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傾聽,療癒來遲──《倖存者言:九位童年性侵倖存者口述故事》導言

書評

遲來傾聽,療癒來遲──《倖存者言:九位童年性侵倖存者口述故事》導言

  關於這本口述故事集的源起,大概可以回溯到 2017 年的香港。

  當時,美國荷里活喚起的“Me Too”口號[1] 激發了不同背景的女性為自己的性侵經歷挺起發聲,浪潮席捲全球。

  來到香港,有不少本地女性也喊出“Me Too”,響應這場全球性的反性暴力運動。不過,這些聲音在早期並未引起太多關注,直至香港精英運動員呂麗瑤在網絡上公開自己的性侵經歷, “Me Too”的呼喚終於在本地社會得到了廣泛迴響。

  11 月 30 日凌晨,呂麗瑤在自己的臉書(Facebook)專頁上發表一篇以“#metoo”作開首的文章,透露自己在初中的時候曾經遭到她的前任田徑教練侵犯。儘管事件距今多年,她仍希望透過自述自己的經歷來喚起公眾對於兒童性侵犯的關注,並鼓勵任何性暴力的受害人勇敢地為自己發聲。

  事件激起了千層浪,呂麗瑤的自白得到四方八面的支持和肯定,就連政府高層亦對她的勇氣予以讚賞,並公開表示會嚴肅跟進事件。[2] 及後,警方和律政司立案起訴肇事的前任田徑教練,使該案成為本地“Me Too”運動觸發的第一宗案件,[3] 一時之間為香港的反性暴力運動牽起一波巨浪。

  然而,坊間同時傳來不少質疑、嘲諷,甚至責怪的聲音,而且來源更不乏城中名人。他們批評呂麗瑤的自白動機,指責她的處理手法,以至猜疑事發經過的真相。他們質問,為何她當時沒有向人求助,卻將經歷埋藏許多年後才公開?為何她在受到侵犯後一段很長的時間,仍與侵犯者保持師徒關係 ?為何她不選擇報警處理,訴諸司法公義,反而首先在網上公開,造成輿論公審?潛藏在這些聲音背後的結論是,她的行為舉止太不像一個經歷童年性侵的受害人,她的過去似乎活得太過「正常」。

兩種看法南轅北轍,爭議持續不斷。隨着“Me Too”運動熱潮退卻,討論熱度也悄悄冷卻下來。不過,支持者與反對者之間的分歧依然巨大,加上該案的審訊結果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4] 坊間對於呂麗瑤甚至其他性侵受害人的質問之聲仍然不斷。

  面對種種質問,有太多問題未及處理:兒童及女性性暴力問題在香港有多嚴重?性侵受害人在事發之後一般會有甚麼反應?究竟受害人延誤求助的情況有多普遍?為甚麼受害人會缺乏意欲報警求助?社會給予受害人的支援和協助又是否足夠?受害人在後來的生活過得怎樣?是不是都痊癒了?這連串的問題有沒有答案?答案又是否只有一個?本書的出現,便是旨在回應這些問題。

  2019 年的仲夏,「風雨蘭」[5] 開展了一項有關兒童性暴力的研究,訪問了十六位遭受過童年性侵的成年女性,探討她們處理性侵創傷的心路歷程。根據訪談所得資料,研究團隊分析了這些女性倖存者[6] 在面對事件時所採用的應對策略和後續的求助經驗,並在翌年發佈了相關的結果報告。[7]

  本書是該項研究計劃的延伸。透過檢視和整理性侵倖存者在不同人生階段的生命歷程,例如童年性侵事件發生的前與後、第一次向人揭露事件的經過、第一次尋求專業人士協助的經驗、長大成人之後的各種生活片段等,從而剖析性侵事件對於倖存者造成的各種影響,再現倖存者如何與創傷共生的生命軌跡。

  這次出版輯錄了其中九位倖存者的故事。為了保護這些受訪女性的私隱和安全,所有受訪者均用上化名,而她們的生平也會視乎情況略作修改。在接受訪談時,她們的年齡範圍是十九至六十一歲。大部份人出生於基層家庭,有小部份來自中產背景。生活現況方面,大部份人有全職工作,有兩位仍是學生。至於婚姻,有三位已婚,一位離婚,另外有兩位則與伴侶訂婚不久。

