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le》第七期「你無法到達的地方」】搖擺不定的海盜之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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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第七期「你無法到達的地方」】搖擺不定的海盜之船

於現代人眼中,海盜似乎有一種浪漫、熱血的形象,單從各類影視娛樂,則可見證海盜歷久不衰、時時變動的身影。另一邊廂,彷彿帶有古老意味的海盜,卻仍然於廣大的海面上肆虐,除了惡名昭彰的索馬里海盜,諸如東南亞等海域上依舊有不少海盜出沒,劫掠貨船。

海盜一方面在熒幕上大放異彩,顯得肆無忌憚,另一方面卻又潛伏於暗角,伺機而動。為何海盜會有這樣模稜兩可的身分?海盜的嬗變如何導入我們今日對他們的理解?不妨就從海盜的遠古起源說起,借古希臘與古羅馬的法制,檢視海盜對法律的挑戰,了解他們變幻的影響力。

 

海盜之名:全民公敵

海盜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早於古希臘時代已有記載。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就曾在《論法的精神》中宣稱:「第一批希臘人全部都是海盜。」有趣的是,以好客之道聞名的希臘人,竟然會打劫遠道而來的客人。按照 Auguste Jardé 於 The Formation of the Greek People 的說法,海盜行為是會受到譴責的,但只限於打劫公民的情況下,如果對象是外地人,海盜行為則是合法正當的,與打獵、捕漁等謀生方法並無二致。

然而,到了古典時代,海盜行為則已受法律懲治,與持械行劫及土匪行為同等,為人唾棄,海盜退至希臘、羅馬司法權的邊陲位置。及至古羅馬時代,就有政治家將海盜稱呼為「全民公敵」(common enemy of all),後來更演化成「人類公敵」(enemy of the human species)。為何僅在海上進行不法勾當的海盜,竟會獲得如此嚴厲的污名?這種解讀,又將為後世帶來甚麼影響?

The Enemy of All: Piracy and the Law of Nations 中,Daniel Heller-Roazen 就闡述了海盜於法制上一直演變的身影,從而展示了其演化過程。古羅馬律法以鉅細靡遺著稱,其中就把敵人區分成兩種,一種是私敵(inimicus),另一種則是公共領域上的敵人(hostis)。前者只屬私怨,是兩個羅馬公民之間的鬥爭。後者 hostis 一字,按照語言學家邦弗尼斯特的研究,則與外地人相關,而且會視對方為擁有與羅馬公民相同權利的人。如此一來,這種敵人是與自己具有同等地位的。當統治者向另一國的統治者宣稱,就等同一個民族向另一民族宣戰,國邦內所有公民都與對方的公民成為敵人。這種正統的戰爭受法律約束,是整體對整體的公共鬥爭,各有權利,也就可以進行宣戰停戰、簽署和平條約等法律行為。

沒有國邦、政府的海盜,則難以在這套法律下被承認。海盜被視為不法的敵人,因為當人民變成海盜之際,他也同樣抛棄了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處於法制之外,無法計算在內。海盜所作的勾當,既不屬於公民之間的私敵層面,也非國族之間的公共層面,因而落在尷尬的位置。同時,因為搶劫會橫越諸個國界,也不受法律規管,可視作危害所有國家的安全,沃爾夫(Christian Wolff)就認為,「所有的國家都擁有制裁他們的權利,而藉此權利,國家可以從他們當中去除這些人類物種的野蠻怪物。」海盜行劫,並不針對僅僅一人,不能算作普通罪犯,偏偏他們也不能從屬於法律規定下的對等敵人。無可歸類的海盜,就此被貶作「人類公敵」,人人得以誅之;比起傷天害理,問題倒更是在於他們浮動而超出法制分類的身分。

 

海洋與領土

除了海盜法律上的身分以外,海盜賴以為生的海洋同樣衍生出不少問題。作為古典時代中最為系統化的法制,古羅馬律法對物件也有仔細分類,其中將不可為人所擁有的物件分作幾類,其一是屬於神聖法下的物件,如寺廟、神殿,只能從屬於神祇,其二是屬於羅馬人民的公共物件,其三則是既不屬神也不屬人的自然物件,由所有生物(包括動物與人類)所共有。

