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維坦》 ── 人造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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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維坦》 ── 人造的神

  17世紀前的政治哲學探討的是統治者的品格與德行,經由馬基維利的國家理性,加上布丹的主權概念,最後由霍布斯(Hobbes)以個人主義式的社會契約建構出的「利維坦」,是現代國家主權國家的原型,而這個主權國家,即為 Leviathan  ── 利維坦。

  霍布斯的哲學思想,是研究事物的「實然」,規範的「應然」則不在研究範疇中,而其對於自然的理解則是基督教式的,也就是上帝意志的創造物,上帝可以改變它,此係相較於希臘哲學的思想中,宇宙秩序卻獨立於任何意志而存在的思想。其從人性出發,以數學、幾何學的機械方式來證成國家的起源,透過設定公理(不證自明)並作出分析推論進而形成理論(此與斯賓諾莎相同),其對於人性的描述是自負、虛榮、貪婪、愚昧、盲目、眼光短淺、私利的,換句話說,人的理性不是決斷式的,而是計算式的,進行決斷的是意志。然而,不斷追求權力的個體,如何形成共同權力?答案在人的慾望、激情以及理性:

讓每個人能想望和平的激情者即是憂懼死亡;欲求如此的事物乃是安居樂業之生活所必須的也是勤勞而能有所收穫的希望。理性建議一種人們得以同意的和平條款。這些條款換句話說可被稱之為自然法則。[1]

自然法是自然的秩序的規範性法則,但其係因出自上帝的命令自我保存才具有規範性,而這也是笛卡爾式的「暫時性道德法則」(provisional moral code),為了個人安全,對常識見解與世俗道德仍予遵循,自然法在此則是一種為了克服戰亂、失序為達和平的「集體的暫時性道德法則」。

 

自然狀態──萬人對萬人的戰爭

  霍布斯為了政治社會所設定的公理,正是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即其政治理論中的數學性所必然存在的預設,利維坦的創造必須透由「自然狀態」想像才能證成利維坦所具有的政治正當性。自然狀態雖有經批評是非事實上的真實歷史,但是,自然狀態從來僅為理論工具而非作為經驗命題而存在 [2],「自然處境的論述方式是一項分析工具,而不是歷史敘述工具。」[3] 然而,工具也好、思想實驗也罷,都無法脫免與現實的關聯,1651年出版的《利維坦》是在英國三十年戰爭中的內戰背景下完成的,畢竟若缺乏現實感也將使得創造出絕對統治權力沒有必要。

在人生活在沒有公共權力以保持他們的敬畏的時期內,他們處在戰爭狀態中,一個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爭,結果就是所有人對於所有人都是敵人。在這種條件下,無法發展工業,因為成果並不確定,也因此無農耕、無航行,也無對於可能從海洋進口的日用品的使用,沒有寬敞建築,沒有交通工具,沒有對於大地的知識,沒有時間觀念,沒有藝術,沒有文字,沒有社會,最糟的是無間斷的恐懼以及暴死的危險(violent death)。於是,人的生命,孤獨、窮困、骯髒、野蠻且短暫。[4]

這是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對於「恐懼」作為其理論建構中的重要元素,其甚至打趣地說母親在生育時,他也獲得了一位名叫恐懼的孿生兄弟。

  所謂的恐懼,是「必當『試圖保有或企求某種可欲的狀態』,才會有恐懼之由升或恐懼感之乍現。因此,恐懼感乃是一種衍生的情愫,它是對於心之想望的一種內在防衛。」[5] 在自然狀態中,我們所想望的正是「自我保存」,當我們對此可欲狀態有心理預期將被影響時,恐懼感就會萌生,而恐懼感是因此而產生的焦慮與躁動情緒,尤其恐懼並不只使人陷於焦慮,甚至會敦促行動以避免恐懼的實現。也就是說,霍布斯因着現實上對於秩序的渴求,在想像上創造了充滿恐懼的自然狀態,一個所有人隨時有暴死風險的狀態,來證成巨靈的正當性。