  來自不同背景的她們刻劃出九個獨立的生命故事,卻訴說着不少童年性侵倖存者共同面對的經歷,有悲傷有憤怒有沮喪,但亦有驕傲和喜悅。而成長在不同年代的她們,更加折射出不同時代的香港女性如何面對性暴力的威脅(甚至傷害),以及不同的社會環境如何影響她們的經歷—傷害的經歷和求存的經歷。埋藏在她們個人的故事背後,其實是一般香港女性和兒童在當代社會發展中共同面對的幾個問題:家庭地位的轉變、女性性暴力及兒童性侵的問題意識、相關的政策措施和支援服務發展等。

 

女性及兒童在家庭的地位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家」的概念是社會運作的基石,家庭的整體利益甚至凌駕於個人之上(Lee,1953;Hamilton and Zheng,1992)。而在以家為本的前題下,家庭的建立以男性為主導,地位不但比女性高,女性更可謂男性的附屬品,「三從四德」[8] 的道德標準正正反映了傳統社會強調女性的從屬性(Tang et al.,2002)。除了男女有別之外,家庭內亦推崇「孝道」及「長幼有序」等倫理價值,子女應當絕對服從父母及家中其他的長輩,年幼的孩童(尤其稚女)被視為家族的私人財產(Pearson,1996;Chow,2009)。受制於種種傳統觀念,相比起成年男性,女性及兒童在家庭中經常處於弱勢位置。

  儘管香港曾是英國殖民地(1841–1997 年),但在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初,以華人為主的本地社會與內地民間社會依然交往頻仍,生活習慣上沒有太大分別(Ma,2012)。而港英政府考慮到早期的政治氣候,為了安撫本地華人社群,除了移植英國的法律之外,亦加以利用中國的傳統習慣來管治香港(陳弘毅、文基賢與吳海傑等,2017)。不少傳統的生活習俗因而得以保留,當中包括一些維持女性及兒童不平等地位的習俗,例如「妹仔」制度(至 1938 年廢除)[9]、納妾制度(至 1971 年廢除)。

  及至戰後,香港在六、七十年代踏上了工業化進程,大量女性成為「打工妹」投身勞動市場,不但間接造就了香港經濟的急速起飛,而女性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亦有所提升,連帶她們在家庭的處境也得到改善。隨着城市工業化的步伐,七十年代之後的香港家庭出現不少變化(Wong,1972)。當中包括日益流行的核心家庭模式、推遲的初次結婚年齡、上升的離婚率等,這些都反映了傳統家庭價值和性別觀念漸漸變得鬆動,女性有愈來愈多的空間安排自己的生活(Podmore and Chaney,1974;Lee,2003)。

  不過,在這些變化背後,有不少研究指出女性的生活經驗依然與家庭責任牢牢綑綁(Salaff,1976;Ho,1984;Cheung,1989;Lee,1998;Lee,2002)。一方面,相比起她們的哥哥弟弟,主流社會更期望未婚女性將經濟收入投放在改善原生家庭生計而非她們的個人發展上;而另一方面,已婚的在職女性則應將家務勞動視為己任,照顧家庭仍然是她們的首要任務。這些期望或多或少反映了重男輕女的家庭觀念依然堅固。

  而在八、九十年代開始湧現的女性受暴問題及相關討論,更加佐證了女性在家中仍然面對的困境。學者普遍認為,傳統家庭及性別觀念易將家中成年男性(例如父親、丈夫)塑造成合法的施虐者,在傾斜的權力關係底下,女性及兒童較易成為家暴受害對象(Tang et al.,1999;Tang et al.,2002)。此外,以家為本的價值取向亦阻礙了受虐女性及兒童發聲求助。正所謂「家醜不外傳」,大部份受虐者選擇啞忍及恥於求助之餘,家中的其他成員亦傾向將受虐事件(尤其牽涉性侵犯)竭力 隱 藏(Ho and Kwok,1991;Rhind et al.,1999;Tsun,1999; Chan,2009)。縱使香港女性的社會地位在戰後幾十年間顯著提升,但在家庭中的弱勢位置似乎變化緩慢。

