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牠」者再定義──人與動物關係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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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牠」者再定義──人與動物關係的轉變

本文為《「牠」者再定義──人與動物關係的轉變》一書的導言

在人類歷史的不同範疇,皆少不了動物的身影。動物是肉食來源(包括狩獵野生動物及各種家畜及家禽)、工作伙伴(如馬和耕牛)、宗教符號及圖騰(如古埃及人對猫神的膜拜、中國的瑤族人視狗為祖先),以及寵物/陪伴動物(如猫、狗)等。近二百年來,人與動物的關係經歷了深刻的變化,當中最重要的改變,是人們開始反省過去對待動物的方式,並且思考動物在人類社會應該佔有的法律和道德地位。這種變化由十七及十八世紀的西方啟蒙時代揭開序幕。

啟蒙時代崇尚理性與知識,肯定人的道德地位,同時也思考動物的位置。如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認為習慣虐待動物會讓人變得冷酷無情,不易與人友善親近,因此從教育的角度着眼,認為應教導兒童不虐待或殺害任何生命,並善盡責任照顧自己的寵物。[1]瑞士裔法國哲學家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認為雖然禽獸沒有智慧和自由意志,但與人一樣有天賦的感性,是有感覺的生物,因此在對人無益的情況下,人不應虐待禽獸。[2]蘇格蘭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甚至認為動物和人一樣能從經驗中學習,推論出因果,因此在這層面上,動物和人具備相同的理性,而人的憐憫可以擴展到動物身上。[3]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則認為動物不具理性,不能作出道德判斷,不是道德的主體,因此人對動物沒有直接義務,但他與洛克一樣反對殘酷對待動物,認為這樣會導致人殘酷對待同類,並指出令動物受苦會損害人的道德,人應善待為我們工作的動物,屠宰動物時應盡量快速,不使其痛苦。[4]儘管這些啟蒙思想家論及動物的着眼點其實是人類,善待動物目的在成就人的道德,然而他們畢竟嚴肅地討論動物在人類社會的地位,成為日後動物福利與權利的討論基礎,譬如英國效益主義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在《道德與立法之原理》(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書中即直接回應康德的理性論:「問題不在於動物是否能理性思考,也不在於動物是否能言語,而在於動物是否能感受痛苦?」[5]認為法律應保障所有有感知能力的生靈。

真正立法保障動物福利,要等到十九世紀始於英國的動物福利運動。關注動物福利能形成席捲歐洲以至全世界的運動,除了得力於上述的哲學討論基礎外,資本主義發展帶動城市發展與人口增長,工廠式密集飼養動物,宰殺方式激起厭惡與反感,城市新興資產階級對貴族生活方式如狩獵、鬥熊等活動的揚棄,科學實驗中廣泛使用動物,以及更多動物被利用作娛樂工具等,都促使人思考人與動物的關係。保護動物的聲音在英國愈來愈響亮,最終促成了保護動物法的制定,包括1822年通過的人類歷史上第一條《防止虐待與不當對待家畜法》(An 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le ,又名「馬丁法案」),以及1876年針對實驗動物修正通過的《虐待動物法》(Cruelty to Animal Act 1876)。1824年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簡稱 SPCA)成立,是史上首個動物福利保護組織,其後歐洲多個國家紛紛仿效成立相同的組織,香港的「香港防止虐畜會」也在1903年成立(1997年改名為「香港愛護動物協會」),致力教育及宣導保護動物觀念,推動政府制定動物福利政策。[6]

二戰之後,歐洲的動物福利發展影響更廣泛。1964年哈里遜(Ruth Harrison)《動物機器》(Animal Machines)一書揭露了現代農場工業裡蛋雞、小肉牛和母豬飼養的不人道真相,促成了英國國會成立「布蘭貝爾委員會」調查各地農場,及後發表《布蘭貝爾報告》(Brambell Report),建議必須給予農場動物足夠的空間,能夠輕易轉身,整理毛髮,伸展四肢。1968年英國通過《農業(雜項規定)法》(The Agriculture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Act),影響所及,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也於 1976年通過《歐洲農畜動物保護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Kept for Fanning Purposes)。[7]

隨着社會思潮的發展及時代的變化,光是提倡動物福利(如防止虐待、合理使用、人道屠宰等)漸漸不能滿足關注動物權益的人。1971年,牛津大學一組年輕哲學家和社會學家出版《動物、人和道德》(Animal, Men and Morals),[8]多方面討論人與動物的關係,包括養殖工廠、動物測試、醫藥實驗替代、毛皮與化妝品、食用屠宰等,正式提出物種歧視(speciesism)的觀念,明確倡議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與動物權(animal rights),把焦點由主要是同情與憐憫的動物「福利」轉向強調動物的「權利」,具劃時代意義,也造就了日後倡議動物解放的辛格(Peter Singer)的出場。

