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LE》第十六期「末日投資策略」】法律、國家與意識形態:為何想像資本主義的末日幾乎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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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第十六期「末日投資策略」】法律、國家與意識形態:為何想像資本主義的末日幾乎不可能

近年我們眼看股市、債市與匯市時有崩盤的形勢,以至經濟陷入危機與衰退,包括香港在內的各個金融重鎮都人心惶惶。可是對於沒有投入投資與投機市場的大眾來說,跟他們最切身的卻是財富的極度不平等。金融海嘯與佔領華爾街等事件,雖已毫不含糊地向世界展示過分的金融化將為全人類帶來怎樣的危機,然而當前的世界卻仍如詹明信與齊澤克常說的:「想像世界末日,比想像資本主義完結更容易」。

為何資本與資本主義總是固若金湯?在很大程度上,這有賴法律、國家與意識形態三者的作用。

 

法律如何為資本護航

在生產力與市場以外,資本主義得以運作,私有產權是必不可缺少的。而私有產權的基礎,是法律。乍看之下法律平等地保障所有人的財產,可是美國法學學者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 Pistor)認為事實上沒有如此簡單。皮斯托於《財富背後的法律密碼》(The Code of Capital)中提出「法律編碼」(code of law)的說法,將公司法、信託法、破產法、遺產法等種種有關資產與財富的法律,比作一系列的模組(module),律師就以這些模組為各種事物進行編碼(coding),使之成為受法律保障的資產,繼而成為資本。

皮斯托舉了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法律編碼如何影響財富的分配:在某些地方,自由身工作者(freelancer)不會直接以個人名義收取工作報酬,而選擇開立公司,將工作收入作為公司的利潤,自己再以股東的身分得到公司的分紅。這樣做,是因為在當地的稅制下公司分紅的稅率低位個人的利得稅率。同樣的人、資產與資產流動,就因開設公司這個動作,對於資產進行了一次編碼,在法律之下改變了形式,透過課稅稅率的差異,改變了資本的流動與累積。

皮斯托認為各種法律編碼的過程,賦予了資本四種屬性:

  1. 優先權:擁有優先權的人,比權利排序較後或不擁有優先權的人,可以先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佔據優勢,例如對土地等資產的排他性使用權與轉售權。最典型的例子是債權,讓債權人可以從破產的債務人身上拿走財產。
  2. 耐久性:延展優先權延續的時效,對創作物等知識產權設下有效年期,就影響到優先權的耐久性。
  3. 普遍效力:確保優先權與耐久性可以普遍地適用於所有人身上,尤其指世界上絕大多數具備現代法律制度的國家上的所有人。
  4. 可轉換性:持有者有權自由轉換資產(為國家貨幣),很多時資產會被換成美元,因它是當今世界上流動性最高的資產形式。

四種屬性之中以優先權為基礎,憑藉這些屬性,法律賦予某些人合法性與正當性,讓他們可以延續地佔有土地、物業、公司股份、家族財產等各種資產,這種權利適用於世界上的所有人,他們亦有權將以上資產轉換成貨幣。如此,法律就為資本的累積與流通創造了條件。

事實上,法律編碼已經無處不在。以信託(trust)為例:設立信託時,財產所有人(委託人)會將資產轉移到專門設立的法律外殼之下;再釐清哪些資產的相關權利歸給受託人,哪些歸給收受(未來)經濟利益的受益人。擬好信託文件後,該資產就會轉移給受託人,此時委託人便不再擁有該項資產。如此一來,即使委託人陷入財務危機要破產或被清盤,這些由信託轉移了權利的資產亦不會成為債權人討債的對象。此舉為資產持有者保持了作為優先權財產權的耐久性,公司與法人等法律實體(legal entity)的操作亦相似。法律編碼的結構總在保護已經持有資產的既得利益者,只要懂得法律編碼的運作,經商或理財不善的人甚至不需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在跨國的層面上,法律編碼可謂更如魚得水、變本加厲。例如香港的上市公司常以百慕達、開曼群島或英屬處女島為註冊地,是出於稅務安排、公司法的問題、財技操作的彈性等原因。這三地是著名的「避稅天堂」,例如開曼群島的公司法較香港的公司法簡便,有利公司進行收購合併,股本重組及融資貸款等財務安排。[1] 這些離岸公司的業務與上市地區都在香港,但部分稅款卻獻給外國,原本應繳香港的稅款(亦即公帑),就有一部分轉移到外地。在此,法律編碼的普遍效力與可轉換性發揮了作用。