  九七回歸後,在特區政府的管治底下,後工業時代的香港經歷經濟結構轉型,女性的生活環境亦迎來各種變化。教育方面,女性和男性受教育的機會愈趨平等,而收入方面,雖然女性的平均收入仍低於男性,但兩者之間的差距不斷收窄。從教育機會及經濟收入來看,香港女性近年的生活狀況持續改善。回到家庭的處境,對於家中各項事務,大體上女性也愈發有充份的發言權,地位有所提升(丁國輝、林靜雯,2013)。不過,如果放眼女性受暴問題,在家暴事件當中,女性仍然是最主要的受害者,施虐者亦以男性居多(趙端怡、蔡玉萍,2013;梁麗清,2016);兒童方面,女童受虐個案的發生率較男童高,女童更易受到侵害,其中又以性侵個案的性別差異最嚴重(李勁華、鄭慧婷與鍾華等,2013)。「風雨蘭」在 2019 年發佈的一份報告亦顯示,中心過往處理的女童性侵個案中,[10] 最主要的侵犯者是她們的家人或其他家族親戚,而且受害女童延遲求助的情況亦非常嚴重。就上述種種,不難想像今天的香港女性及兒童仍未有完全走出家庭的困局。

  儘管出生及成長在不同的年代,這本書中的大部份受訪者卻不約而同地面對相似的家庭困局。九位受訪者的童年性侵經歷,不但全部屬於由熟人干犯的性侵個案,當中八個個案的侵犯者更是她們的家人、親戚。她們的遇害經歷可謂與傳統家庭及性別觀念不無關係。例如成長在七、八十年代的阿 B,自十一、二歲起遭到自己的哥哥侵犯,期間曾試過向父親求助,但重男輕女的父親反指阿 B 誣陷哥哥,無助的她陷入持續遭到侵犯的窘況;而另一位受訪者雪糕妹,成長在八、九十年代,十四歲時與年紀相若的男朋友初嚐禁果,被父親發現後,父親竟以性侵的方式懲罰不聽管教的雪糕妹⋯⋯

  此外,她們的求助經歷亦因為涉及家庭的複雜關係而變得舉步維艱。成長在六、七十年代的蘭姨對於自己遭到親生哥哥侵犯,感到極其羞恥,加上母親長年教導她傳統女性的特質,致使她一直不敢向人透露半句,直至年過半百才敢開口。而〇〇後的阿茵雖然遭到父親侵犯,卻又因為不忍拆散家庭而選擇啞忍,直至性侵事件不斷惡化才開口求助。從這些性侵倖存者的故事,可以看到她們如何不同程度地受「家」所困。雖然難以衡量及比較,年長一代的倖存者比起年輕一代似乎更受傳統家庭觀念所影響,隱隱訴說着時代的緩緩變化。

 

反性暴力運動及支援服務

  關於女性遭受性暴力的問題,長久以來也受到香港社會不同程度的關注。在十九世紀後期開始出現的反蓄婢運動,[11] 可謂香港開埠初期關於保障及維護女性權益的代表性事件之一。不過,當時焦點主要圍繞在人權保障和傳統習俗的爭論上,加上其他政治因素,女性性暴力及性自主等議題未有在主流社會引起廣泛討論,更遑論專業支援服務的發展(許雅斐,2013)。

  受到女性主義思潮及西方婦女運動的影響,香港的婦女運動在五、六十年代亦開展新的一頁,不同的婦女組織紛紛成立,為女性爭取各方面的權益,當中包括打擊性暴力問題。及至 1977 年,當時的「香港婦女協會」聯同其他團體組成「香港保護婦女會」,發起了「反強姦運動」,一方面透過公眾教育提升社會大眾對性侵行為的問題意識,另一方面則積極游說政府改善為受害人提供的支援服務和修訂法例擴大保障範圍(梁麗清,2001;張彩雲,2001)。這一次行動是香港反性暴力運動的重大里程碑,不但成功引起本地社會的關注,在政策措施及服務發展方面亦取得顯著成效。當中的成果包括:政府分別在 1978 及 1979 年修例加強保障性侵受害人,法庭可以禁止傳媒公開事主身份;「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於 1977 年開設電話熱線服務,為性侵受害人提供支援;八十年代初促使一間倡導女性自立自主的婦女服務中心成立(亦即後來的「香港婦女中心協會」);以及在 1985 年成立了香港首間受虐婦女庇護中心──「和諧之家」(Cheung,1989;Tang et al.,1999)。

  與此同時,更多本地學者針對性暴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進一步揭露性暴力受害人面對的嚴峻困境。例如,有研究分析「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的熱線求助個案,發現求助個案以涉及「熟人強姦」為主,被陌生人侵犯的求助個案數字更按年下跌,推翻過往「大多數侵犯者是陌生人」的迷思(Kwan,1990)。此外,亦有學者分析了政府統計處的「罪案事主統計調查」結果,[12] 發現少於三成的性侵受害人(或她們的家庭成員)會向警方舉報事件,反映警方處理的性侵個案實屬冰山一角(Cheung and Law,1990)。另外,有研究又指社會大眾對性侵受害人存在誤解與迷思的情況普遍,將責任諉過受害人的舉動並不罕見,有關情況甚至連專業人士亦不例外(Lee and Cheung,1990)。