辛格有關《動物、人和道德》的書評1973年刊登於《紐約書評》(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9]促成了兩年後《動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10]的出版,成為動物權利的奠基作品。辛格在邊沁的效益主義基礎上,提出「動物解放」之說,認為有無感知能力(sentience)是個體是否具有道德地位與道德考量的界線,動物既能感受痛苦,即有了利益(interest),在倫理判斷思考中,應給予同等考量。然而他也特別指出,動物和人的興趣與利益,內容並不完全相同,作利益考量時應該允許有合理的差異。辛格的觀點大抵是一種兼顧各方利益的效益主義思想,提出保障動物權益,是希望促進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惡。[11]

美國動物倫理學家雷根(Tom Regan)則更進一步主張動物與人一樣,是具有與生俱來的價值(inherent value)的生命主體(subject-of-a-life),因此擁有道德權利,享有受尊重與不受傷害的權利,不應被視作工具與手段,不應為了人類的利益而受到宰制。這意味我們必須全面廢止對動物的剝削與利用。他甚至認為不能因為整體利益(如物種利益)而傷害符合「生命主體判準」(the-subject-of-a-life-criterion)的個體福利,因此以保育的原因圈養動物是他所反對的。[12]他最令人敬佩的是他身體力行實踐他所倡議的動物倫理觀,晚年患有腦退化,但拒絕使用利用動物測試的西藥。

上面提到保護動物的主張,二十世紀初亦自西方傳到香港,促成了香港防止虐畜會的成立。在這半官方的組織主導下,香港的動物保護政策與實踐一直以動物福利為主,近年更遠遠落後於其他先進地區。近十年,在民間倡議者及實踐者的推動下,動物權利的討論在香港終於漸見熱烈。本文集正是希望分析這百年來保護動物思潮的發展,對近代中國、殖民地時期以及現今香港的影響。

本文集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文學歷史篇」,第二部分是「動物倫理篇」,各有七篇文章。第一部分從學術角度探討動物在文學及歷史中的角色;第二部分的文章主要由香港動物權利的倡議者執筆,闡述他們對動物權益/權利的思考,以及實踐這些理念的經驗與面對的困難。

文集以多角度、跨學科的宏觀視野,展現在近現代中國及殖民時期與後殖民時期的香港,人們如何重新思考和界定與動物的關係。雖然近年香港出現不少有關動物的出版物,但大部分以抒發情感與記事為主,[13]分析性的學術著作非常缺乏。[14]本文集旨在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希望能幫助讀者以較嚴謹的角度,思考人與動物關係變化的歷史軌跡,以及背後的文化意義。

第一部分「文學歷史篇」中首兩篇文章探討文學作品中的動物書寫。巢立仁〈由狸奴到主子:從中國歷代的貓書寫看貓形象的塑造與發展〉分析自唐末以來中國人描寫貓的兩個主題,一是「托貓言事」,這類作品借題發揮,通過諷刺貓來臧否人事;另一是「視貓如伴」,作品表現出作者對猫的真摯情感。到了近年,因為動物權利思潮的出現,一些文學作品開始嘗試從貓的角度看事物,視貓為獨立於人的個體,認為其權利應該得到尊重。

陳燕遐則從香港作家西西《猿猴志》的寫作策略,分析它如何在眾多動物書寫中別樹一幟,效果上又與動物保護(下稱「動保」)寫作不同。比起臺灣和中國大陸,香港文學作家投身動物文學的相對很少,《猿猴志》以西西作品一貫博物志的面貌出現,其知性與文學性在一眾動物出版物中顯得與別不同,示範了一種動物寫作的高度。書中博學的寫作策略,又使它有別於純粹爭取動物權益的作品,它「為猿猴請命」的目的,乃在豐富的學識、廣泛的閱讀對談中自然流露。《猿猴志》有別於一般爭取動物權益的作品,陳燕遐認為還因為西西的目光不單放在猿猴身上,而在整個生靈生存的權利,立場明顯屬保育倫理,因此認為犧牲個體動物的權利在所難免。陳燕遐借史碧華克(Gayatri Spivak)「從屬階級能說話嗎」一問,檢視西西「為受歧視的生命說話」的寫作目的,指出引起討論與爭議,正是這書真正價值所在。

