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的馬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寫作的《君王論》探討了統治者的品行,並被譽為邪惡之書,似乎全書是以權術為據而不道德。然而,這並非不道德,而是政治被剝除於道德之外,政治生活自此不再與德行倫理上的美好人生關聯,政治是非道德的,自此只有純然的權力問題,而權力在政治場域中是無善無惡的。
馬基維利的政治理解中,理性不再是政治上的指導方針,而是以為了統治之必要而需採取何等行動,例如在創造政治時無法避免的傷害,即便是不正義但也為政治現實之故而必須實踐,相較於羅馬時的西塞羅對於正義德行的崇仰,在義大利的十五世紀產生了思想革新。可以說這是種務實主義,善惡的新標準來自於兩害相權取其輕,因此,在道德上的惡可能會成為在政治上的善。不過更為妥切的理解或許可以施密特(Carl Schmitt)對政治性範疇的定界,區分於道德、知識、藝術的標準之外的生存鬥爭:友敵。在政治上的馬基維利思想中,德行只不過是統治者未達目標的個人品行,一切都以統治之有效與否為據,因此即便不真正具有德行,也必須「看起來具有這種德行」,以得到讚賞而能遂行統治,然而德行的實踐卻反而可能會對統治有害。
本書則是韋伯(Max Weber)在一九一九年演講後整理而成的文本,其中所探討的也正是統治者所應該具備的特質,基於不同的權威而來的統治有三種:傳統型、卡里斯馬型(Charisma)以及合理法治型。領袖魅力(即卡里斯馬,指對個人(及他所定之規範)之超凡、神聖性、英雄性特質的信仰與效忠),固然對於統治而言有莫大之注意,但在政治的實踐上仍有特定人格特質不可或缺,這也就是:熱情、責任感、權衡分寸(Augenmaß)。熱情是種實事求是式的,但空有熱情仍非從政者唯一所必需之特質,必需要責任感作為行動的指引。而為此,則需權衡分寸:「以內在的冷靜和鎮定來面對現實所產生的影響,也就是保持對事和人的距離的能力。」
這對應到韋伯所提出在政治上的兩種倫理:信任倫理與責任倫理。二者雖非必互斥,但卻有截然之別。信任倫理是不計後果式的,失敗的責任將不歸咎於行為者,卻是世界或他人,對應於人格特質中的熱情;責任倫理則是務實地考量行為的後果,並以此評估行為的可能性,且在失敗時將會歸咎於自身並檢討,對應於人格特質中的責任感。韋伯明顯地對僅有信念倫理譴責,稱其為空談者忽視責任感且陶醉在浪漫激情中,但責任倫理卻能讓韋伯有所感動,因其之成熟將會以結果為考量。這兩個概念就如同統治權威的類型一般,係理念型(ideotype),所謂理念型係指特定觀念並不實存於現實中,然其觀念之純淨即係用以評判現實的標尺。例如在統治權威上並無純傳統型統治,(純)傳統型統治僅存於理念中,現實中的統治正當性來源通常混雜著前述三種類型。也因此故,韋伯在信念倫理(熱情)與責任倫理(責任感)間提出了「權衡分寸」,而以此特質調和二者才能造就出「以政治為志業者」。
政治意味着同時運用熱情和權衡分寸,慢慢用力地鑽透硬木板。一個十分正確而且所有歷史經驗都會加以證實的道理就是,如果不是一再地在世上追求不可能的事情,那麼即使是可能的事情也將無法達成。可是能夠做到這件事的人,必須是一位領袖,而且不僅這樣,甚至必須是一位英想(就一種相當普通的意義而言)。即使是不屬於這兩者的人,也必須憑藉著內心的堅強來武裝自己,能夠承擔所有希望的破滅(就像現在),否則就連今天有可能的事情也沒辦法實現。誰能夠確信,即使當世界(從他的觀點看來)太過愚昧或鄙俗而不值得他有所投入,也不會因此而崩潰,而在面對這一切時還能夠說出『何懼之有!』,唯有這種人才能夠以政治為『志業』。
韋伯對於國家的定義的特出之處正在於相較於過往以國家之目的為分判準據,改以「手段」之方式定性國家與其他團體之不同,學者張旺山即如此說明:「當並且僅當一個政治的機構經營體的行政管理人員,為了貫徹種種法律規章而成功地取得了對正當的人身強制的壟斷權時,該機構經營體便稱為國家。」[1] 這樣的論述也可見於對於權力進行研究的學者 Dennis H. Wrong「政治機構與其他機構最明顯的不同,就在於它對強制手段的壟斷控制。」[2] 以及Anthony Giddens所說:「當一個政治組織能夠在一特定的領土內,成功地使武力的組織運作受到正當的壟斷,那麼此一政治組織方成其為『國家』。[3]
而武力的使用是政治的問題,政治是無涉於道德的,這依循的是馬基維利式的思脈,「追求自身靈魂救贖以及拯救他人靈魂的人,不會到完全不同任務的政治道路上追求:因為政治都是只能憑藉武力來解決的任務。」而在透過武力形塑政治秩序的過程中,就必須要有服從與擁護者,也就是機構,要維持這等機構的運作則需有內外在的獎賞:前者是指仇恨、報復等慾望的滿足;後者則是戰利品與利祿。擁護者之動機即便於道德上係屬低俗卻透過主觀上真誠的信念而將復仇、權力、戰利品的慾望在道德上進行正當化,但這是統治所不可或缺,甚至在秩序的形塑過程中產生空洞化與物化,然此乃係政治成功所必須者。「至於對政治而言具關鍵性的手段是武力;而就道德來看,則是手段跟目的之間衝突的程度有多大⋯⋯」,政治與道德位處不同分野。
此外,統治者尚需對抗人性之敵:虛榮心。在學術上無害的虛榮,在政治上卻是毒藥,因在此事權力的競奪之處,若追求權力變得不切實際而自我陶醉不貢獻於事業時,成為了罪過。追求權力與使用權力不再是為了權力,而是為權力之表象。當然,另一項錯行在於責任感之缺乏而空有熱情,如此將使得權力之實踐非為實際而只為權力本身而行使權力。不過,權力應用於何處僅為信仰問題,可以是民族、人類、社會、文化、世俗、宗教,可以是進步或是反動,貢獻於理念或是拒絕,但無論如何,一定要有信念,否則縱使偉大政治成就,也只是虛無。
於此可知,本篇講詞不僅提出領袖的人格特質、倫理衝突困境之面對,同時亦對政治區分於道德的馬基維利所創造之新傳統進行延續,而這就是二十世紀的君王論,教導我們如何成為「以政治為志業」的人。
注釋
[1] 張旺山,〈韋伯的「國家」概念〉,《現代性的政治反思》(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2007),頁188。
[2] Dennis H. Wrong著,高湘澤、高全余譯,《權力:它的形式、基礎和作用》(台北:桂冠,2003),頁67。
[3] Anthony Giddens著,簡惠美譯,《資本主義與現代社會理論》(台北:遠流,2015),頁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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