  有見及此,不同的婦女團體積極開展不同的後續工作。例如,「香港婦女協會婦女中心」(亦即「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的前身)聯同「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等團體,在九十年代初期發起另一波反性暴力運動,行動口號由早期的「反強姦」變成「反性暴力」,務求擴闊公眾對於其他性暴力行為(例如非禮)的問題意識(Tang et al.,1999);在相若時間,「新婦女協進會」等婦女團體亦組成「婦女關注性侵犯聯委會」,針對不同的性侵議題展開跟進工作,尤其是性騷擾(張彩雲,2001);而在 1997 年,以打擊性暴力為首要工作的「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正式成立,協會更在 2000 年開設了全港首間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一站式」支援服務;[13] 協會亦在 2005 年成立「Anti480 反性暴力資源中心」,透過公眾教育宣導反性暴力的訊息。

  經過民間社會孜孜不倦的努力,千禧年後,公眾對於預防性暴力的意識持續提升,而且間接促使政府着手改善有關的政策和服務,包括 2000年,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牽頭成立「性暴力工作小組」,[14] 加強各部門及業界的溝通,以制定更適切的政策措施解決性暴力問題;2002年,社署又制訂《處理性暴力個案程序指引》(後於 2007 年修訂為《處理成年人性暴力個案程序指引》),務求加強保障受害人;2003年,又設立了性暴力個案資料系統及支援性暴力受害人網頁。儘管政府的態度有時顯得耐人尋味,[15] 但整體而言,相關的支援服務亦有所改善。

  無可否認,近二十年間的專業支援服務愈來愈多,[16] 推行的政策亦有助性暴力受害人渡過困境。不過,種種措施仍不足以解決性暴力問題,相關的配套服務亦有待進一步完善。除了以往已提到的受害人延誤求助、舉報率低等問題(Tang,2002;Chu and Tung,2005),近年有本地學者留意到不少受害人向專業人士(例如輔導社工、執法人員)尋求協助時反而經歷「二次創傷」,[17] 反映相關人員的敏感度及技巧仍然不足,情況令人關注(洪雪蓮,2011;Leung,2017)。此外,「一站式」服務模式的討論在 2018 年再次被放上了立法會議程,跨黨派議員一致贊成在港島、九龍及新界區各設立一間二十四小時一站式危機支援中心,但政府對此態度曖昧,至今未交出具體工作時間表,受害人仍需東奔西走以獲得相應服務。至於公眾意識方面,在 2017 年的“Me Too”運動中,運動員呂麗瑤的自白惹來社會上兩極的反應,正好反映公眾對於性侵行為仍抱有嚴重的迷思,指責受害人的文化甚囂塵上。就着社會近年的境況,香港的反性暴力運動相信仍有一段很遙遠的路要走。

  而這幾十年間的反性暴力意識抬頭及相應支援服務的發展,與這本書中九位倖存者的遇害及求助經歷可謂有不可分割的關係。不同性侵行為的問題意識在七、八十年代之後才漸漸進入公眾的視野,不難想像為何年長一代的倖存者更難將受害經歷「描述」出來,更難向外求助。

  以最年長的受訪者蘭姨為例,在六、七十年代成長的她當時根本不知道甚麼行為叫做非禮,亦不知道非禮屬於性侵犯。遭到哥哥侵犯的她,面對無以名狀的問題,蘭姨不懂如何求助,最終採取了離家出走的方法來自救,直至幾十年後因緣際會才接觸專業機構尋求支援。而另一位比蘭姨年輕數載的受訪者阿霞,亦有類似的情況,她第一次向專業人士求助的經歷亦是在事發多年之後。

  性侵問題意識的逐漸普及加上支援服務的發展,似乎也反映在年輕一代的倖存者身上。對於成長在九十年代至千禧後的幾位受訪者,她們各自在中學時期已能認知到自己遭遇的經歷屬於性侵犯。不過,礙於各種因素,她們還是隔了一段很長的時間才向外尋求協助,時間由幾年至十數年不等。因此,不論任何年代,倖存者依然面對形形色色的困難,導致她們延遲求助。