盧淑櫻的文章論述西方飲用牛乳的新文化所夾持的現代性與強國論述,不單改變了二十世紀中國人的飲食習慣,同時也改變了人和牛的關係。西方乳牛輸入中國,並強調以科學衛生的方法管理,以增加牛乳的質量,這與過去農民在家中畜養耕牛的方式截然不同。盧淑櫻認為人和牛的關係因此經歷了「從共住到分隔」及「從合作伙伴到操控與支配」的變化。

「文學歷史篇」另外四篇文章聚焦於香港,探討二十世紀初以來,人與動物的關係如何隨着西方文化及價值觀的傳入而改變:一是觀看野生動物的文化,二是動物福利與動物權利思潮的出現。潘淑華有關荔園動物園的文章,指出動物園是「凝視動物」(animal gaze)的新興城市空間,代表了人類對野生動物的征服。在二次大戰後的香港,動物園被賦予了另一層意義:它是展示先進城市的現代化應有的文化設施。然而1950年代出現的荔園動物園,在1980年代飽受批評,防止虐畜會及部分西方旅港遊客認為園內的動物受到不人道對待,這反映了人們期望觀看動物的方式已經改變。

而Frédéric Keck有關香港觀鳥歷史的文章,從另一角度探討「凝視動物」的課題。十九世紀美國出現的觀鳥活動,促使觀鳥者參與推動成立自然保育區,以保護野生雀鳥的棲息地。Keck分析了二次大戰後以外籍人士為骨幹的香港觀鳥活動,到了 1997年回歸後的本地化過程。作者以「大自然的哨兵」來形容觀鳥者,認為他們負起監測「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及「生物安全性」(biosecurity)的任務。所謂「生物多樣性」,即保育鳥類的物種;而「生物安全性」,則是指禽流感在香港爆發時期,觀鳥者幫忙監測候鳥,以杜絕禽流感病毒的跨境傳染。參観動物園與觀鳥皆是「凝視動物」的方式,前者象徵對大自然的征服,後者則強調對大自然的保護和尊重。

潘淑華另一篇有關香港《防止虐畜條例》及盧玉珍有關香港城市野豬的文章,反映西方的動物福利與動物權利思潮,如何推動香港人反思對待動物的態度。潘淑華分析在英國文化影響下,防止虐畜會在香港成立,政府亦通過動物保護條例,重塑了香港華人對待動物的態度。香港首條動物保護條例於1924年提出(即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後八十多年),但因強烈的反對聲音而被擱置,大幅修改後的法例在1935年始獲得通過,前後歷經十一年,反映了西方對待動物的行為規範在香港得以傳播,經歷了漫長的協商過程。

不過此條例所賦予動物的,是不應被虐待的法律保護,而不是不被殺死的生存權利。盧玉珍以野豬為例,分析香港人與野豬關係在都市化下的變化過程。在過去的農業社會,野豬被歸類為富侵略性的害獸,獵殺野豬是保衛家園及生命財產的「義舉」。及後農村逐漸被新市鎮取代,野豬因失去生存空間而頻頻誤闖市區,結果引發近年應如何對待野豬的爭議。大部分民眾承襲了過去的看法,視野豬為入侵者,但亦開始有居民視野豬為鄰居,有人更畜養野豬為寵物。過去對野豬的分類系統開始動搖,被歸類為鄰居及寵物,暗示了野豬應該享有不被獵殺的生存權利。

第二部分「動物倫理篇」第一篇是謝曉陽的〈一套動物權益視角的野豬論述〉,正好承接盧玉珍野豬生存權的討論,細述動保組識「香港野豬關注組」如何重構香港野豬的論述。謝曉陽以傅柯對知識與權力的分析,指出香港傳媒過去一直採用稀釋事實與排他的語言,把野豬塑造成凶猛會襲撃人的野獸,野豬關注組自2013年成立以來,即有策略地透過在網上主動發佈消息,引起討論,然後吸引傳統媒體跟進報道,藉此改變媒體及大眾對野豬的錯誤觀念。網絡生態講求即時性,關注組充分把握這一特點,即時回應野豬的相關新聞,及時宣導及教育公眾,並借助社會上相關的專業知識,論述上對大眾動之以情,並與官方組識(如漁農自然護理署,下稱「漁護署」)緊密互動,成功扭轉媒體對野豬的污名化,也改變了漁護署的工作模式,規範了野豬狩獵隊的行動。