  自然狀態中所存在的並非「人民」,而是「眾民(Multitude)」,其即便有多數的聚合,但卻缺乏同一性,而無法共同行動,也就是意志並不單一,而這些正是自然狀態中個體存在的樣態。甚至霍布斯有舉出例子如當時美洲原住民,以及國與國之間的戰爭狀態,因此對應即自然狀態的建構與現實之間的關聯,「從這些具體的案例,可以看出霍布斯所設想的自然狀態以及雜眾,並非某種遠古的歷史狀態,而是現實條件中缺乏政治共同體時的客觀環境(自然狀態)以及個人境遇(雜眾)。」[6] 自然狀態所描繪的,根據學者所述,是理智與道德的無政府狀態,問題不在人缺乏能力進行認識或判斷,而是缺乏在認識判斷結果間選擇的判準。[7]

 

自然狀態的認識論困境

  換句話說,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是客觀道德標準的欠缺,且人在自然狀態中是平等的,無人強壯到足以抵禦他人的侵害而無論強弱都有暴死的風險,「是人彼此間最平等與最自由的處境[…]是一個極端民主的狀況。」[8] 這是一種「認識論上的困境」,對於同一事物,因着不具有標準以為裁斷,而會導致衝突與紛爭甚至殺害,而也沒有何人該統治的共識,因此,「[…]霍布斯所謂的平等關係假設事實上是一種「規約」,它所要強調的是人們不應當着眼於「事實上」人與人之間身心能力上的差異,而去爭論孰強孰弱,為了達成和平,人們「應當」學習去承認彼此的差異沒有想像中大,然後才會意識到戰爭狀態的可能,也才會願意進入和平狀態⋯⋯[9]

  關於自然狀態的認識論問題,論者[10] 認為自然法(Nature law)第2條:「放棄對一切事物的權利──『當其他人也如此做的時候』」中,產生了「誰來判斷是否滿足此自然法?」、「人能獲得正確理性?」等困境,人與人之間如同賽局一般必須判斷他人是否有心遵守自然法,故而符合「(工具)理性」的行動是將他人不守法作為判斷的前提,以免自身之手法換取自身之毀滅而違背了自我保存的最高目標。而且,自然狀態的存在並不在於實際的爭鬥發生,而在於戰鬥的可能性存在之時,畢竟在自然狀態中所有人也具有「自然權(Nature rights)」,也就是,「但我先前已揭示國家的制度前,每個人有對一切的權利,且做一切為自我保存所必要的;征服,傷害,或殺害任何人,為此目的。而這是所有國家行使懲罰權利的基礎。」[11] 這也就是人的權力,因死亡是種應避免的罪惡,而自我保存成為應追求的目標而成為權利,以所有手段確保自我保存也成為權利的範圍。

  由此可知,自然法與自然權利是不同的,前者是上帝對人的約束,而後者則是人類的自由,而自然權利是被自然法所規定,因此邏輯上以自然法為先,又自然法來自於上帝意志,故而自然權利則是上帝的恩賜,於此也預示了利維坦中的統治與自由關係,也是日後古典自由觀念的起源。

  認識論的困境使得自然法無不作為任何人的行為規範而無實效性,故而,即便是依照正確理性(right reason)來判斷,但除自身卻無人可參照而無法分辨何謂「正確」,而無法確定是否掌握自然法,尤其自然法的規範性直也有被解釋的需要,遑論人會因眼前利益而忘掉和平的利益,總言之,理性本身毋庸置疑地真確,然而人運用理性的能力則可疑,而無人可宣稱自身符合理性,此種自然狀態的困境只有透過強制力來消解,而這就是主權者意志被創造的契機。

  對比於過往社群主義者如亞里斯多德,個人在霍布斯的理論中並非社會性的,而是先於社會而存在的,國家的出現因此並非「自然」,而是「人造的(artificial)」。因自然狀態是充滿懷疑的處境,正因理性地行使權利自我保存才走向殘暴的戰爭狀態,而這形成了失序混亂的自然狀態。

 

絕對者的創造:巨靈

  也因此,在趨樂避苦的人性驅使下,遵從理性而訂立契約將全數權力移轉,「每個人都同意將他們為了追求自保而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然權利悉數拋棄。人人依據自願約定的方式邁向這段歷程,因此對主權者具有服從的義務。」[12] 創造出單一的人格(個人或少數人所組成),這個人格就是利維坦國家,其意志絕對、權力萬能,並非締約者,而是契約的結果因此地位高於契約,換句話說,主權的行使不受限制也不被剝奪而為絕對。眾人將意志服從於該意志,將判斷服從於該判斷,法律之源來自於主權者的意志,而利維坦的出現正是為了消除自然狀態的悲慘。論者以「保護與服從」作為理解《利維坦》的基點︰