  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倖存者在求助的過程中經歷到「二 次 創 傷」,其 中 有 不 少 是 由 專 業 人 士(例 如 社 工、醫生、警方)的不當處理所造成,其傷害更不亞於她們的性侵經歷,例如 Nicole 的故事、阿茵的故事。儘管近年社會上有更多為受害人提供的專業支援服務,但相關的配套(例如專業人士的敏感度培訓)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兒童性侵問題及政策措施

  與性暴力問題的情況相若,兒童受虐的問題也是一直存在。不過,由於傳統家庭觀念及其他政治因素,開埠早期的香港社會雖有保護兒童的意識,但相關的討論主要圍繞在拐賣兒童及蓄婢的問題上,[18] 對於其他兒童問題,尤其發生在家庭裡的虐兒事件,則鮮有被提及(Tang and Davis,1996)。

  關於兒童受虐問題的討論,普遍認為到七十年代後期才開 始 廣 泛(Mulvery,1997;Tsun and Lui-Tsang,2005;陳沃聰,1999)。當時發生的連串社會事件,包括 1978 年轟動全港的「黎淑美事件」、[19] 以及 1979 年「國際兒童年」關注團體發表本地虐兒個案調查報告等,促使港英政府及社會大眾愈加關注兒童受虐的問題,隨之而來便是政策措施的改善和各種支援服務的出現。例如,1979 年,香港出現第一間專注虐兒問題的非牟利機構—「防止虐待兒童會」;1981 年,政府發佈《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20] 改善虐兒個案的處理;1983 年,政府成立「防止虐待兒童工作小組」,加強各部門及專業機構之間的合作,以制定更適切的政策措施,而同年,社署亦成立「保護兒童課」,[21] 專責處理虐兒個案;以及在 1986年設立了「保護兒童資料系統」,管理及分析虐兒個案數字。儘管有關的政策措施發展並非一帆風順,例如 1986 年的「郭亞女事件」爭議,[22] 但整體而言,對於解決虐兒問題仍是邁出了重要的幾步。

  隨着社會對兒童問題的重視,虐兒的討論也由身體虐待延至其他虐待行為,包括性虐待,而兒童性侵也漸漸受到更多關注。例如,1991 年,「防止虐待兒童會」與「婦女關注性侵犯聯委會」合作推出教材,教導兒童如何保護自己免受性侵犯之餘,又教導家長在懷疑子女遭受性侵時該如何應對。而政府方面,《保護婦孺條例》在 1993 年經修訂後易名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並確立兒童的保護範圍應包括性虐待;社署統籌的「防止虐待兒童工作小組」在 1996 年亦制訂了《處理兒童性侵犯個案程序指引》,而小組更將兒童性侵問題定為 1996/1997 年間的工作重點,加強公共宣傳提升公眾防範兒童性侵的意識,經典宣傳片《多多和寶寶龍》便是在這個時代背景下誕生。

  經過連番宣傳及政策改善,社會上「浮現」的兒童性侵個案亦愈來愈多。以社署接獲的兒童性侵個案為例,有指在 1989年時僅錄得四宗個案,至 1994 年則升至七十七宗,1995 年又升至 116 宗,1996 年更達 191 宗,升幅顯著(Ho and Kwok,1991;Tang et al.,1999)。而兒童性侵事件中,受害人以女童為主,性別差異顯著(Tang and Davis,1996)。然而,不少學者認為有關數字仍未能反映真實狀況,兒童性侵的漏報問題不但普遍而且嚴重,尤其是在家庭內發生、涉及親人的個案(Ho and Kwok,1991;Ho and Mak,1992;Chung,1997)。究其原因,主要是傳統家庭及性別觀念的問題,例如「家醜不外傳」的想法,以及專業人士敏感度不足等因素(Tang et al.,1999)。

