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意與代議制度的衝突﹕亂世中談《主權在民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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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意與代議制度的衝突﹕亂世中談《主權在民論》

  香港旅美年青學人李宇森的《主權在民論》自出版至今,已有多個月了。這部著作以定義「主權」開始討論主權與民主、自由及平等這些現代社會奉為圭臬的政治價值之間的關係。當中缺不了關於盧梭《社會契約論》及德國法學家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大陸譯施米特)著作的深度解讀。《主權在民論》的作者,對盧梭、施密特等人關於民主與主權關係的論述,思考了很長時間,毫無疑問,這是作者十年磨劍的成果,也很能補足香港學術界一直以來對於民主與主權關係的討論。由於一直以來以香港學術界以英美政治哲學,或文化/後殖民研究方向處理此課題,故李宇森對於施密特的研究可謂另開蹊徑。恰巧,由於香港這幾年間處於政治、社會與主權關係發生衝突的時期,這部旁徵博引的著作很快引起廣大讀者的注意,然而其學術深度,又讓一般讀者不易卒讀。

  現代國家主權源於西方自中世紀至十七世紀宗教改革的政教衝突,其前身就是欲抑壓教會權力的王權,十六世紀理論家博丹(Jean Bodin)為世俗君主權力加上最高、永恒等形容詞,但稍後的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加上所有共同體成員同意將個人主權讓渡於君主的前提,這在盧梭筆下,又變成以由公意構成的人民主權作為前提。十九世紀是資產階級代議制度大行其道的時代,由憲法及憲法維繫其管治、立法及司法合法性的一套法律系統,規範政治及社會制度,這時候,無論是君主立憲的英國,抑或總統共和的法國或美國,都朝向這個方向發展。施密特之備受爭議,原因在於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以及後來奉迎納粹政權。

  中國大陸對施密特的接觸,在晚近十多年間才發生,起初是劉小楓和甘陽在引介美國新保守派源頭之一的列奧‧施特勞斯(Leo Strauss)時,也將施特勞斯的「隱匿對話者」引介過來,而施密特對於自由主義的批判,似乎也頗符合中國的威權主義傾向,其對於主權的主張,亦為不少法學學者所引用,尤其是強世功或王志民等,均強調中共的「一國」政法體制,必須優先於「兩制」中的資本主義制度(事實上是普通法及國際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我們從施密特畢生對於法哲學和政治哲學的探索,便可以知道,他的思想軌跡遠比極權主義政黨設想的複雜,無法矮化成火為抵制自由主義的傳統威權式政治工具。這位受爭議的法學家早於1921年寫出《論專政》(Die Diktatur),探討專政(即獨裁)在法理和憲法史上的根源,翌年發表的《政治神學》,從教會及國家傳統上憲法賦予的委任專政(Commissary Dictatorship),轉向近世法律制度中處於邊緣甚至以外的主權專政(Sovereign Dictatorship)。施密特在1924年發表《帝國憲法第四十八條下的帝國總統專政》(Die Diktatur des Reichspräsidenten nach Art. 48 der Reichsverfassung),勾勒出威瑪共和的帝國總統(Reichspräsident)作為「憲法守護者」(Hütter der Verfassung)的角色,有在共產黨、納粹黨或任何極端政黨試圖奪取政權時頒佈緊急狀態的權責。至此,施密特的整個思路一覽無遺。

  施密特甚為認同霍布斯的那句話﹕

「是權威而非真理創制法律。」(Auctoritas non veritas facit legem.)

而在《政治神學》中,也認為主權凌駕於所屬的法律系統。但這個「權威」或「主權」並不一定是某位像希特勒或斯大林般的獨裁者,在更多時候,施密特指的是盧梭構想的那種彰顯整體意志(general will)的人民主權,一種不被政黨「騎劫」的人民意志。施密特在《合法性與認受性》(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中,假設議會政黨就某些議題進行表決時出現51%對49%一類的情況,這時候,「全民公決」(referendum)就有憲法上的認受性,就更清楚地呈現出這一種思路。施密特的論點不一定是反民主的,但卻明顯地反對英美的憲政思想和實踐,尤其是美國選舉制度中的代表人票制度。

  在自序中,作者聲言書中將討論六個問題,這些問題反映出「主權在民」究竟在談甚麼﹕一、甚麼是主權?主權跟政府有甚麼不同?二、主權在民跟諸如自由平等的政治價值有甚麼關係?三、主權在民跟民主制度和代表性(或稱為大台)有甚麼關係?四、為何人民擁有主權?五、主權在民是否等於人民整體有共同的利益和目標?六、主權在民是否等於民族主義?其中「主權在民跟自由平等政治價值的關係(或衝突))、「主權在民跟民主制度和代表性的關係」,在施密特以及許多當代憲法理論家來說,都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課題。一如前面談論《合法性與認受性》時所涉及的政黨問題。從上述施密特的著作中,我們得知他對於代議制度下的政黨問題似乎洞若觀火,他同意十九世紀西班牙政治神學家柯特斯(Juan Donoso Cortes)的觀點,認為政黨政治只會造成不斷的討論,無法作出決斷。代議政制的代表性問題亦一直是作者閱讀施密特時注意的問題,這與代議政制民主淪為政黨政治、派閥政治,或私相授受的酬庸制度亦息息相關。