國家之建立雖然剝奪了人在自然狀態中絕對的自由,但是臣民相對卻得到在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中所保障的權利;再者,臣民在國家無法保障和平與安全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解除對國家之服從義務。因此,霍布斯的「利維坦」是以「保護與服從」做為其建立與運用的原則。[13]

  而我們對於利維坦的理解,可以「秩序(order)」作為核心,因為秩序與安全乃是雙面,相對於自然狀態的混亂與危險。利維坦的出現正是收攏所有人的判斷權力與認識,政治權威凌駕與道德與知識之上,不再透過由外於政治的方式予以證成,而僅以「政治存亡」的理解來證成國家的起源。尤其,秩序的需求也可在人類無論何處所創造出的「神話」所見得,也就是看似任意、無意義、荒誕的神話,但在世界各地都有着類似的創作,這無秩序背後的秩序正彰顯出人類心靈中對秩序的需求。[14]

  對立於原先對於政治體作為自然產生的國家理論,霍布斯的政治社會形成是人造的,自然則是反政治的,兩者作為極點而相對。

建立抵禦外敵,以及防免彼此傷害,並保證可以生活在自己工藝與收成,能培育自身與滿意生活的公共權力的唯一方法,是將自身所有權力與力量交付給一個人或一群人,這會將所有人的意志減少到單一意志。也就是說去指定一個人或一群人來承擔所有人的人格,且所有人認知並且承認自己是那承擔他們人格者在慮及和平與安全的行動的授權者,可以說,將所有人的意志屈從於該人的意志,將所有人的判斷屈從於該人的判斷。這不只是同意,這是透過所有人與所有人的契約(Convenant),一個真正的全體統一,在契約中就像每個人對每個人說:「在你們放棄你們的權利給該人或該群人以及授權所有他的行動的條件下,我授權並放棄我統御我自身的權利給該人或該群人。」該統合者就叫做國家(COMMON-WEALTH,拉丁文CIVITAS),這就是那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或更尊敬的說,那俗世的神(Mortal God)。[15]

  眾人意志、判斷的屈從,交付由主權者進行判斷,這是透過政治上的權威來解決認識論困境的路徑,而服從正是為了保護,「霍布斯說,要讓人類再度明白這種『保護與服從之相依關係』是牢不可破的,它是奠基於對人性訴求、對上帝法則的觀察之上的,這是他寫《利維坦》的本來目的(在1651年英文版的結論,頁396)。」[16] 利維坦是眾人意志讓渡後所創造出的政治實體,也就是現代國家的原型,這其中有三個實體  ── 首先是主權者的肉體,其次是其所代表的主權者身份,最末則是主權者的人格(靈)所代表的國家人格。於此也可見得兩把劍理論中,君王具有的靈肉屬性同時存在於其身,而這位君王主權者國家,即為消滅混亂,創造秩序的絕對者  ── 「意思是說,沒有任何原則、事實、甚至於推理正確與否的邏輯規則,對這樣一套秩序的妥當性是有意義的。霍布斯從來沒有說這類原則、事實或規則不存在;他也沒有說它們在原則上便不可知;他是說任何關於它們的『認識聲稱』包括主權者的均無法逃脫基於人性的懷疑從而無法擺脫爭議的宿命,也就無法取得政治上的效力。主權者頒布的秩序之所以在政治上有效,是因為它乃是循非認識的途徑取得妥當性。它可以終結自然狀態中的認識無政府狀態,己身卻不勞任何認識資訊的支持,也不受任何認識資訊的挑戰。這樣一套秩序,我們勢必要說,它在認識論的意義上乃是『絕對』的。」[17] 利維坦不是契約締結者,而是契約的結果,而不受契約的約束,地位更高於協議。