  回歸後,社會各界仍持續關注兒童性侵問題。著名演員蕭芳芳女士在 1998 年創辦「護苗基金」,積極推廣預防兒童性侵的訊息,透過熱線服務及公眾教育等方法,為兒童和家長提供支援。而政府亦於 1997 年 12 月發出新修訂的《學校性教育指引》,內容涵蓋防止性侵犯的訊息;翌年發佈《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1998 年修訂版)》,詳列不同部門及服務單位的角色,進一步制度化不同形式的虐兒個案處理程序,包括兒童性侵個案。而該指引在後來又作出了若干修訂,務求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不過,對於兒童性侵問題在千禧年之後的發展,形勢卻令人不敢樂觀。有研究分析社署在 2000 至 2009 年間接獲的新呈報兒童受虐個案,發現整體受虐個案的發生率呈上升趨勢,而性虐待個案方面,女童性侵個案的發生率更增長超過一倍(李勁華等,2013)。再者,並非所有的受虐兒童均會揭露事件或向 人 求 助,延 報 及 漏 報 問 題 依 舊 存 在 且 嚴 重(Tang,2002;Cheung et al.,2017;Cheung et al.,2019;RainLily,2019)。但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有研究探討家長處理兒童性侵問題的態度和技巧,調查結果不約而同反映不少家長仍然抱有性侵迷思及誤解,卻又缺乏意欲參與預防兒童性侵犯的相關工作坊或培訓計劃,情況令人憂慮(Tang and Yan,2004;護苗基金,2017)。

  面對仍然嚴峻的兒童性侵問題,坊間有愈來愈多聲音呼籲政府改善各項相關的政策措施,特別是性教育的政策(Cheung et al.,2017;RainLily,2019、2020)。儘管政府在 1997 年頒佈《學校性教育指引》,但指引多年以來未有任何更新,而且性教育的推行以「校本」為主導,教不教、教甚麼,均由學校自行決定。在這個背景底下,質素及成效難以保證。此外,考慮到家長及其他兒童照顧者在預防性侵問題上扮演關鍵的角色,有團體呼籲社會各界應加大力度為這些兒童親密接觸者提供更多支援和培訓(護苗基金,2017;RainLily,2019、2020)。而有關的改善倡議,至今仍在進行。

  關於兒童性侵問題意識的推廣,在本書的九位倖存者當中,年長一代的倖存者在兒時或求學階段均沒有接觸到任何有關預防性侵的訊息。即使是較年輕的一代,雖然社會上有了更多的關注,但實際上她們從課堂上接收到的相關訊息亦多不了多少。資訊或認知上的不足,影響了她們對於自身受害經歷的理解,或多或少造成了她們延誤揭露事件或向人求助的局面。

  但更令人無奈的是,事實上,有幾位倖存者在遭受侵害後不久,曾試過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向家人(例如媽媽、姐姐)透露自己的性侵經歷,當中包括了成長在七、八十年代的阿B,八、九十年代的雪糕妹,千禧年前後的 Pema 和 Nicole。遺憾是,她們大多都沒有得到適切的即時支援。例如阿 B 的揭示遭到父親的不信任甚至指責、雪糕妹的母親在知悉事件後顯得束手無策及不懂應對、Pema 和 Nicole 的母親都忽略掉她們的求助訊息而未有多加追問和理會。從結果來看,有些人的侵犯經歷持續發生,有些人則在很多年以後才有機會再次向外求助。她們的故事也許叩問着,如果她們的父母及照顧者有更充份的敏感度和應對技巧,也許她們的故事不會出現在今天的這本書中,成為你我所閱讀的文字。

 

小結

  女性性暴力及兒童性侵問題牽涉的社會事務如此廣泛,上述資料只能夠為有關問題提供一些基本背景,以助我們去閱讀九位童年性侵倖存者的故事。

  從這三個面向的社會發展來看,女性及兒童在家庭中的地位,由以往被傳統家庭及性別觀念牢牢綑綁,來到今天有更多空間去為自己的生活作出安排,儘管那個「家」的羈絆猶在;女性性暴力的問題在七、八十年代之後愈發走入公眾視野,相關的專業支援服務應運而生,尤其在千禧之後;至於兒童性侵的問題意識,隨着七十年代末期關於虐兒問題的討論漸漸吸引到更多的社會關注,相關的政策措施及配套服務亦慢慢發展開來。這些時代背景,或多或少塑造了九位成長在不同年代的倖存者所面對的困境和機會,影響了她們的受害經過與求助決定。

  不過,女性及兒童在家庭中的處境即使有所改善,家庭暴力問題依然嚴重且繼續向女性傾斜,如何改善女性及兒童的生活狀況仍舊是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支援性暴力受害人的服務儘管愈來愈多,但是有關的服務模式仍有待進一步完善, 而「二次創傷」的問題亦反映提供支援服務的專業人士的敏感度和技巧有待加強。處理虐兒問題的政策措施和配套服務雖然有所改善,但是近年的兒童性侵個案仍未見有下降趨勢,社會各界有需要加大力度推行預防兒童性侵的教育,而教育對象更應涵蓋兒童的親密接觸者,例如家長。

