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虛構小說的意義:沿曾瑞明和余震宇評《盧麒之死》的思路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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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虛構小說的意義:沿曾瑞明和余震宇評《盧麒之死》的思路略說

近來讀了本地哲學家曾瑞明的文章:〈非虛構小說的權利和義務──評黃碧雲《盧麒之死》〉,又讀了其後余震宇的回應文章,以及黃碧雲本人的回應,覺得這些評論都有更深入討論的價值。

曾瑞明整篇文章圍繞著《盧麒之死》中令人不滿意的地方。在文章的起初,他先引用了黃碧雲的原句:

黃碧雲這樣介紹她的小說《盧麒之死》︰「我的非虛構小說:字義衝突,互相出賣:只能如此。」

繼而,他對黃碧雲所說的「非虛構小說」作出詮釋:

「非虛構小說」的非虛構,大概是指《盧麒之死》是根據報導、判決書等檔案撰寫……

曾瑞明的主要論點是,作為非虛構小說,《盧麒之死》應當要達到「迫近真相」這個目的。而《盧麒之死》雖有大篇幅引用報導、判決書等檔案,卻「沒有任何在內文交代如何徵引文獻。面對無數的引號,讀者只感無助,不對等(因不知如何判斷引述合宜與否,或有沒有扭曲)。」因此似乎沒有盡了非虛構小說的權利和義務。

 

誘發同感,便是好小說?

最先回應曾瑞明的是本地文化人余震宇,他認為,曾瑞明的批評是「一種苛求」,原因在於:「小說,本身是文學,由作者出發,重點在講故事。故事說得入神,誘發同感,便是好作品。」

我認為,曾瑞明大概也認同《盧麒之死》故事說得入神,誘發同感。在這種意義下,他或許認同《盧麒之死》是一部好的小說。問題在於,曾瑞明的評論文章所要質疑的,正是余震宇文章所講的這些特質。 嚴格來說, 余震宇並沒有正面回應曾瑞明。他只是把原來被批評的條件重申了一次。如此,好像並無助解決疑問。

要是同情地理解的話,余震宇只能透過加強論點的強度,才能帶出有意義的討論。在我看來,余震宇為《盧麒之死》辯護的進路,最少涉及以下兩個宣稱:(1)小說本身是文學,因此讀者只能由文學的角度審視它的好壞;(2)故事說得入神,誘發同感,便是好的文學。

讀者或會發現,(1)和(2)雖然是獨立的宣稱,卻是整個美學信念體系中的鄰近分之、互助依賴。也就是,當其中一個宣稱出現問題,另一個也很難獨善其身。

獨立去審視這兩個宣稱,固然能找到不少可質疑的地方。(1)的問題是,從一開始黃碧雲就把《盧麒之死》定位為非虛構小說類,即使它是文學,需由文學的角度審視它的好壞,審視的準則似乎跟虛構小說類不一樣。余震宇的做法似乎是把非虛構性分為兩種:「藝術真實」和「歷史事實」,強調《盧麒之死》只需要滿足前者。

然而,這種歸類方式的問題在於,我們並不如此使用「非虛構小說」這個標籤。細想,有甚麼小說不涉及藝術真實?基本上,《哈利波特》也有它的藝術真實性。以藝術真實作為分類指標,書局中的所有小說似乎都應當要放進「非虛構小說類」的書架上了。

但這並不真正構成(1)的不可信性──畢竟,我們現階段還沒有說清楚「文學」這個詞的意思。真正的問題出於如下兩種對「文學」的理解。余震宇要不就說文學是純藝術,一切都跟現實無關。然而,就如之前所說,這違反了我們對「非虛構小說」的認知。面對這個質疑,余震宇可以退一步,接受有些文學(如非虛構小說)是跟現實有關的藝術形式,而由於這些跟現實有關文學也算是文學,「文學」的定義也拉闊了──同時,(1)的可信性也不一定受到質疑。

為方便讀者理解,我們可以把(1)改換成以下述句:(1a)非虛構小說本身是文學,因此讀者只能由非虛構小說的角度審視它的好壞。

由於我們對「文學」的定義拉闊了,(1)便沒有大問題了。可是,有趣的是,在改變對「文學」的定義的同時,(2)就變得不再可信了。述句(2)中也有「文學」這個詞,而由於我們先前同意了非虛構小說是文學的一類;因此,我們可以把(2)改成:(2a)故事說得入神,誘發同感,便是好的非虛構小說。

顯然地,這是有問題的說法。(2)的真確性正在於我們對文學和藝術的理解。甚麼是好?好的條件似乎是隨藝術類型而改變的。「故事說得入神,誘發同感,便是好作品。」如此說的問題在於過分空泛。假如一部愛情小說完全不涉及愛情,它能夠是能達到「故事說得入神,誘發同感」嗎?好像不可以?假如可以,如何?要把它定為「非愛情小說」?這些便涉及到在批評時,如何看待作者意圖的問題(這裡難以帶出這個討論,但接下來的討論會略為涉及相關的一二)。

 

曾瑞明的批評是「一種苛求」?

