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le》第十二期「偵探先生的鑑證技藝」】法理以外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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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第十二期「偵探先生的鑑證技藝」】法理以外的罪犯

* 原文刊於《Sample》第十二期「偵探先生的鑑證技藝」

提起杜斯妥也夫斯基,我們總是離不開精神分析、心理學、救贖這些字眼。原因並不單是小說充斥着大量人物內心獨白,更為關鍵的歷史火車頭由佛洛伊德擔任。他於1928年所寫的〈杜斯妥也夫斯基與弒父者〉,以精神分析闡釋了杜氏的《卡拉馬助夫兄弟們》(1880)。在他巧妙的心靈之刀下,杜氏不但被切割成四種人格:藝術家、精神病患者、道德者和罪人──用以引證心理與行動的關係,與此同時,《卡拉馬助夫兄弟們》也因此登上了心理學的神壇,有趣的是,杜氏其他的作品也一同被納入這張心理學神壇的抽屜中。

在精神分析的潮流下,杜氏於1868年創作的《罪與罰》,成為了心理犯罪學與救贖的代名詞。罪與罰的故事線很多,錯綜複雜交織在一起,但核心故事說來十分簡單,主角羅佳因為貧窮,殺死抵押店的老婦人和她的妹妹──目擊案發現場的癡呆老婦人,其後警察逐漸嗅到羅佳身上的焦慮與古怪,雙方就此展開對抗。實際上,比起小說本身,大家往往更樂於談論杜氏憂鬱的性格、創作的各種風流事情(在完成罪與罰的同時,杜氏也贏得年輕貌美的速記員歡心)、杜氏病態的癲癇症狀(這正是由佛洛伊德所切割出來的杜斯妥也夫斯基形象),而《罪與罰》的主角羅佳,則注定活在作者過分閃耀的身軀後,小說中描寫潛意識、情感飄移、夢境或夢囈的章節,只不過是解釋杜氏心理狀況與性格的材料而已。

對於心理學的風潮,本雅明就曾在〈評杜思妥也夫斯基的人(白痴)〉中批評,以心理學為核心理解杜氏是無恥和錯誤之舉,他以《白癡》(1868)為例,指出「讀者與批評家應當把握杜氏創造意念中,關於民族性及人道在形而上學意義上的同一性。」

當然,本雅明的批評過於苛刻,心理分析自然有其運作的道理。但是,我們不妨以不可化約的心態探索下去:《罪與罰》到底表現了一種怎樣的犯罪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如今分支極多,但我們可大概將之視為主要研究犯案動機的學說,目的在於幫助警察找到疑犯和預防罪案)作者將貧窮的主角放置在殺死兩個老太婆的處境下,真的只是為了讓道德、良心這些東西折磨他,好證明宗教的救贖功能嗎?這一次,我們不妨跳開對杜斯妥也夫斯基的個人關注,進入《罪與罰》的世界中,在主角羅佳視點下,捕捉種種光影,重新理解罪與罰的含義。

 

互動的旋律

對於殺死老婦人的行為,羅佳自己有何看法呢?在他與警察波爾菲里的第一次交鋒中,我們窺見了他的殺人動機。在大學時期,羅佳曾發表論文提出二分法——人分兩類:一種是繁殖材料,如跳蚤般卑微;一種是真正的人,具有洞見與創造力。他以拿破崙殺人無數,最後卻成為後世眼中的英雄為例,說明手法並不重要,動機與結果才是決定罪行的準則。按照這個理論,我們可以推論羅佳效仿拿破崙,殺死老婦人是為了讓自己擺脫貧窮及為身邊的人帶來更好的生活。

但兩人話題一轉,羅佳卻說自己的文章並沒有提出任何大膽的建設,甚至毫無創新可言;警察波爾菲里也沒有反駁他,而是將注意力轉移到二分法上,準確而言,他想知道的是,羅佳根據甚麼準則區分這兩類人。在這次對話中,兩人提出的問題都不了了之,卻埋下了一個重大的伏筆,讓讀者重新思考羅佳真正的犯案動機。

在犯案前,羅佳就曾提出一個有趣的疾病犯罪共生論:由犯罪念頭浮起那刻開始,疾病便開始醞釀,直到實施罪行的瞬間到達最高峰,使人突然意志衰退、喪失理智,在犯罪現場留下明顯的痕跡,遭人揭發。這個共生論絕非無故提起,它為羅佳設下了一個準則:如果自己在殺人時刻誕生了這種疾病即說明自己有罪。

當我們將兩者放在一起時,就會驚人地發現,羅佳根本不是為了錢或者更好的生活而犯罪,而是透過殺人,測試自己到底屬於哪種人:跳蚤還是拿破崙?羅佳沉醉在自己的試驗之中,如他自己所言:

老太婆,看來⋯⋯這也是個錯誤,問題不在於她!老太婆不過是一種病,我想儘快跨越過去,我殺死的不是人,而是原則。原則嘛,倒是讓我給殺了,可是跨越嘛,卻沒有跨越過去,我仍然留在了這邊⋯⋯