香港的上市公司可以於外國註冊,出於跟資本與資產相關的法律都是各國的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皮斯托指出,全球化的資本不需要有世界政府或世界法律作為共通的仲裁者,各國只要願意於國內執行國外法,編織成一個照護資本的法律網絡,即可為全球來往的資本服務。地球因而成為資本的派對場所,縱使流通時要兌換不同的本國交易貨幣,但事實上已無國界之分,流到任何有利可圖的地域與市場。

香港的公司以偏遠島國為註冊地,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這樣就同時受兩地的法律規限與保障,避重就輕。這些避稅天堂吸引了大批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於當地註冊,香港是其中之一。從香港法制的角度來看,業務分明就在香港的離岸公司鑽取法律漏洞,有作為法外之徒的嫌疑;但恰恰在彼岸他們有遵守異地的法律,並得到法律保障,是名副其實的法內。這些離岸公司持有香港的資產,再以其他地方的信託持有這些離岸公司,複雜的產權關係猶如重重的硬殼,隱藏資產持有者的身分,以至當他們作出如欠薪或內幕交易等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為時,要追查相關者就如隔着重山,極難採取法律行動向涉事者追究責任與賠償。[2]

資本極為善變,而資本主義的適應力極強,這很大程度上正依賴法律極強的可塑性,在經濟運作幾乎看不見的幕後,欣欣向榮,緊貼着資本,一直在更新自己。綜觀幾百年來法律與資本之間的關係後,皮斯托提出以下定義:資本是經過法律編碼的產物;她更指全因為有法律編碼,資本與資本主義才得以存在。法律與資本的緊密關係,保護資產持有者,而排除無法律知識與資產的人,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局面。

 

國家的角色不止於執行法律

在國際法以外,法律始終必要由某一國家訂立與執行。皮斯托以美國為例,公法(public law)與私法(private law)之間有明確區分,前者由政府把持,但資產相關的法律則大多屬於私法的領域。作為全球最大經濟體的美國,將資本遊戲規則的制訂者角色,很大程度地交到律師手上;只有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國家才會擔當遊戲主持者(GM)的角色,為私法仲裁或作修訂。

反觀資本就常被指沒有國籍、祖國。憑着普遍效力與可轉換性,資本會流到最有利可圖的地方,也就是當地法律對於資本最寬容的那些地方。資本甚至可以凌駕在國家之上,它們可以從法律嚴苛的國家遷移到法律寬鬆的國家。於政府的角度來看,寬鬆法律有利吸引國外投資;相反,若國家訂下不利資本流動的法律並嚴正執法,資本則有可能撤資,削弱該國的經濟。因此,單是威脅撤資,很多時就足以讓當地政府就範。

在全球化資本主義之下,如美國的民選制度政府,必要交出亮麗的經濟增長成績(GDP要保持增長、失業率要低),但財富分配平等卻通常不在成績一列。受益於經濟增長最多的權貴,用競選機器與意識形態工具,選出有利於自己的政治代表。美國是這種運作的極致:商人出身的現任總統特朗普,就毫不掩飾地以美國股市表現作為自己的政績,拉攏商界權貴支持他連任。再到美國的內閣高級官員,同一批人往往在美國財政部重要官員或聯邦儲備局主席,與私營大型銀行高級經理之間交替出入[3] ──曾施行寬鬆金融政策的官員,往往在離任後能更容易得到私人企業的要職。