  事實上,從早年受學於韋伯的社會學、深受霍布斯《利維坦》的啟發,到擴展盧梭的主權在民論,到挪用柯特斯反自由憲政的天主教政治神學,施密特的思想背景也是很駁雜甚至自相矛盾的,當中既有反啟蒙運動的概念,也吸納了霍布斯的自由主義觀點和盧梭的激進政治主張,施特勞斯說雖然施密特在批判自由主義,但沒有離開自由主義的框架。當然,這種主權在民論也承襲了自由主義的先天基因缺憾,據作者說,它的左右兩邊,分別受到馬克思主義與民族主義的挑戰。

  就階級問題而言,討論馬克思主義甚至馬列主義的意義有二﹕一、我們如何看待公民共同體裡面運作的階級矛盾與剝削問題,基於民意的憲法系統應如何處理此一問題;二、如果我們接受施密特認為專政形式(不管是主權專政抑或委任專政)有捍衛法律系統的必要性,那麼我們如何看待馬列主義中的「無產階級專政」,以及這種專政透過充公地主及資本家田地財產,槍斃階級敵人或嫌疑通敵份子等暴力想要達成的革命目的。李宇森引馬克思在1852年寫給記者魏德邁的信,說明馬克思心中的無產階級專政是因階級鬥爭導致的過渡性結果,視平等自由更是被馬克思視為資產階級價值的東西。後來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更明確地表明其弟子李卜克內西與拉薩爾成立左翼政黨只是回到代表舊時代的資產階級式民主。

  問題是馬克思只能在巴黎公社找到接近無產階級專政的型態,日後列寧在《怎麼辦?》中倡議以革命家菁英組織領導群眾運動,在《國家與革命》中提出要以先鋒黨鎮壓剝削者的反抗,但最終不過將資產階級的「議會代表」,換成共黨的「人民委員」,人民民主專政變成一黨專政,革命家壟斷政治和經濟發展的知識與行動權。然而如果列寧式奪權導致全民悲劇,因而轉向尋求考茨基爭取左翼議會政黨執政並推出階級平等、平權的政策改革,那麼我們是否無法超越這種「或此或彼」的兩難困局?作者認同考茨基認為人權、民主等價值不過幫助反抗剝削的工具,亦認同當代激進左翼的解決思路,是在議會政治以外建立弱勢者或無分者爭取平權鬥爭的運動基礎,諸如菲莎(Nancy Fraser)斟酌循黑格爾的路途尋出「互認」(recognition,或承認)的可能;或法國哲學家洪席耶主張以「異議」(dissensus),為「社會無份者的部份」(part des sans-part)爭取權利。但換個角度來說,盧梭那基於「公意」議政的人民主權,不就是一種為各種從保守到激進方案被議論或執行的平台嗎?我們不像列寧主義者般拆毀或重建平台,反而像特朗普一樣去利用這平台,又有甚麼挑戰可言?

  相對於憲制左翼政黨之欲消弭內部歧異或加入無份者,民族主義則試圖為人民主權劃定一條清晰界線。雖然民族主義聽起來好像與左翼訴求相悖,但關於民族的主張不一定就是右翼,不管是書中提到費希特以語言作為內在邊界定義日耳曼民族,還是勒南以歷史記憶建構法蘭西民族的主張,兩者都不過認識到必須為人民主權劃定邊界,至於這條邊界必須是開放的,還是封閉的,不同的民族主義理論也有不同的展述。但作者還是看出劃定邊界與同一性的關係。若然太執着於文化、政治、經濟上的同一性,限定在合法邊界內所有國族成員必須成為「一個民族」的話,就不啻於鼓勵猶太大屠殺,南斯拉夫種族清洗,以致中共對維族和藏民的暴行。故為了讓民族主義不致成為戕害國族成員的種族主義,作者審視穆勒(Jan Werner Müller)或哈貝馬斯提出的「憲法愛國主義」,即強調對其保護人民主權和維護公正的憲法制度的國族效忠﹔還有意大利哲學家埃斯波西托(Roberto Esposito)以債或禮物(munus)此一詞源重新理解「社群」(communitas)的見解,都增加了這一「邊界」的包容性。

  就論學來說,李宇森是極其認真的,這本第一部著作基本上是多年研究的一次整理,而整理的理論材料,也博大精深,非區區幾百頁就能講得清楚明白的課題,如此也引起範圍過大的問題,然而字裡行間流露出要處理當下問題的決心,則無庸置疑。在論述方面,主權在民論補足了族群自決的狹隘,也許亦嘗試回應了黨國對香港的主權論述。

  如果我們理解到從盧梭到施密特一脈相承的人民主權觀念,那麼,我們就會明白為何李宇森會寫出這樣一部著作來,反思香港在「一國兩制」框架下一直懸而未決的「憲法—政治」問題。當然,像「主權在民論」這樣的方法不是沒有瑕疵的。究竟真正的民意,是整個國家的十四億人民,抑或是這裡的七百萬人?我們知道這裡又涉及到國家安全與普羅民主之間的死結。單就盧梭的方案,即建立一藉公意立法、議政的全民共同體,倒是很適合在十七、十八世紀的日內瓦,而在今日世界,任何一個自治地區或城市想要爭取全民自治權或自決權,不管是以民族抑或全民自治的名義,最主要還得看宗主國政府/主權在法理上的調整,還有國際社會的意見。說到底,還得把現實政治裡一國之內及國家間的角力算計進去。

  不過,單就學術討論而言,《主權在民論》確實觸碰到香港政治學人從未討論到的領域﹕直以來,似乎較少香港學者從政治哲學方向,深度討論主權與民族、階級或普羅民主之間的關係,李宇森無疑不會是最後一位,但以後的作者能否以如此學術深度探討問題﹖筆者希望此書能啟發每位認真思考此一問題的香港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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