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主義(populism)這個詞在當代的語用下儼然已經成為負面的詞語,然而其原初的意涵只不過是遵從着人民的偏好而行動的政治而已。而刑罰的問題,在台灣似乎一直把它當作是個純法學的問題,然而,刑罰本身是很政治性的,更且《刑罰民粹主義》(Penal Populism)作者帕拉特(John Pratt)並非使用「punishment」來討論,而是使用「penal」更指涉着具體的刑種的語詞,也就是更專注於這個刑罰民粹主義的現象。
文初必須要先說明何謂民粹主義。民粹主義並不是民主的對立,主流的論述會說這是在民主的背光面,也就是它一直都存在。民粹主義的特點重要可歸納出的有三個特徵:區別、泛道德化、真實人民。首先是區別,區別係指作出例如平民與菁英的區別、或依國族主義作出國民與移民(非國民)的區別,簡單來說,就是依照社會學上的我群(we group)/他者(others)的區分方式來進行區別,而這個標準可以是任何一種標準,種族、膚色、經濟能力、教育程度等;泛道德化也就是藉特定的模型(例如菁英是腐化的,又或者移民者是壞的等),把政治議題予以帶入道德場域,讓政治的專業被擱置,而人皆有的道德感就轉成評價與行動的工具;真實人民則是民粹主義者會使用的用詞,也就是民粹主義者會聲稱自己代表着真實人民(the real people),這尤其在民主社會中能產生一種佯稱的正當性,因為民主社會中的正當性來源正是個體自由意志的選擇所託付的政治權力,而在媒體形構我們世界觀的這種契合下將使得民粹主義者得以凝聚起一股能量。
能量的凝聚正是在於道德感情,從道德化的論述中,人們得以將自身基於道德感所形成的判斷(尤其可能在媒體的簇擁下使得基礎事實錯誤而產生錯誤的判斷結論)成為觀念,而在此觀念成為認知世界的前設後經過民粹主義者的煽動,觀念將成為個體的行動驅力,進而集結出一個可以被動員(mobilized)的群體。而民粹主義的特色正在於它不具有一個核心,反而像是個附合體,故而得以結合於現下政治上光譜上的任何一種主張,左翼、右翼、自由、獨裁、共產、私有、福利、放任等,與其採取實質性的理解,不如就如同韋伯對國家劃時代從工具性的角度來理解一般,民粹也正是一種在民主社會中的政治工具性模式。
在民粹主義中的人民(被統治者)與菁英(統治者)的對立在前述的因素組合之下成型了,人民是被聲稱大於統治者的,故雅典式的直接民主是被主張更優於現代十八世紀末所生成的代議式民主的。然而,確實現代的啟蒙我們都會歸功勞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但這本論著中卻也同時被解讀成專制的書籍,正因為其中所說的人民所集結成的普遍意志(general will)才是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社會中之社會契約內連結起所有的個體後所形成的集體意志,然而這就像洛克在談自然狀態中的自然法一般,既然眾人皆為平等,那麼誰才能說他認識了自然法?誰才能說他認識了普遍意志?雖然盧梭認為普遍意志是與眾意志(will of all)是不同的,也就是所有人意志的總和並不等於普遍意志的本體,然而他在後段的章節也是妥協性地如此退讓。但民粹主義的問題正在於民粹主義者聲稱他掌握了這普遍意志,而所有人就相信了。