國家與資本之間是一種緊密的合謀關係:資本需要國家作法律的最終執行者,以維持資產持有權與資本流動;國家需要資本的貢獻以維持運作,官員之間亦為了一己的政治與金錢利益而要與資本保持良好的關係。可是,兩者之間亦呈現出一種矛盾的關係。全面金融化的資本,讓資產持有者獨佔利潤,化作貨幣資本並撤離本國,投向外國。鉅額資本獨佔在階級頂層的資產持有者的個人手上,大幅減少實業的生產性資本投入,損害經濟結構,剝奪社會生產力,與有賴勞動薪酬作為消費力所支撐的有效需求。各國的政府在優待資本之餘,亦要提防資產持有者過於掠奪財富與生產成果,過度危害經濟結構,造成社會動蕩與不安,令政府要以管治手段阻止衝突甚至革命爆發。

皮斯托總結人類近代至當代的歷史,都並非如部分人所想向法治(rule of law)發展,而有向被法所治(rule by law)墮落之虞,而這部統治世界的法典永遠都是側重於資本的。

 

法律與國家下的不均財富分配

國家為求保持自身在國際資本舞台上的角色,往往透過法律為外國資本行方便,不惜損害國內人民的利益。

在美國的多次放鬆管制(deregulation)政策之下,推動經濟金融化,趨向虛構資本與金融資本主義,進一步讓所有種類的資產有更高的可轉換性。鼓勵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各種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產品,是純粹建立在法律之上的資產。

沒有知識與資產投入股市,增加自身資產的國民,只能無奈地看着財富分配到上層階層手上;或是因資訊與資金的巨大差異,即使投入金融市場,亦往往成為投資銀行與大戶等的獵物。即使不投入金融市場,亦受到金融化世界的直接負面影響。回想1997年的亞洲金融風暴,金融市場炒家可以毁掉東南亞國家的匯率體系,讓國家經濟崩潰──當然,這些行為完全合法。

順着國家的金融投機化政策與法律,金融界亦得以開始進行最有創意、最大膽的投機活動。成功的話,利潤會變成巨額的佣金與分紅,進帳到經紀的私人資產;可是一旦失敗(這很容易發生),就由國家出手救助。當中最極致的,大概要數促成2008年金融海嘯及雷曼兄弟公司爆破的衍生金融產品。為借出更多的按揭貸款,房貸機構開啟了審核標準寬鬆的次級按揭市場,並將這些按揭合約變成衍生產品,即複雜的債務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再在世界各地出售。這些證券獲得評級機構極高的信貸評級,看似穩健的產品,但卻其實建基於樓市會無限上升的前提上,最後爆破,犠牲者血本無歸。

金融與經濟結構之中佔比甚重的各大銀行,已經到了「大到不能倒」的地步。衍生工具與基金經紀混合貪婪與過分樂觀所造成的惡果,要政府與國民的口袋來「埋單」。國庫不夠,政府就下令中央銀行就實行量化寬鬆(quantitative easing,QE)無中生有地印鈔票,以防止當前的金融體系崩盤。國家債台高築,唯有不斷拖延還債的年期,並擱置真正有利民生的財政政策。最後,印鈔票令貨幣的購買力貶值,國民入息遠遠追不上通漲;而國家的債務實際上就是要國民未來的生產力及其成果來償還。至於涉事的銀行高層,卻仍然得到驚人巨額的花紅。在法律的保護之下,要追究與制裁犯事的個人極為困難,金融業界往往重施故技、一犯再犯。與其說這是個人貪婪的道德問題,更應該說這是國家、法律與資本的合作組成的結構問題。問題並不單是個別官員與資本家之間的官商勾結,而是全球法律與資本結構為官商勾結造出條件,因而造成這局面。

 