然而,與政府部門交手並非時時順利。野豬保育面向的是市民大眾,後農耕社會兩者未有太大的利害衝突,與漁護署的工作也不相左,因此較易成功。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以及財雄勢大的公營機構的動保行動,則處處顯得舉步維艱。鄭家泰及黃豪賢討論的海豚保育便是一例。鄭家泰的〈海豚在香港:談野生海豚與圈養海豚的保育問題〉說明香港海豚保育的困難主要來自人為因素。從事海豚調查工作的鄭家泰指出,我們生活的許多環節都直接影響在香港水域近岸聚居的中華白海豚,危害其生存,除了提醒我們每一個人不知不覺間其實都在把海膝迫向險境,矛頭更直指政府的大型基建,以及沒有為環境保育把好關的環境諮詢委員會。文章的下半部詳細分析海洋公園如何與海豚保育及教育背道而馳。在政府與法定機構敷衍塞責之下,鄭家泰把海豚保育的未來寄託在市民對海豚保育的重視,並沉痛指出,保育香港的海豚,已時日無多。「豚聚一家」的發起人黃豪賢則先從香港海洋公園的歷史以見香港社會對待動物態度的轉變,並縷述與海洋公園交手的困難。2013年成立的「豚聚一家」開宗明義摒棄「動物福利主義」,倡議動物權益,因此反對海洋公園以教育與保育之名困養海洋生物,強迫表演。文中羅列園中動物死亡事件,以及海豚的異常行為,指證海洋公園力圖以不盡不實的數據與資訊掩蓋虐待動物的真相。面對資源雄厚的對手的公關戰,黃豪賢仔細記述一次意義深遠的學校教育經驗。與巨人交手,動保人的武器可能就是深耕細作的長遠教育工作。

野豬與海豚都因城市發展深受影響,貓狗與人互動的歷史則更長久,今日已經成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面對不同的生存困境。邱嘉露追蹤嶺南大學的貓社群,因而追溯貓進入人類歷史的過程與變遷,發現貓和人的關係經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嶺南貓」由流浪貓變成社區貓,邱嘉露觀察到人為動物命名與賦予身分意義,直接影響人與貓的關係。然而因為人的介入,也引起照顧倫理的爭論,人對動物的生活應介入到甚麼程度,哪裡才是動物最好的居所,這些問題雖然不易有答案,卻也證明人對與動物的關係有更多的自省。邱嘉露文中已觸及社區動物「絕育放回」計劃,張婉麗則把目光拉開,察観世界各地社區貓狗的情況,發現「絕育放回」是最有效控制社區貓狗數量的方法,而且對動物的傷害最少,因此認為要改善香港社區動物的處境,「絕育放回」是最有效的方法。這也是身為資深貓義工的她的親身體會。

動物權益運動在香港還是起步階段,許多概念對大眾來說還相當陌生,有時甚至會出現混滑,產生誤會甚至矛盾。保育與動物權益之間的矛盾,陳燕遐討論動物園時已有論及,黃繼仁〈環保、保育,和動物權益〉則進一步說明所涉三者的異同。這三種最常被混為一談的運動的確有不少共通點,然而黃繼仁指出,三者的出發點其實有根本的差異:環保關注地球資源的永續使用,保育致力維持物種多樣性,出發點都是人的生存與生活品質,動物權益關注的卻是動物,三者之間出現利益衝突時,取捨會很不相同。動保倡議者更不能接受的,是商人利用環保包裝,罔顧動物福扯,實行剝削圖利。黃繼仁呼籲運動參與者正本清源,認清之間的分別。我們所有人何嘗不應好好思考,跳出人類中心思想後,人如何與其他生命和平共處。

動物福利運動十九世紀發軔於英國時,得力於人道主義思想與解放運動甚多;二十世紀中葉,運動轉向爭取動物權利,更與當時的平權運動思潮息息相關,可以說,動物權益運動就是社會運動一員。可是香港的社運界卻一直有意無意忽視,甚至排斥動保運動,至近幾年才稍有改變,歸根究柢,那還是根深柢固的人類中心主義在作祟,進步的社運還是有排斥更弱勢與邊緣聲音的時候。本文集的最後一篇,張婉雯的〈作為公民運動板塊的香港動物權益運動〉直截指出,動物權益運動就是公民運動。在社會的各個層面,動物與人的命運息息相關,同樣深受社會的經濟發展、城市擴張與政治制度所影響,弱勢的動物與弱勢的群體在各種矛盾中往往首當其衝,最先被犧牲掉。尊重動物權利,是文化的質變。張婉雯文章的結語道出了動物權益運動其實就是人對生活的重新定義:「對動物議題的思考,其實也就是對生命的尊重,對社區環境發展的思考,對生活節奏、人文精神、文明的再定義。」