雖然余震宇的回應看來並沒有說服力,但他在文章開首所說「曾瑞明先生批評黃碧雲《盧麒之死》〔……〕 其實是一種苛求。」或許是對的。我認為,大部分讀者都似乎有這個直覺,只是有時候整個討論涉及了太多美學上的預設,使人一時找不到正確的原因。

面對曾瑞明的批評,黃碧雲並沒有正面作出回應,她只是略為進一步解釋了當初的創作動機(或意圖):「我以為創作人的責任,是自己給自己,而不是他人壓予的。〔……〕我為盧麒這個人而寫。這是我唯一的,當初的,也是最後的,因此是純粹的,動機與責任。」當中的含意是:要把創作人的責任擴展至社會責任的層面,或許是一種苛求。

其實,當黃碧雲進一步解釋了當初的創作動機,問題就已經解決了一大半。當中的邏輯如下:我們要不就認同作者的創作意圖對詮釋和評價作品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要不就不認同。假如認同,那黃碧雲已經解釋清楚了──「我為盧麒這個人而寫」;假如不認同,小說就成了一個獨立於作者的開放文本,要如何理解和詮釋是大眾的事,如此小說似乎也跟黃碧雲無關了,更說不上甚麼社會責任(當然,在作者與作者已死之後也存在一片灰色地帶。但筆者暫時未想到當中有可能影響以上討論的選項)。

接下來,討論的關鍵便回到了對「非虛構小說」的理解。既然只是「為盧麒這個人而寫」,何以要用到「非虛構小說」這個詞?這似乎是一種創作動機上的不一致。一般的情況下,這都無傷大雅──最多只說明了《盧麒之死》或許是一部強差人意的小說(情況有點像,一個作者宣稱自己的作品是愛情類小說,卻對愛情隻字不提)。可是,假如提到了「非虛構小說」,便有機會牽涉到需要符合現實這個責任和義務。這似乎也是曾瑞明的著眼點。

不過,假如我們真的理解黃碧雲所講的「非虛構小說」(或一般人使用這個詞的意思),便會發現,把權利和義務這些概念帶入討論或許是一種苛求。首先,黃碧雲從一開始就說過「我的非虛構小說:字義衝突,互相出賣:只能如此。」當中的「字義衝突,互相出賣」是對「非虛構小說」的補充。假如沒有理解錯誤,作者似乎一開始就無意要完全忠於現有的事實──事實只是故事的一部分。

如此可以嗎?似乎一定可以。又或許說,假如要否定這種寫非虛構小說的進路,就先必須先否定幾乎所有偉大的非虛構小說。事實上,這涉便及到曾瑞明所提到的「迫近真相」。整個討論之所以能夠展開,似乎是在於兩人對「真相」這個概念的不同詮釋方式。曾瑞明認為真相需要經由史實所支持,真相似乎就是歷史的反照。可是,從「字義衝突,互相出賣」可見,黃碧雲似乎把真相視為一個需要透過對話和辯證所迫近的概念。

曾瑞明或不同意黃碧雲的思考進路,但有幾點似乎是值得思考的。「真相」是一個怎麼的東西?沒有完全基於現實,就必然不能「迫近真相」?美學家彼得.拉瑪克(Peter Lamarque)把柏拉圖的《理想國》和柏克萊(George Berkeley)的《三段對話》(Three Dialogues between Hylas and Philonous)歸類為「放於虛構框架下的非虛構敘事」,目的是要指出,不完全根據事實並不表示虛構,也不表示這些著作就跟「真相」無關(事實上,它們都在試圖討論真相的本質)。

另一樣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歷史才是真相的唯一代言人,非虛構小說(或小說作為一個類)有甚麼價值?在西方哲學的傳統中,很早就有人提出類似的問題。當中最有名的或許是亞里士多德。在為詩人辯護時,他就曾經提出過,詩比歷史更接近真相。原因是,歷史所關注的是已發生的事,而詩所關注的是事物的規律。

亞里士多德不一定是對,但卻指出了藝術的一些作用。為甚麼偏要寫非虛構小說,而不是純歷史,不是純虛構文學?主要原因是,在一些對「真相」的理解的框架下,純歷史和純虛構文學都有它們的缺陷。

那麼,《盧麒之死》可以先是完全基於已發生的事實,再加上有趣的敘事方式?當然可以。但這往往不是對找尋真相最有力的敘事方式。假如真相是不變的真相,它在其他空想世界(或哲學家所講的「可能世界」)也大概會是真相。《盧麒之死》(或大部分非虛構小說)都發生在另一個鄰近的可能世界,有點像哲學家常用的思想實驗,叫人想像,叫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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