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學說彙纂」,就收錄了一位法學家的表述:「按照自然法,以下這些物件是共有的:空氣、流水、海洋,以及因海洋而計算在內的海岸。」除卻空氣以外,顯然這些物件都是以海洋為原形的,相對的當然是陸上建國的羅馬帝國了。陸地上可以精確測量的國界,面對無法掌握的廣闊大海,中間就只有一條游移不定的界線──海岸──可以決定法律的界限,從而劃定自然與人各自的領域。

不料,這一個分界也誘發了不少後續的法律問題。海岸是公共地方,抑或如海一般不能為人所擁有?海岸線又如何界定,何處屬人,何處屬自然?法學家各有解法,但在「學說彙纂」中,答案可算一致:「海岸延伸至冬天潮漲的最高點。」直至 1973 年,這一套理解依然是法國用以決定地中海沿岸海岸線的方法。因此,古羅馬的法學家並不是以領土去下定義,反而是從海洋看向陸地的視角,以浮動的海水決定界線。然而,當潮水退去,季節不是冬季之時,領土與海洋之間就會開出一方未被法律定名的土地,於這一個問題上,法學家又認為只要人能夠在這裡立起建築,就可以暫時索取擁有權,而這又與城市的永久擁有權不同,建築物一倒塌,海岸又一次變得無人擁有。

海洋的法律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海與地之間的界線,正是一道門檻,可以被跨越,同時也可復歸。對於水手而言,把貨物從陸地移動到船上,就等同將貨物從一個可以確認貨物擁有權的地方,移至一個無法聲稱所有權的領域。對於海盜而言,他們就可以活用這一道法律界線,轉移一些再難以指稱誰屬的貨物,隨後將之插入到另一處的經濟活動之中。如是,海盜正是橫跨界域的人員,管理門閾,對於四面環海的羅馬而言,是教人頭痛又不可或缺的存在。

 

於海上游移的海盜

海盜被稱作「人類公敵」,各國政府彷彿亟欲根除,正如 1856 年歐洲七國政府代表簽署巴黎條約,結束克里米亞戰爭時,也同時簽署了《巴黎會議關於海上若干原則的宣言》,處理海戰時國際海事法的重要問題,宣言第一項就開宗明義:「私掠將被廢除,而且維持如是。」然而,將這個問題帶上國際層面,其實正正標示出一個事實,海盜的身分實在游移不定。

在《奧德賽》與《伊利亞特》當中,主人公奧德修斯看似英雄,但他戰時的行為着實與海盜無異。如前所述,古希臘人認為,搶掠外地人並不算作壞事。到了中世紀,兩個詞𢑥漸漸就分了家,海盜(pirates)依然為自身利益出航,另一個詞 corsair 卻又悄悄現身,表示那些獲政府支持、搶掠敵國財產的私人船隻。行為上,兩者可說並無分別,後者不過是某國政府為了打擊外敵而調配使用的傭兵類人員。只要得到政府授權的信件,就能以船隊橫跨國境,登上敵國的船隻搜掠。單單是獲得授權,竟就使同樣的掠奪行為顯得出師有名,甚至合乎法律。前文提到的沃爾夫,就勾勒出這種私掠船的特性,正是「以私人的手段,發動公共而非私人的戰爭」。

相對於正當發起的戰爭,私掠船的戰爭大有不同,Peter Earle 就指出那是「無始無終的,是一場永恆的戰爭」。永續而常駐,全面而普及,私掠船並無休戰的概念(私人無法簽署和約),也沒有人能採取中立的位置(一切民眾均有機會受害)。因此,與私掠船相關的戰事,漸漸與由國家掀起的戰爭有了分別。另一方面,由私掠船所引起的問題也無日無止,弊多於利,促使各國終於在 1856 年決定嚴格廢除私掠行為,簽署《巴黎會議關於海上若干原則的宣言》。美國曾一度反對宣言內容,不過數年之後,南北戰爭爆發,美國又要求英國及法國將南方邦聯的私掠船視為海盜。漸漸,私掠船就不再為歷史所容。

雖然私掠船被正式取締,傳統意義上的海盜卻依然在海上肆虐,劫掠依舊發生。即使許多人認為海盜悄悄息微,他們的影響力卻顯然未止於此,這些「全民公敵」、「人類公敵」始終潛伏於暗角,更在現代的國際法之中刻劃了不可忽視的位置,更確切地說,他們恰恰在法律上標明了,人類與人性的反面。