  這不僅解決了認識論問題,且也顛倒了政治與秩序的關聯,「從前,秩序是政治的架構、權力的來源;現在,權力與政治才是秩序的締造者。這兩者之間關係的轉換,徹底改變了政治活動的性格。因為從政治產生秩序,預設了一個關於『政治』的基本了解:它只能以意志為參考點,而無法訴諸任何客觀的標準。可是霍布斯以最清楚的方式告訴我們,如果秩序沒有意志之外的來源,那麼唯有一個壟斷了權力的意志才能帶來秩序,因為唯有這樣的意志才能構成社會的公共意志。」[18]在其中,並解消了基督教末世的危難,「正如『基督千年的統治國度』即是『和平的國度』,『國家』也就意味着和平,在主權者身上體現了彌賽亞式的和平,同時意味着千年國度的體現。所以,對霍布斯來說,國家的目的即是不計代價的實現地上的和平,首先即是表現為對死亡的克服。正是源於對『恐怖末日』的恐懼,國家化解了『人與人全面戰爭』的殊死命運,彌賽亞主義的具體精神即是和平的統治,並且只有在絕對的統治權之下和平才有可能。」[19]

 

造人命令的擬仿

  以機械論的方式理解國家是霍布斯的理論進路,霍布斯以機械式地理解國家,而正也呼應其對人之唯物觀,「創造出利維坦的技藝稱作國家(Commonwealth, State, Civitas),即卻為人造人(artificial man),雖有為自我保存與防禦所意欲的比自然人更大身形與力量;主權是為人造靈魂,給予整個身體生命與活動;行政官與其他司法、執行官員,人造關節;賞罰(綁縛於主權的位置上,每個關節與成員被驅使於完成義務)為如同自然人一般的神經;富有的個體成員為力量;人民安全(salus populi)為任務;律師,即建議國家所有需要知道的事情,為記憶;平等與法律為人造理性與意志;一致(concord)為健康;叛亂、病疫與內戰為死亡。最後,協議與條約,即政體(body politic)最初創造的契約,置放在一起的整體,相似於那命令,或稱讓我們造人(Let us make man),神再造物時所言。」[20] 最重要的是上帝的造人命令,利維坦的誕生如同神在第六天時的命令一般,仿似於上帝的造人命令,這次是以人的意志創造出俗世之神,而利維坦正是《聖經約伯記》中上帝所造的巨大海獸(鯨魚或鱷魚)。[21]

  政治社會中的利維坦具有自主性格,成為了善惡的裁決者界定者,界定者的標準成為所有人的標準,而其僅因身為界定者即自我證成,無須道德上的理據使得道德上的認識困境解消,然而更重要的是無關於道德的現實上政治的秩序的達致,秩序的重要性在於,「秩序其實就是集體生活得以運行的必要條件,沒有秩序的社會等於沒有社會。」[22] 而同時,創造出利維坦之後,「國民」的身份具有權利義務關係才再被創造出,自然狀態到政治社會的過渡使得在事理上相同的事物具有了不同的意義,而原先的自然存在也成為了政治存在,因此,造人命令所造出的利維坦,再造出其中的國民與主權者,而皆獲得新生。而這顛倒了《創世紀》,這次,是人造了神。「從日漸衰落的中世紀王國的基礎上產生了一種令人驚異的新式政治機器叫做『國家』  ── 這種新奇的政治形態立即在全世界流行起來。它是人類的能力所創造出來的最接近上帝般無限威力的產物。」[23]

  「國民」身份相較於在自然狀態中的「雜眾」,秩序所代表的是「公共性」的,也就是僅與秩序公共性有所涉及,始為國家所關心、限制的範圍,除開於此,與國家存續無所關聯則非利維坦所關懷之處,於是現代的「公、私」領域於焉劃分而出,「善惡知識與永生不朽是上帝獨有的,利維坦是壽命有限的上帝(Mortal God),但既然是上帝,就必須繼續壟斷善惡知識和禁絕有關善惡的議論。雖是被造的人造人,仍奉上帝命令造出全新的主權者與國民,這樣的人造人昂然矗立於人群、治國者之上,僅居於全能的主之下,利維坦到此完成造人命令,造出一種不再議論善惡、不再質疑國家作為無可替代之群體生活方式的全新之人,他們的名字叫國民。國民雖仍有自由,但不許作為善惡是非的最高裁判者,一如伊甸園中的亞當和夏娃。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則如同被逐出伊甸園的人類祖先!」[24] 也因此,利維坦如同再返伊甸園的途徑,自然狀態中的人如同亞當與夏娃具有善惡判斷能力而受到上帝的磨難,而社會契約則是讓所有的亞當與夏娃的子民重返伊甸園的方式,我們放棄善惡判斷的能力,「利維坦是新伊甸園的稱呼,國民是新人類的名字,主權者則是管理國民、確保眾人絕對服從誡命的代理人。」[25]