本文集從縱向的文學歷史出發,追蹤人與動物關係的變化軌跡與當中的文化意涵;當代香港動物權益運動發展的分析,則見證了這種關係在特定歷史橫切面的發展面貌,希望為關注人與動物關係的讀者提供歷史分析的向度,以及運動實踐的倫理與策略思考。

 

目錄

導言/陳燕遐、潘淑華

 

文學歷史篇

由貍奴到主子:從中國歷代的貓書寫看貓形象的塑造與發展/巢立仁
猿猴能說話嗎?西西的另類動物書寫/陳燕遐
近代中國飲牛乳風氣與人、牛觀念的變遷(1880-1937)/盧淑櫻
從防止虐畜到禁吃拘肉:二十世紀上半葉香港華人與動物關係的變化/潘淑華
凝視動物:香港慕園動物園/潘淑華
大自然的哨兵:香港觀鳥人/Frédéric Keck
城鄉共存/享:香港城市發展中人與野豬關係的變化/盧玉珍

 

動物倫理篇

一套動物權益視角的野豬論述/謝嘵陽
海豚在香港:談野生海豚與圏養海豚的保育問題/鄭家泰
海膝在海洋,不在公園/黄豪賢
從野生環境到大學社區:「嶺南貓」的身分建構和轉化/邱嘉露
以絕育放回工作協助香港社區動物走出困境/張婉麗
環保、保育,和動物權益/黃繼仁
作為公民運動板塊的香港動物權益運動/張婉雯

 

注釋

[1] John Locke, Some Thoughts Concerning Education, ed. Robert Hebert Quic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13), section 116, p. 100.

[2]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李常山譯,東林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62),頁 68。

[3] Deborah Boyle, “Hume on Animal Reason,” Hume Studies 29, no.1 (April, 2003): 7, 23.

[4] Allen W Wood and Onora O’Neill, “Kant on Duties Regarding Nonrational Nature,” 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Supplementary Volumes 72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89-228.

[5] Jeremy Bentham,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780; 1823), chapter 17 footnote, p.311, HeinOnline Legal Classics.

[6] 沈睿對西方動物權利思想的發展做了扼要介紹,見沈睿:〈動物與人:西方動物權利思想的來龍與去脈〉,關懷動物生命協會,2005年1月1日,http://www.lca.org.tw/column/node/741。更多動物福利/權益的發展與討論,Rob Boddice, A History of Attitudes and Behaviours toward Animals in Eighteenth- and Nineteenth-Century Britain: Anthropocentrism and the Emergence of Animals (Lewiston, N.Y.: Edwin Mellen Press, 2008); Francine L. Dolins, Attitudes to Animals: Views in Animal Welfa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Susan, J. Armstrong and Richard G. Botzler eds., Animal Ethics Reader (London: Routledge, 2003); David Degrazia, Animal Rights: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Cass R. Sunsterin and Martha C. Nussbaum, Animal Rights: 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7] 吳宗驀:〈歐盟農場動物福利推動經驗對薑灣的啟示〉,關懷動物生命協會,2014年 7月 29 日,http://www.lca.org.tw/column/node/5185

[8] Stanley and Roslind Godlovitch John Harris eds., Animals, Men and Morals: An Inquiry into the Maltreatment of Non-humans (London: Victor Gollancz, 1971).

[9] Peter 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20, no.5, 5 April 1973, http://wixnKnybooks.com/articles/1973/04/05/animal-liberation/.

[10] Peter 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A New Ethics for our Treatment of Animals (New York: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1975).

[11] 有關辛格的動物倫理主張,可參考辛格(Peter Singer)著,張琢文譯:〈動物解放:過去、現在與未來》,《玄奘佛學研究》第23期(2015年3月),頁1-26。

[12] Regan 的主要著作有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3); Empty Cages: Facing the Challenge of Animal (Lanham,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4)。有關他的主要主張,可參考雷根(Tom Regan)著,張瓌文譯:〈「動物權」之哲學論述──甚麼是動物權?動物權為何重要?》,《玄裝佛學研究》第23期(2015年3月),頁27-48。

[13] 文集內巢立仁及陳燕遐的文章對有關情況有概括說明。

[14] 相對嚴謹的分析性著作有二犬十一咪、阿離及阿蕭:《動物權益誌》(香港:三聯書店,2013)。此書描述香港城市中動物的可憐景況,並探討當代動物倫理的主張,藉以推動人與動物共融的理想都市生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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