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正義,是否仍是正義?「正義是甚麼?」的提問,不只是法哲學的大問題,也是政治哲學的大問題,雖說今日已非爭論不休,但至少到人類的終結時也不會有定論。
然而,這並不是我們放棄思考的理由。這就像難道人都會死,就不用好好活嗎?一般。
擱置正義的定義艱難,至少可以取得共識的是正義是一種「普世價值」,那麼就會具有客觀性,客觀性所具有的顯然特徵是絕對的,也就是說無條件的,那麼在這個概念之前加上任何形容詞,例如遲來的、偏頗的、不足的,甚至是,扭曲的,那都不會是正義。
作者吳忻穎是台灣的前檢察官,在全書中分為三個部份分別探討了檢察體系、警政體系以及媒體體系。這三者可說是「相輔相成」,除了檢察官作為偵查主體而司法警察作為偵察輔助機關的關係之外,也包括司法作為國家三權之一與第四權的媒體之間的相對關係。在檢察體系內我們可見有官僚的迂腐,求官者對於權力的追求過程中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放任,甚至是昭然的違法亂紀;或者作為偵察輔助機關的警察卻為求績效,妄視規範於無物;媒體中我們則可見到為求點閱率的煽風點火,甚至有明顯違法之嫌的對於應秘密的偵查程序予以報導。
這些對於司法界來說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對於人民來說則是歷來如此。然而:事情是這樣,所以事情就應該是這樣嗎?
若真的是這樣想的話,這將會是犯下典型的自然主義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舉例而言,如果我們說每天喝一杯牛奶,因此,我們就應該每天喝一杯牛奶,這將會是錯誤的。這必須先回歸到應然(ought)與實然(is)間的分野來談,在實際的描述性命題中,是沒辦法推導出任何評價性的命題。每天都喝牛奶並不代表每天都喝牛奶是值得追求之事。同樣的,實務常見的陋習也不代表我們該繼續實踐、放任事態如此下去。
這正是法律的價值所在。法律是規範性的,是指出應然的方向,是告訴我們該怎麼做,而若現實上與規範有所偏離,我們則應該將現實予以修正,否則法律的存在是無意義的。就像若我們將汽車停在不應停車的紅線區域而被取締時,我們不該說大家都這樣做,所以我也可以這樣做(也就是不違背法律的意思),這不僅是犯下前述自然主義謬誤,也同時忽略不法之平等是不能被主張的。
但我們所生活的環境並不是這樣,不僅違法者會告訴你別人也這樣做所以這麼做是可以的,甚至對於被取締、檢舉一事會認為取締檢舉者是錯誤的一方,進而自身可以言之鑿鑿地予以反擊。著實而言,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並沒有對於法律的共識,更不用說對於法律的尊敬,反而,所謂的法律(Law)變成只是一種說法(opinion),從客觀的位置被硬扯下到主觀的言人人殊。
這同樣發生在作者所經歷過的檢察官生涯中,在理應具有司法官屬性的檢察官職位上要面臨體系中的壓力,到警察為了績效罔顧職權界線,與媒體在不明方式下經常能取得偵查不公開的內容。如此種種皆是偏離常軌,但當有人直言不諱時,這人卻成為打破一池春水的壞份子。我們以為司法是公正不痾的,然而身處於斯見於斯,才發現要「依法」有多麼困難,因為在真正的規範中,甚至有把法更高位階的,那叫做「關係」。
在書中我們能見到作者對於諸多案例的列舉,以說明其所見所聞,這甚至包括個別事件的新聞報導,以及該新聞報導的後續。就這點我認為是十分重要的,畢竟在三分鐘熱度的專注力中,許多新聞事件在風頭過後根本沒人在乎結果如何,例如其中有些案例的警員最終因為違法行為獲得判刑,然而違法行為卻是被績效作為誘因所惹起。
書中固然所探討的是檢察、警察、媒體三個體系,且多有批詞,這似乎像是作者偏頗似的,然而,對於這些體系中的褒語是既存於社會的現實,使得再多一句錦上添花不僅沒有必要,反而逆耳的忠言才是需要道德勇氣所發。尤其,每個人位處於社會上的各個地方,在各自的領域──例如學術、政治、醫學、教育等──我們都能發現有這樣積非成是的現象,但當有人指出問題時,問題不僅不被處理,甚至是處理指出問題的人,而這樣做的理由十分單純,因為改善問題並不會提升既得利益者的更多利益,即便會改善所有人民的利益。
且對於體系的批判並非對於體系中所有成員的批判,體系是外於個體的,處於體系中的人或許會有漠視的反應,或者是心虛,也有對號入座的不平,也可能會有委屈。但我們必須知道,大多數的錯行──甚至邪惡,實施者並不是多數,多數只是服從,更多數只是默許。於是,對於體制的改良,社會的進步,我們的不作為就將使自身成為共犯的一員,如此固然責任沈重,但要讓我們所生活的地方更美好,從來就不是輕鬆的。
說到頭來,作者所要求的其實是最基本的而已,守法。我們無法去強要他人的內心該如何想,法律規範所能及於的只能是人的外部行為,然而問題卻是出在不僅內心沒有對法的尊重,遑論意識,甚至在外部的行為上連法律也有違反。
直到離開檢察體系,以局外人的角度重新思考、撰文寫各類荒腔走板的亂象,我這才了解到問題不在於是「人」還是「制度」,的單一問題,「人」與「制度」,根本就是雞生蛋、蛋生雞的關係。(259)
作者如是說。我們甚至可以想像這些批判若是出於不同人之口會有甚麼樣的反彈:若非在位者,肯定會面臨的是資格論的否定,例如否定發言者並非檢察官,哪有甚麼「資格」可以說三道四;若是在位者,會面臨的又是不一樣的否定,包括作為群體一員何以要破壞體系的和諧,或是除了說這些話之外還會做甚麼的消極論調。也正是因此,作者本書才具有價值,其位居於在位與去位之間,作為「前在位者」,能通過資格論的審查(雖然資格論本身就是種謬誤,但現實上仍有此問題),同時也豁免了人在屋簷下的窘境。
作者寫下的文字,傳達給沒有途徑接觸如此內部觀點的所有人這些見聞,甚至作為菁英的作者並沒有任何居高臨下之語,並非用一種教育的姿態在說教,反而是十分平實地陳述事態並提出觀點而已。因此,我想我們是時候如同本書所提醒的,不再只是看新聞所報導的內容,卻是查詢司法判決試著去了解案件的全貌與裁判過程;不再只是被煽動情緒起舞,卻是獨立判斷事情的是與非;不再只是因循守舊即便違法灼然,卻是對「法治」的理解與遵從。
這種「求知」的素養與「法治」的社會,才分別是「人」與「制度」中所應該被培養出的價值。據此,我們才有可能達致不扭曲的正義,也就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