 

人類的反面

問題倒是,何謂人類(humanity)?如何看待整個物種?今日我們耳熟能詳的人類概念,歷史原來並不悠長。所有關乎人權、人道主義的理解,其實統統植根於這一個位置:人類作為一種普遍概念。

按 Heller-Roazen 的研究,古羅馬的律法有兩種指稱人的詞𢑥,分別是 persona 和 homo。對於古羅馬的法學家而言,persona(或 persons)所指的是法律框架下,一個人所擁有的頭銜、權利和特權,比如人作為擁有者、繼承人、被告等的身分,與其名號、法律地位相關;homo(或 human being)所指的,僅僅是那一個人,他的物質構成,基本上與法律無關。由此可見,當時並未有泛指人類的概念,又或者那只是在法律出現之前,凡人自然就共有的元素,因此也無法收入羅馬法三大分支自然法、國際法與自然法的其一。

後來,至 1612 年,經院哲學家 Francisco Suárez 因為基督教的緣故,在著作 On Laws 中論述人類物種的統一性,藉以建立將所有人類收歸於一的共同體,這才首次有了泛指人類共同體的理解。及後,1749 年,沃爾夫又認為,正如基督徒都會愛鄰人如己,國家也應愛護其他國家,即使雙方互相敵對,他就將之表述為「人類的義務」。另一位法學家瓦特爾也認同這種理解,認為國家應該相互幫助,遭遇天災、受強敵以不法之名入侵等情況下,其他國家應當予以援助。於是,到了十八 世紀末,人類(humanity)的概念已經進駐法律理論的中心位置。

不過,隨着這個概念的設立,也誘來反面的結果。Humanity 一詞,變成了辯術的有效工具,因為被駁斥的一方自然而然地成為了非人(inhumanity)的一方。正如法國大革命後,羅伯斯比爾於 1792 年 12 月 3 日國王路易十六的審訊上發言,要求國民公會視路易十六為「法國的叛國者、人類的危害者」。及後,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協約國也將土耳其對亞美尼亞人的種族屠殺,稱為「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危害人類的罪名,首次進入國際法律的史冊,並於紐倫堡國際軍事審判法庭中用以起訴納粹德國。

隨着法律演變發展,人類的概念逐步紥根,成為正當理由,變為國家之間公共衝突的重要詞𢑥,本來退居邊緣的海盜卻又因而重回舞台,成為「人類公敵」的代表人物。如是,海盜正好表述了一個詭異的位置:一些非人的人、被撇除於大眾以外的小眾,一直迫使人與非人的界線在不同的計量中重劃又重劃;人類,總是與自身有所分歧,範疇的劃分正是問題癥結。

 

於液態的線上游走

海盜載浮載沉,在歷史的洪流中起起落落。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人們以為海盜行將息微,隨着私掠船被廢止,科技發展使航行變得安全,廢除奴隸制度使海盜難以靠販賣人口糊口,海面變得相對安全。然而,海盜並未死絕,反在全球化貿易盛行的今日,再一次揚帆而出。

今日約九成的貨物,均是以海路運輸的,在海盜眼裡顯然是無盡的商機。在阿拉伯海、東南亞海域以及非洲西岸及東岸對外,海盜劫掠事件隨年倍增。自 1984 年起,美國的國際海事組織每月均會公佈海盜事件及持械行劫船的數據,1984 年全球共五十宗事件,於 1995 年後則大輻上升,每年逾一百宗,2011 年高峰達 544 宗,不跌反升。然而,這些事件鮮會受到媒體報導,因為海盜出沒之處,不是富庶國家的海域,而且搶掠的貨物相對並不昂貴,也不如從前的海盜那樣意氣風發。海盜的行為也悄悄轉移,在網絡發達的年代成為「盜版」,指稱資訊的不當傳輸。

海盜的形象一直轉變,在液態的線上游移,甚至成為了大眾娛樂的一部分,牽繫許多人的想像。「人民公敵」的污名似乎已經不再存在,甚至早已浪漫化成自由不羈的代表。但是,這並不意味海盜的危險性經已消散,他們只是潛行到法律的條文之中,從古希臘開始一路上划,於文明發展的邊陲與人並肩而行,默默提示人與非人的界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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