  私人良知留在非公共領域中,故而在不違反法律主權者意志下的命令的情形下,個人便擁有自由,而這正是近代自由觀念中消極自由的觀念雛形。消極性是霍布斯政治社會建構的特質,消極地離開自然狀態、消極地不受國家權力干預、消極地維持秩序而不鼓勵公民參與政治「公開議論價值是眾人在自然狀態瀕臨互取毀滅的行動,自毀與自保之對立卻也是人性表現的典型。霍布斯相信,為了自保,人們終究會作出正確的抉擇。因此,無論在戰爭狀態或利維坦中,公共議論不僅不是人類天性的昇華,而是互毀生存機會的愚行。」[26] 希臘時期的美好人生與德行問題,全數劃歸為個人良知的私人領域問題。換句話說,異質性作為契約論的預設也是在原子式個人作為契約論基礎的必要前提,而這來自文藝復興的「個體性」價值彰顯 [27],透過自主性地同意交付權力而創生主權,這也是統治正當性的來源所在。個人的異質性在進入政治社會後亦將不會改變此元設的人的屬性,然而,異質的部份則留待個人內心良知自主判定,故而個人僅需外在服從主權者而無需贊同,內心則非主權者所欲干涉者,此乃自由主義中良心自由與思想自由的發源。

  利維坦收攏了所有的意志匯聚為單一,創造了秩序、和平與安全,而契約論中的原子式個人作為基礎,臣民對於主權者的服從然同時仍是行動的授權者(author),而君王則是代表(actor),且「當授權人將權利委託給代理人,前者便不再有權自作主張,而必須服從後者的言行,如同原先服從自己的判斷一樣,否則就是破壞自然法的背信者;若代理人破壞自然法,其中責任就要歸在授權人身上,因為那是得到授權的行為,視同授權人的言行。這種代理人與授權人的關係不只是同意(consent)或協調(concord),『而是全體真正統一於唯一人格之中』(a real unity of them all),也就是統一於霍布斯稱之為利維坦和活的上帝的『國家』(Commonwealth)。」[28] 君權神授是中世紀君主的正當原則,霍布斯所創造的政治哲學新傳統正式在與主權者的絕對正當性,國家的政治權威是自我證成的終極來源,無須其他超越性的來源「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不是因為他的某些理知或道德特質可以帶來某種超然客觀標準,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例如理性或功效,而是因為他根本便只是以本身的地位作為唯一的理由。」[29] 主權國家的崇高性並非宗教性的,於是政治是去宗教性的神學,且此係來自於人民的自願同意,「人民擺脫自然狀態、進入政治社會的一個意思正是在於他們獲得了一套思想及是非的標準,以及提供並且執行這些標準的最高統治者。」[30]

  若非利維坦的創造,對於秩序的追求,消除了自然狀態的混亂失序,建構了政治與道德上的秩序,結合了國家理性、主權與個人主義契約論式,則將無現代國家的靈魂主權的出現,並同時建構了現代的公私之別,而作為理解「自由(liberty)」概念的起點。上帝造了人,是基督教式對於世界的想像,然而去宗教化的政治,個人主體性的抬頭,人作為主體反寫了《創世紀》,我們創造了俗世之神:利維坦。

 

注釋

[1]  蔡英文,《從王權、專制到民主:西方民主思想的開展及其問題》(台北:聯經,2015),頁99-106。

[2] 學者亦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思想實驗。張旺山,〈論「近代國家」概念〉,收於《哲學分析與視域交融》,林從一主編(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0),頁236-237。

[3] John Morrow著,李培元譯,《政治思想史》(台北:韋伯文化,2004),頁38。

[4]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5) , pp.185-186.