──《罪與罰》,非琴譯,上海文藝出版社,266

正如詹姆斯.伍德(James Wood)在《小說機杼》提及杜斯妥也夫斯基憑一己之力,獨自發掘出尼采所說無名怨憤(ressentiment)一類的心理狀態:將對某種事物的敵意當成自身內在挫折的肇因。但這種靈魂的拷問注定是失敗的,羅佳事後感到懊悔,認為自己錯殺了老婦人的妹妹。當他發現自己無法跨過跳蚤與聖人的界線,心靈也因此被擊垮,終日在熱病與夢囈中渡過。此時,羅佳的行動動機走到盡頭,而慣常的小說處理手法,會讓羅佳面對自己,尋找懺悔的路途,使故事延續下去。但杜斯妥也夫斯基卻選擇了一種幾乎癲狂的方向:羅佳嘗試向心愛的女子敞開心扉,答應她去警察局自首。但在這個女子說你會得到救贖時,羅佳卻一陣恍惚,原來他不懂自己犯了甚麼罪,因為甚麼而得到救贖,難道自己墮入地獄了嗎?況且,法律的枷鎖無法在他身上起到作用,他毫不在意刑法、審判、苦刑。正當他絕望無比,一種比絕望更加熱烈的情感爆發──他想要的就是對抗!他找到了屬於自己的出口,那個以心理分析看穿自己的警察波爾菲里,他想繼續與之對抗:

不,最好還是鬥爭!最好是波爾菲里再來⋯⋯但願趕快再來一個甚麼挑戰,或者有人攻擊⋯⋯是的!是的!

──《罪與罰》,429

 

犯罪心理學

台詞往往是交代情節及推進情節的方法,但是在杜氏的小說中,一旦人物展開對話,往往一大段接着一大堆數千字滔滔不絕的獨白。杜氏企圖呈現角色腦海中所有一瞬間的思維,使得時間在獨白中顯得異常緩慢,以至於讀着讀着讀着就忘記了原有的場景、情節、甚至是角色本身。而這樣的寫作方法套入羅佳與波爾菲里的審訊過程,使得審訊者與受審者的關係逐漸模糊,兩人口是心非的行為,更產生了身份錯位的效果。

在與波爾菲里的第二次交鋒裡,羅佳被要求前往警察辦公室接受調查,但是兩人見面後,波爾菲里卻扯東扯西不入正題,一會兒問羅佳是否抽煙,一會兒談論公家房子的修繕問題。在羅佳卻馬上揭穿他,提出這是一種審訊的手段:首先從九牛一毛的小事說起,目的是為了分散受審人,使之麻痹大意,然後以出其不意的方式,冷不防地提出關鍵問題,一擊命中要害。對此,波爾菲里指出可供程序和法規借鑑的依據和條文根本不存在,因為各種案件,尤其是有關罪犯的部分,一旦在現實中發生,立刻會變成完全特殊的情況。

兩人的言行極為古怪,審訊者與受審者的角色猶如互換般,羅佳急於證明波爾菲里已經知道自己便是罪犯,而波爾菲里則極力擺脫羅佳的試探。更有趣的是,波爾菲里在與羅佳的最後一次交鋒中(當時有位在案發現場的裝修工人認了罪),說明了自己誤會羅佳的原因──一切用語都可有雙重含義,每一句話都可隱藏着另一種含義。羅佳的文章、公然挑戰警察的行為(羅佳曾經主動向一位懷疑自己的警察透露自己若是罪犯會將偷來的錢藏在一塊大石頭下,但此舉被那位警察認為羅佳是在諷刺自己懷疑紳士的冒犯之舉)、曾到犯罪現場視察的行為,都惹來自己過分的推測──若果這個雙重準則有效,那同時也可套用在波爾菲里此時的話中、審問的方式等等情況中,由此推去,一切值得確信的,在罪與罰中都將變得支離破碎。事實也是如此,正當羅佳略帶失望,以為這場對抗遊戲終於告一段落時,波爾菲里突然指着羅佳說:「你便是真正的犯人。」

 

罪作為一種心理狀態

實際上,很多批評家對《罪與罰》的評論都是基於一項常識:「主角殺了一個老太婆」是一項罪行;也因着這項常識,各類懲罰被理所當然地解讀為殺人的後果——罪與罰的因果關係亦由此產生。無可否認,謀殺在任何定義下看來,都屬於一項罪行。不過,這個常識的侷限也十分明顯,罪行這個字眼本身就限定了它的意義:由法律所定義的犯罪行爲。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施害者、方法、受害者及環境組成了一單殺人案件;但在現代將之定性為罪行的是整套司法機制:逮捕、偵查、追訴、最後審判──有罪則行刑,無罪則釋放。因着各個部門的介入與合作,我們才能定義罪行,但同時亦將所有關於罪的可能性指向一條小路──罪行的結果是自由的剝奪。

在杜斯妥也斯基的小說世界裡,對於一個不在意自由的人(比如主角羅佳)來說,這樣的結果顯得無趣且毫無意義。於是,杜斯妥也斯基為這位主人公提供了天真但堅韌的殺人理論,透過與熱衷於心理分析的警察波爾菲里之間的對抗,將罪行從司法的狹義定義中掙脫開來。於是,罪成為了整篇小說的一種心理狀態,人物從中得到快樂、壓抑、瘋狂,然後再被這些互為矛盾的情感拉扯,使得感官延長,變形為一種持續瘋癲的狀態。這也許如威廉哈本所言:「在《罪與罰》裡面,罪無從問起,罰卻加諸於每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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