  社會問題不只存在於過去,亦涉及現在與未來。透過了解社會問題在過往的歷史脈絡和現在的發展形勢,將有助我們思考下一步的方向,以建立一個更美好的將來。倖存者的生命故事亦然。

  了解九位倖存者在過去的受害經歷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她們如何面對和處理創傷的過程,更重要的是她們如何在創傷的影響中過好現在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她們如何扛着「倖存者」的身份繼續書寫她們未來的人生故事。

  由此,本書記錄的不只是九位倖存者過去的人生,還有她們對於現在生活的小結和對於未來生活的期盼。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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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Me Too”(我也是)的行動概念由美國黑人女權運動家伯克(Tarana Burke)在2006 年率先提出。作為性暴力倖存者的伯克,呼籲同樣遭受性暴力對待的女性一起呼喊“Me Too”口號,以彰顯同路人之間的相互扶持與鼓勵,凝聚力量為自己、為她人一起向社會就着嚴重的性侵問題發聲。“Me Too”的號召來到 2017 年 10 月達到高潮,當時美國演藝界爆出一連串的性侵指控,白人女演員米蘭諾(Alyssa Milano)有感而發地在自己的推特(Twitter)上亦發起了“Me Too”行動,呼籲遭受過性暴力對待的女性與她一起高喊“Me Too”,向外界表達性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她的號召受到了爆炸性的關注,發文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她本人不但收到超過五萬個回覆,而臉書更錄得超過 470 萬人使用“#MeToo”這個標籤。“Me Too”運動的聲勢持續壯大,透過網絡世界的傳播,這股浪潮更急速席捲全球各地,在不同地方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反性暴力、反性騷擾運動,包括印度、韓國、日本。

[2] 時任特區行政長官的林鄭月娥女士表示,呂麗瑤勇敢公開事件,值得敬佩。資料來 源:https://www.news.gov.hk/tc/categories/admin/html/2017/11/20171130_160707.shtml

[3] 呂麗瑤公開事件後,警方隨即展開調查,並於兩個月後拘捕涉嫌非禮的前任教練。資料來源:https://hongkongfp.com/2018/01/30/76-year-old-former-track-coach-arrested-connection-sexual-assault-hong-kong-hurdler-vera-lui/

[4] 呂麗瑤的案件經歷近一年的司法程序和審訊,及至 2018 年 11 月,法庭裁定肇事的前任田徑教練罪名不成立,案件暫告一段落。

[5] 成立於2000年,「風雨蘭」作為全港第一間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一直致力向遭受性暴力對待的女性提供援助。除了向受害人提供直接的支援服務(例如輔導服務、醫療支援),中心亦持續透過公眾教育及調查研究等方法,提升社會大眾對於性暴力問題的認知,加強公眾預防性暴力的意識。

[6] 在有關性暴力的討論中,「受害者」(或「受害人」)和「倖存者」這兩個措詞經常被用作形容遭遇性侵的當事人。「受害者」的措詞較多用作形容當事人剛剛經歷性侵事件時的狀態,又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對於當事人的描述;而「倖存者」則較多用於形容當事人正在處理創傷甚至經已跨過創傷的狀況。由於本文以及後續的文章中均會牽涉到當事人在整件事件上不同階段、不同面向的經歷,因此「受害者」和「倖存者」的措詞將會根據情況交替使用,前者將較多在描述當事人的受害經驗時使用,後者則主要用於陳述當事人面對及處理創傷時的經過。

[7] 該 份 研 究 報 告 以 英 文 寫 成,報 告 名 為“Belated listening, delayed healing: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disclosure and help-seeking practices among adult survivors of child sexual abuse”(中文譯名:〈「遲來傾聽,療癒來遲」──童年性侵倖存者的事件揭露及求助經驗初探研究〉)。報告詳細內容可瀏覽:https://rainlily.org.hk/publication/2020/bldh