[5] 許國賢,〈恐懼感與政治〉,《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12卷第1期(2000年3月),頁80-81。

[6] 蕭高彥,〈霍布斯早期的民主理論〉,收於《政治思潮與國家法學-吳庚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張文郁主編(台北:元照,2010),頁109-110。

[7] 錢永祥,〈偉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絕對主權論的一個新解釋〉,《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5卷第1期(1992月11月),頁88-89。

[8] 蔡英文,〈現代政治之基礎及其正當性之理據:社會契約論蘊含的民主與自由主義的緊張〉,收於《現代性的政治反思》,蔡英文、張福建先生主編(台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2007),頁26。

[9] 周家瑜,〈為何不需要一個世界政府?霍布斯論國際關係與自然狀態的(不)完美類比〉,《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27卷第3期(2015年9月),頁456。

[10] 錢永祥,〈偉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絕對主權論的一個新解釋〉,頁95-105。

[11]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pp.354.

[12] John Morrow著,《政治思想史》,頁300-305。

[13] 李韋均,〈利維坦的兩種面貌:施密特對霍布斯國家學說的詮釋與改造〉(國立中山大學碩士論文,2009年),頁13-18,

[14] 參照 Claude Lévi-Strauss著,楊德睿譯,《神話與意義》(台北:麥田,2016年二版),頁31-32。李維史陀在這裡是在闡述自己的研究經歷,提出他對於神話的研究是在探究無秩序背後的秩序,以及在稍後說到:「如果我們考察一下人類所有的、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曾留下紀錄的知識活動,就會發現其共通點,總是離不開引介某種形式的秩序。假若這個事實表明了人類心靈之中存有着一整對於秩序的基本需求,而且,既然人類心靈畢竟是宇宙的一部份,那麼,這種需求的存在就可能是因為這個宇宙之中存在着某種秩序,而且這個宇宙並不是一團渾沌。」本文則是將這個問句轉化成判斷,且也不打算涉及宇宙論的部份。

[15]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pp.227-228.

[16] Carl Schmitt著,姚朝森譯,《政治性的概念》(台北:聯經,2005),頁52。

[17] 錢永祥,〈偉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絕對主權論的一個新解釋〉,頁112。

[18] 同上注,頁113-114。

[19] 曾慶豹,〈利維坦與政治神學:一個現代性的批判〉,《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5期(2003年6月),頁241-242。

[20]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pp.81-82.

[21] 另外,有論者也提出以純粹物理的方式使民主多數決成為政治有效統治的保證,「如果要開始形成政治共同體,一個雜眾的每個個人都必須和其他人就任何可能被提出的議題形成如下之同意:多數人的意慾應當被看成是所有人的意志;因為若非如此,那一個雜眾便永遠不會有任何意志,因為人的態度和慾望彼此間之差異非常之大。如果有人拒絕同意這一點,那其他人仍會形成一個不包括他在內的政治共同體。那就是為甚麼政治共同體保留了其對付異議者的原始權利,也就是戰爭權利,如同對付敵人一般。」蕭高彥,〈霍布斯早期的民主理論〉,頁120-122。

[22] 江宜樺,〈西方「政治」概念之分析〉,《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第12期(2005年3月),頁47-48。

[23] Kenneth Minogue著,龔人譯,《牛津通識——政治學》(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16),頁53。

[24] 陳瑞崇,〈論利維坦的命令:「我們要造人」〉,《政治科學論叢》,第30期(2006年12月),頁90-91。

[25] 同上注,頁82。

[26] 同上注,頁85。

[27] 「都鐸伊莉沙白時的英國文藝復興把這樣的思潮帶入英國,使得在司徒亞特初期成長的霍布斯得以在古典與文藝復興的教育中啟蒙,也很自然地對方萌芽『個人主義』有所沾染與迴思。」陳思賢,〈「個人自由」或「公共權威」簡論區克夏詮霍布斯〉,《政治科學論叢》,第5期(1994年4月),89

[28] 陳瑞崇,〈論利維坦的命令:「我們要造人」〉,頁76。

[29] 錢永祥,〈偉大的界定者:霍布斯絕對主權論的一個新解釋〉,頁110。

[30] 同上注,頁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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