在刑罰的場域中,更可以從歷史辯證性的發展來理解。1970年是分水嶺。在此前將近一世紀是矯正理論(rehabilitation theory)的盛行年代,因應着科學與實證主義的思潮所由生的矯正理念在於屏棄了被認為是過時的正義觀念,正義(justice)、應報(desert)、公正(just)都不再重要,因為這被認為是個科學的時代。犯人不是因為做錯事而被懲罰,而是因為生了病必須被治療。自此,犯罪問題變成罪犯問題(crime problems become criminal problems),懲罰變成療程(punishment becomes therapy),刑罰不再是以道德為基礎的司法判斷,而是交由專家決定的治療方案。然而,矯治理論中諸如不定期刑、強制治療等措施被批判有把個體去人格化的傾向,最重要的是這些理論所訴諸的「後果」並無從實現,而且從貝克(Ulrich Beck)的風險概念所造成的不安全感交互着民粹主義的湧起,導致刑罰思潮的轉向。
對於一個長時期菁英話語權壟斷的場域中而未達期待,隨着民粹主義的興起吸引了各種批評:來自左翼的批評是號稱人道的措施卻是讓國家的權力被包裝在美妙的言詞下且也不人道;來自右翼的批評則是這些措施不僅耗費了龐大的稅金,更且是無效的。起初,這是要讓權利(right)回歸本位使福利(welfare)退位,讓主體再次主體化,而不再被當作是不完整的人(病患),瑕疵(deficient)不再是犯罪的問題,(犯)罪行(為)才是。而因先前專家信譽的破損的導致司法的權威性也降低,在這個階段中受害人的地位也漸顯突出,例如受害者陳述也進入了司法的場域,而讓情緒(道德感情)更直接地流淌進了法庭中,這某種程度上也正是公民社會中民粹主義在法庭中的顯現。不過至今,我們也能發現到刑罰中的民粹主義並不是真正地對於犯罪問題的處理,更主要地是在政治生活中恢復因為社會的變遷所造成的分散,並且去凝結成一個共同體,只不過這次並不是所有人都被包括在內,而是只有被宣稱有「真實人民」資格的人才有入場券。
有趣的是,矯正理論的提倡者之一李斯特(Franz von Liszt)於「馬堡綱領」(Marburger Programm)是:「特別預防可以由以下三個方式進行:(1)透過對犯罪行為人之『監禁』保護一般社會大眾。(2)透過刑罰之『威嚇』使犯罪行為人不敢繼續犯罪。(3)透過對犯罪行為人之『矯治』使其不會再犯。他認為應將受刑人區分為三種型態,而施加以上三種不同之處遇方式:(1)對於威嚇無效亦無矯治可能性之習慣犯,施以監禁使其無法再犯罪。(2)對於單純的機會犯施以威嚇。(3)對於有矯治可能之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治。」在這裡其實就能看見某種區分,區分於無從與社會共處的個體,也就是無法社會化的人,而處遇的方式就是將他們排除於公民社會之外。民粹主義的盛行使得除像是精神疾病患者所犯下的隨機殺人被呼喊着要對其執行死刑,不無荒謬的是幾乎各種社會案件從殺人、強盜、強制性交到酒駕都有着執行死刑的呼聲,刑罰變得容易了,政治人物也變得容易了,因為相較於其他建設或是社會福利而言,刑罰中的死刑是個能立竿見影且也容易滿足人民的「政績」。
當我們繼續任由情緒宣洩、放任野蠻、縱容失序,我們可能失去作為一個人最重要的理性特質,又或者從政治社會退回到自然狀態中,人與人之間將不具有聯繫而只剩下恐懼存乎其間,更糟的是,我們可能被聲稱掌握了普遍意志的人所瞞騙誘隨。歷史上有聲稱掌握了神意的教士迫害過異教徒,今日也有着聲稱掌握普遍意志的民粹主義在壓迫着他者。然而,民粹主義者本身只不過是普遍意志的全影投射(hologram),全影投射並不具有任何實體卻只是虛渺的影像,民粹主義正是基於這種幻象在各處排除社會中的成員──罪犯、移民、精神疾病患者。面對着這個民粹時代,我們必須認知我們所具有的公民身分,我們必須學習去學習成為一個政治社會中的人。雖然這是理想化的,然而理想本身即非現實,而是如同指引現實的燈塔般射出一道光線導引着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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