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可以是法律的碼頭嗎?──評《要命的地方:家庭、生育與法律》

書評

文學,可以是法律的碼頭嗎?──評《要命的地方:家庭、生育與法律》

  「法律與文學」作為學術項目,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出現。研究法律與文學的學者認為,法律就是文字/文本的遊戲。(Škop,7、8、10)換言之,法律的發展根本離不開美學(aesthetic)和情緒(emotion)的影響,它本質就係美感的遊戲。(Škop,10)法律,如語言,建構我們認知的(客觀)現實。(Škop,9)承此思路,清華大學法律學者趙曉力認為,分析文本(例如電影、小說)與分析案例、判辭根本就係一脈相承的技巧與心思。(209)他寫的《要命的地方:家庭、生育與法律》(2023)一書,便是藉法哲學及批判理論嘗試連接法律及文學的一項實驗。

  

親苦還是兒子苦?自欺的人最苦

  趙曉力在書中表示,他在2022年於北京清華大學開設的「法律與文學」一科是以「父親」為主題。(218)書中討論「父親位置」的幾章亦相當精彩。第四章以舜與他父親瞽叟的對奕為脈絡討論「缺席父親」的影響──瞽叟雙目失明,但舜卻有重瞳(一個眼球兩個瞳孔);這種生理上的一凹一凸預示並解釋了父恨子的心理結構;加上父親性格卑劣、固執不講理,他多次企圖殺舜便顯得毫不意外。但神話的走向與古代歐陸伊底帕斯的故事不一樣:舜並沒有弒父──舜生母早死,他又因有早知之明總可避開危難,且聰明地避免面對面的尷尬與衝突,更是繼續孝順父親,獲堯賞識,最後禪位於舜。也就是說,惡父一直因妒忌起殺子心違反人倫,卻並未阻止舜順利進入父權本位的符號秩序(即道德、法律)─(理想)父親的缺席反引來人間最完美父權符號(堯)對受虐兒子(舜)的加持,令後者順利獲取當時常理世界最崇高獎品(成為眾生領袖)。此章表面上探討舜如何處理君臣、父子人倫衝突(瞽叟是父也是臣,舜是君亦是子)。然而,我相信作者其實是希望引導讀者用批判角度審視一段受歌頌的(不自覺)自虐論述:即使舜受閹,為了維持符號秩序的和諧運作,不記仇不報仇成為儒家聖人,一直把不為當時所容的慾望(不孝)遺留於真實界;此種不孝的慾望卻一直侵襲舜。舜因終身得不到最原始的父愛(親生父親的認可)而困擾非常;實際上,舜卻一直借此煩惱來享受抗拒不孝的成就感。情況猶如,神父一直待在性感尤物身旁,一邊嫌對方煩,一邊贊嘆自己自制能力。

  

反殖民,搞得起,擺得平,也要犧牲得

  「父親」這主題亦在討論魯賓遜和莫爾索(即加繆「異鄉人」,或譯「局外人」)的故事中出現。趙曉力在魯賓遜的一章,道出了父權社會宰制如何在後殖民主義中滲構:魯賓遜(白人男子)拯救了一位男性原住民,賜他名字「星期五」,教曉他勞動、英語及介紹基督教信仰。表面上魯賓遜拯救了星期五,事實上,是希望後者幫忙他離開荒島──情況就如白人殖民者自欺侵佔他人領土是為了啓蒙文化落後者,實質卻是為剝削式資本主義尋找便宜資源一樣。魯賓遜自以為(再)賦予星期五生命,是星期五再生父親;所以當星期五親生父親出現,魯賓遜十分妒忌──當然,殖民者怎會願意見到被殖民者回歸本土文化,那根本就是對殖民者的最有效反抗。(135–137)要注意,被殖民者的反抗代價甚高,未必成功之餘,更往往以犧牲告終,莫爾索的結局就是例子。(151、156)趙曉力在此展示了弒父與(男生)成人禮的糾纒。(156)我嘗試「畫公仔畫出腸」的闡釋一下:弒父是進入符號秩序的必經,不是殺了父親成為家族主或另建家族的意思,而是意指主體放棄戀母放棄弒父,自願受閹接受父權的文化操控,從而成為常理世界的一份子。星期五接受了殖民者的洗禮,所以生存,與魯賓遜回英國(殖民者繁榮高尚的原住地);莫爾索拒絕,更挑戰殖民者本位父權文明,因此死亡。

  

只有見到實用,才會有理

  談過父親,當然無可逃避地要講父權的最明顯他者:女性。趙曉力在審視「秋菊打官司」時,對在傳宗接代的論述中,女性淪為生育工具的死局甚感慨嘆。(25–27)他又認為「祥林嫂」及「竇娥怨」有力展示了傳統中,貞節要求對女性帶來的悲哀。(41、55、59)趙曉力對法律中的性別議題相當有研究,他在這本研究法律與文學的專書中,附錄了一篇探討傳統、當下繼承法及性別關係互動的學術文章「女兒也是傳後人」;是有點突兀,但亦足夠讓讀者更明瞭法學與性別研究的關係。

  本書的優點也是它的缺點。趙曉力努力從文本分析引導讀者(及學生)由批判角度深入思考由此滲出的生命議題,卻又刻意不明顯地提出有關的法哲學及社會理論框架。(211)雖然「女兒也是傳後人」一文提供了比較傳統與近代法律發展的視點(所以與全書風格不統一),卻仍然缺乏強穩的理論審查。我不知理由是擔心嚇怕學生,還是深信有心人自會尋找研讀途徑;可是,作者應可對自己作品及讀者求知慾多點信心,提供一些入門的提示及參考書目。

  明白的,有人(特別是法律本科生)會懷疑研讀法律與文學(包括電影、小說)有何價值,有何實用──Martin Škop認為,這可以加強律師詮釋法律(條文、判決)的技巧,及學習由他人角度思考事物的態度。(8、11)這說法把「法律與文學」的研究侷限於技術層面。其實,既然,法律是文化的表現;在全球化年代,法律移植及在地化是常有的衝突及磨擦,深入了解一地的文學是否已是指定程序?就以性別平權為例,究竟性別平等是否破壞了一地習俗?傳統文學是否真的未曾對父權傳統批判?如何引入當下國際標準之餘又可令當地人接受理解呢?研究法律與文學可對這些問題帶來啓示。是故,我十分贊同趙曉力書中所言:他希望學生透過閱讀「參考文獻補充的法學和社會科學」更了解人類文化的精萃。(217)

  

參考文章

Škop, Martin. (2014). ‘Law and Literature––A Meaningful Connection’. FPED 4(1): 6–20.

  

要命的地方:家庭、生育與法律

八篇文本細讀,八個「要命的地方」,法學領域中堅學者趙曉力新作。本書嘗試在一些根本性的人類生存處境中呈現法律問題,通過對《祝福》《竇娥冤》《魯賓遜漂流記》《局外人》等經典敘事文本的精讀與推究,帶領讀者整體地理解家庭、生育和與之相伴的法律問題的複雜、持久,深描並重現了人所處的具體文化世界和意義世界。

發佈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