[8] 「三從」指女性未嫁時要聽從父親的話、出嫁後要順從丈夫、丈夫死後則跟從兒子;「四德」則指婦德、婦言、婦容、婦功,用以規範女性的思想品德、言行舉止。

[9] 「妹仔」制度亦即蓄婢制度。「妹仔」是廣東一帶對於婢女的俗稱。「妹仔」制度源於古代的奴婢制,後來有富商經常購買窮困人家的稚女來充當「妹仔」使用,「妹仔」一般會分擔家務勞動等工作。由於被購入的「妹仔」會被當成買方的私人財物,買方可謂對「妹仔」有絕對的權力,可以任意買賣或典押「妹仔」,甚至有權決定「妹仔」的婚嫁。因此,蓄婢這種買賣行為也被視為一種奴隸制。後來,香港的「妹仔」制度經過多番立法改革,至1938年才正式廢除,但有指蓄婢的行為實際上在二戰之後才正式杜絕。更多詳情請參考梁寶龍(2017)、Lim(2015)及 Pomfret(2008)。

[10] 在該份報告當中,對於女童個案的理解,以當事人在事發時未滿十六歲作為定義。

[11] 由於當時盛行「妹仔」、婢女的買賣行為,「妹仔」遭受不人道待遇的慘痛消息不時傳出,例如受虐挨打、遭受性侵等,漸漸引起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慢慢演化成一場「妹仔」解放運動。關於香港的「妹仔」制度,詳細可參考注9。

[12] Cheung and Law(1990)的研究分析了1978、1981及1986年間的「罪案事主統計調查」結果。

[13] 「一站式」支援中心的服務模式是指,受害人可以在一個地點接受各種支援服務,包括情緒輔導、緊急醫療服務、報警及錄取口供、法醫檢驗等。「一站式」服務模式有助避免受害者四處奔波求助,並且可以避免受害人向不同部門、不同專業人士重複講述受害經過,減少造成二次傷害。

[14] 政府後來在2001年將該工作小組與「防止虐待配偶工作小組」合併,易名為「關注暴力工作小組」,繼續就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等問題進行政策諮詢等工作。

[15] 在支援性暴力受害人的服務發展上,政府有部份政策措施引起了不少社會爭議。以「風雨蘭」的發展為例,由民間自發成立的「風雨蘭」一直推廣「一站式」支援中心的服務模式以協助性暴力受害人。中心的工作受到不少社會賢達及專業人士的肯定,紛紛呼籲政府採納有關服務模式及撥款資助中心的營運,但一直遭到政府否決。及至2006年,政府突然在立法會上提出另覓地方開設一所新的綜合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為家庭暴力及性暴力受害人提供服務,並重申不會向「風雨蘭」提供撥款。事件惹來各界譁然,有來自不同黨派的議員向政府表示不滿,部份議員更嚴厲譴責政府的作為。在爭議聲中,政府依然推行有關計劃。在其主導下,一所新的支援中心最終在2007年正式投入服務,而「風雨蘭」則以非社署津助的模式繼續營運至今。有關事件爭議的經過,詳細可參考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會議文件,包括在2005年11月14日、2006年7月3日及2007年7月9日的會議紀要。

[16] 除了「風雨蘭」之外,千禧之後,為受害人提支援服務的社福機構及項目計劃包括明愛轄下的「向晴軒」(2001年)和「曉暉計劃」(2003年)、東華三院的「芷若園」(2007年)等。

[17] 所謂「二次創傷」,泛指受害人在處理性侵事件的過程中,因為負面的求助經驗而產生的各種傷害。

[18] 十九世紀末,港英政府亦有立法保護婦女及兒童,例如1897年實施的“Protection of Women and Girls Ordinance, 1897”。不過,政府當時針對的是拐賣婦孺作娼妓或「妹仔」等非法活動,而非處理一般兒童受到虐待的問題。

[19] 當年一名年僅十歲的瘦弱女孩黎淑美獨自走入警署報案,黎淑美被發現身上有多處骨折,頭髮亦被人扯下,事件喚起社會大眾對於虐兒問題的關注。

[20] 有關指引後來歷經修訂,在2020年進行第五次修訂後,易名為《保護兒童免受虐待—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

[21] 社署在2000年將「保護兒童課」改組,擴展為「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一直至今。

[22] 社署在1985年11月接獲一宗懷疑虐兒個案,據報一名患有精神病的母親長期將六歲女兒郭亞女幽禁家中。社署於是派員上門跟進,但相關人員多次嘗試跟進不果。及至1986年5月,社署決定引用《保護婦孺條例》,破門而入將女童救出。然而,政府的破門決定在當時惹來不少公眾指責,認為事件侵害家長管教子女的權益。面對爭議,政府在翌年修訂《保護婦孺條例》,規定社署須先向法庭申請手令,始能行使強行入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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