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下的反抗

資本主義之所以無法攻破,除了因為它手執法律資源,並能動用警察甚至軍隊以保持資本規則的現狀(鎮壓針對分配不均的動亂或維持貧民區的治安),也因為法律被奉為神聖的專業領域,而流行的經濟學自稱是客觀科學,研究的是自然地發生的經濟現象,並要排除政治的主觀判斷成分。眾多大學的經濟學系,世界貨幣基金等金融組織,《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等財經媒體,無一不在持續地深化現行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正當化國家與法律容許資本所做的事。

保持新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是法律、資本與國家另一合謀的場域。總以國家、社會的整體福祉為名的經濟自由主義,其信條說:市場以公平競爭的方式運作,以能力分配財富與資源,結果如何都不可以怨天尤人──來到今天,這仍然是得到普遍認同的原則。皮斯托亦提到:「只要法律的強制執行效力夠強,人們就會在不必動用法律的情況下,自動遵守規定。」在資本主義社會之下,人們自願遵守這個大規則。資產持有者根本不需要動用武力,單單透過法律就完成了奪取與累積資產的工作。跟律師合作無間的資產持有者,可以毫不心虛地大喊「一切合法!」,遭指控時就以此作擋箭牌。

奉行新自由主義的政府,指最低生活保障、醫療計劃等社會安全網的福利政策會讓窮人懶惰,對勤勞的人不公平,或是社會總會懲罰懶惰的人而酬勤云云;這些政府卻不會譴責資本家、金融階層與食租者等人奪取了多少國家的財富,才造成巨大的貧富懸殊。若人們不抵抗這種論調,而順從這套怪責受害者的論述,最終只會讓權貴階層繼續坐擁巨大的利益。再者,即使某國政府願意推行福利制度,或某行業的工會憑工業行動爭取到較好的待遇,但醫療與銀行服務等領域,有層出不窮的方法加價或開徵各種收費,變相再從這些低層民眾手上奪取他們的金錢。

資本主義自己還有無數富有創意的說辭,將明顯傾斜的政治經濟結構合理化。當美國要撤銷全民醫保計劃,他們將這說成「把醫療的選擇權歸還給所有人」。當自由身工作與斜槓族(slash)在全世界流行起來,實則是無固定收入的外派式勞動被剝削,這情況卻被說成了勞動者自主、自由的選擇,「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企業家」這句話不再只出現在保險廣告。一旦我們接受了這些語言,不去質疑資本如何從我們手上奪走我們應得的資產,成為它的利潤,這就真的會成為現實。

法律、國家與意識形態好比三頭馬車,引領着瘋狂的資本主義往前疾走,同時為動搖資本主義的門檻之前加上多重堅固的屏障,堵住變革的可能性,亦蒙閉着大多數人的眼睛。只要三者仍然以同樣的方式持續下去,那麼縱使資本主義造成各種矛盾、甚至很有可能會將世界導向真正的災難,我們眼前亦只會別無選擇。

 

注釋

[1] 參考渾水《殼股財技》(天窗出版),頁136–7。

[2] 現任香港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多年來被指涉嫌有非法囤地行為,與其當時的發展局局長公職身分有利益衝突。可是據調查,陳茂波與妻子利用於英屬處女島註冊的離岸公司,以持有古洞的地皮,卻因複雜的資產持有者身分不透明,亦涉及香港與英屬處女島兩地缺乏司法、執法協作機制的問題,故此要就此偵查與審訊陳茂波與家人,都極為困難。詳見2013年7月28日的《星期日明報》〈「港處關係」之謎:離岸註冊為了甚麼?〉。

[3] 例如現任美國財政部長姆欽(Steven Mnuchin)曾長期於高盛工作;現任聯邦儲備局主席鮑威爾(Jerome Powell)以前曾於多間華爾街金融機構任職。較早前的魯賓(Robert Robin)則辭去高盛共同執行長職位,出任克林頓內閣的財長一職,離任後再回到銀行,擔任花旗集圖非執行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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