切,然而犯人卻對監察員一無所知。在這樣的關係中,犯人的自由於此被剝奪殆盡,而監察員卻是自由的,「這裏監管員的自由體現為他們的行為獨立於犯人所做的、所欲的一切之外,他們有能力將犯人做為他們自己意志的客體來處置──他們能夠影響和改變犯人的行為,並以自己的意志代替犯人的意志做為他們行為的觸發因素和決定因素。」[16] 這是在沒有道德、宗教、理想勸說,僅有外在行為控制的條件下完成,因此我們也無法期待權力對象更具有德行,卻只能發現經過操練後的成員行為更符合某種模式而已。囚犯是被客體化的,其等對於命令內容的感覺、是否認為正當甚至是否內化都無關緊要,監察員的意志取代了囚犯的意志。
規訓—反法律
我們認為法律是平等的,從斷頭台的平等即揭示了規範的特性,然而紀律卻帶來無可抗的不對稱性、排斥相互性作用,因此,規訓是為反法律(counter-law)。不同於契約義務的強制性,是一群受到他群不可逆的支配,該他群永遠有過剩的權力,在相同的規範前不同的群體所位處的不平等的內容,彰顯出規訓的反平等性。然而,平等的法律體系在卻是由紀律(規訓)的不平等與不對稱性權力予以維持,當代民主形式上實現人民主權,但卻是紀律作為基礎提供了權力。
個人被納入整體進行比較,再依標準區分,根據價值排列能力,形成統一壓力,最後排斥的界線被劃出。我們可以發現在一個規訓社會中,兒童相較於成人、病人相較於一般人、罪犯瘋子相較於正常人,是更為「個人的」。換句話說,一個「社會化」的過程,透過工作、學校、軍紀、獄典使得順從與尊重權威被置入個人,透過技術性的操演使得動作被編碼,尤其在當代資本主義社會中的工作佔據一人每日絕大多數時間,換句話說,柔順肉體是在這個期間被打造而出。教育亦且同理,「教育的目的,是在把個人陶養成為社會的分子。」[17] 社會化的過程即在去個人化的同時建構主體。尤其隨着警察的出現,在整個社會中由警員所填補的權力縫隙使得監督無所不在,而這是整個結構對於社會整體的規訓。
常態所認知的刑法典係作為行為規範以禁制特定的行為,但是懲罰作為規訓技術從未是為消滅違法行為而存,「監獄及其一般的懲罰並不旨在消滅違法行為,而是旨在區分它們,分配它們,利用它們。與其說它們使易於違法的人變得柔順,不如說它們傾向於把對法律的僭越吸收進一種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罰就將顯得是一種操縱非法活動、規定寬容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18] 這也對應到涂爾幹(Émile Durkheim)對於犯罪的理解,從野蠻到文明的過程犯罪是增加的現象,因此其非偶然卻是自然的規則現象,畢竟犯罪是來自於公意的定性,群體中必然有人背離,甚至犯罪是無可避免、必須,「若社會上沒有了犯罪,就同牆沒有毀壞,沒有新修的希望一樣,那社會也就沒有進化了。因為若沒有犯罪,則一時的公論,我們總以為是絕對的,是天經地義的,然而也從沒有件事是絕對的好,或是無標準的好。」[19] 這是類似社會演化的觀點,然而從懲罰的規訓性質可以知道,對於犯罪這種規則現象我們並不是採取革除,而是收編的方式來應對,而這正是懲罰作為規訓技術的意義所在。
注釋
[1] Michel Foucault著,劉北成譯。《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台北:桂冠,1992),頁3。
[2] 同上注,頁40-41。
[3] 同上注,頁9-17。
[4] 同上注。
[5] 同上注,頁45-47。
[6] 同上注,頁24-27。
[7] 同上注。
[8] 林淑芬著,〈傅柯論權力與主體〉,《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16卷,第1期(2004年3月):頁130。
[9] 同注7,頁191-192。
[10] Max Weber著,顧忠華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台北:遠流,1997),頁91-92。
[11] 同注9,頁151。且權力以最小代價行使,經濟上減少成本,政治上分散權力,權力趨向極限的過程中使得實用性也病童增加,而此相符於18世紀的人口暴增,管理的數量增加需要使得機構複雜也增加成本,因此利潤也須提升,定位個人的反流動性規訓的發展是硬了成本利益間的關係。
[12] 同注11,頁158-160。
[13] 同上注,頁250-251。
[14] 同上注,頁207-209。
[15] 同上注,頁217-222。
[16] Zygmunt Bauman著,楚東平譯。《自由》(台北:桂冠,1992),頁18-19。
[17] Émile Durkheim著,許德珩譯。《社會學方法論》(台北:台灣商務出版,1998),頁8。
[18] 同注15,頁274。
[19] 同注17,頁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